汶川灾区考生疑招录不公引发诉讼

0.72分之差落榜中国传媒大学

    历时9年,一场因汶川“5·12”地震延考而引发的高考录取风波,经过多场连环诉讼,四川考生古晓军对中国传媒大学在2008年高考招生中存在“不公平招生”的质疑至今仍未了却……

 

    

  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三中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高考学生诉报考志愿大学的案件——四川汶川地震灾区考生古晓军(化名)诉中国传媒大学涉嫌构成招生欺诈案。

  古晓军的父亲古明月(化名)作为诉讼代理人在庭审现场表示,2008年中国传媒大学在四川灾区考区组织专业考试却未实际招生,涉嫌构成欺诈,侵犯了古晓军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请求法院判决其构成侵权,并给予经济赔偿。

  对此,中国传媒大学表示,古晓军当年之所以未被录取,是因为其当年高考成绩低于该专业招生录取分数线。尽管该校当年的确招收了3名文化课成绩低于古晓军的调剂考生,但该3名考生的艺术专业成绩均为全国前10名,符合该校有关“艺术类专业考试前10名的考生,可依高考成绩适当降低分数录取”的招生标准。

汶川灾区考生“意外”落榜

  回溯此事件,还应该从2008年说起。

  那一年,在四川发生了震惊世界的“5·12”汶川大地震,四川灾区的高考也因此延期了一个月。

  灾区考生古晓军在那次高考中取得了522分的成绩,位列四川报考中国传媒大学艺术类专业第一名。

  按照常理,古晓军被中国传媒大学录取应该是“板上钉钉”的事,可最终出了“意外”,他未被录取。

  这样的结果让古晓军的父亲古明月有点难以接受。“我看孩子这么郁闷,就给传媒大学的招生办打了电话,我的本意是想安慰儿子。估计差距微小,就想问问古晓军到底差多少分,以证明儿子还是很优秀的,借此鼓励他到另外的学校好好继续读书。”

  经过多次与中国传媒大学沟通与联系后,古明月得知,按照当年中国传媒大学招生考核公式的折合成绩,古晓军的分数应该是530.58分。而古晓军所报考的专业最后一名录取成绩是531.30分。古晓军以0.72分之差落榜。

  对于这样的结果古明月表示不能够接受,“高考成绩都是整数,‘差距’不到1分应该视为并列。此外,当年国家规定对灾区考生本就有政策优惠,这种做法不仅没有体现出优惠,反而让人感觉十分的残忍与不公平。”

  之后的一段时间,古明月对于中国传媒大学招生做法一直耿耿于怀,不断向校方投诉、申辩,希望说服校方。

  针对古明月的坚持,中国传媒大学于2009年对其也做出了书面回应,表示该校的招生做法没有问题,对灾区考生的优惠政策是指“达到最低录取要求的即增调计划录取,不受名额限制”。而古晓军并没有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线,所以不在优惠政策之列。

  之后,此事磕磕绊绊直到2010年,出了新的情况。

  那一年,古明月偶然从朋友处得知,古晓军当年报考的专业录取了43名学生,而不是学校之前对其所说的40名。

  而更令古明月感到意外的是,额外录取的3人高考文化课成绩均低于古晓军。得知实情的古明月十分气愤。

  为此,他专程到北京,向中国传媒大学以及教育部反映此事。

  经过多次接触,中国传媒大学回复古明月,2008年该专业的确招收了43名学生,额外招收的3名学生虽然文化课成绩没有古晓军高,但是该3名学生的专业课成绩均位于全国前10名,属于额外调剂招生,招生的依据是教育部有关艺术类考生招生规定中“艺术类专业考试前10名的考生,可依高考成绩适当降低分数录取”的政策,属于正常的招生范畴。

  对于校方的解释,古明月产生了极大的质疑:“既然有调剂的指标,当年国家又明文规定应该在招生过程中照顾灾区考生,为何这样的指标没有留给高考成绩较高的古晓军,而是给了3个分数较低的学生?”

  为此,古明月代表古晓军将中国传媒大学告上了法庭。

  随后,该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公开审理,一审法院认定,中国传媒大学依据国家政策及相关录取办法操作招生,原告古晓军主张的与最后一名男生文化成绩属于并列都应该录取的要求无法律依据,最终录取结果并无不当。原告因高考成绩折合分数线未达到最低标准而未被录取,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古晓军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日前,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就录取标准以及调剂增补录取等争论焦点问题进行了答辩。

原告考生

是否达到被录取条件?

  庭审中,法院认为,关于考生古晓军是否达到录取条件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折合分数线的认定是否公平,以及如何理解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的执行、机动指标的使用尽力向灾区倾斜”的规定。

  中国传媒大学当庭提供了当年该专业录取标准的计算公式:考生高考成绩÷该省重点分数线×全国重点分数线。

  按照这样的公式计算,古晓军当年的高考成绩为552分,其折合分数为530.58分,而计划招收的最后一名考生(河南考生)的折合分数线为531.30分。

  中国传媒大学表示,因古晓军的折合分略低于第40名被录取的考生的折合分数线,“没能达到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故没能录取。”

  对此,古明月并不认可。他认为,即使按中国传媒大学说的折合分来认定,530.58分与531.30分按照高考成绩均为整数的表示来看应属于并列。这样的录取做法,校方不仅没有体现出国家对于灾区考生政策优惠的表示,反而变相增加了灾区考生的高考难度,不但不是政策规定的“倾斜”与“优惠”,相反,客观体现了不公平,是典型的歧视和侵权。

  在二审庭审中,法官对于该公式的计算方法详细征询了古明月的看法,“从理论上讲,你认为传媒大学的折合分数线,有没有相等的可能?”

  古明月表示:“不同省区之间的折合分要相等取决于两个条件,即考生高考文化分数和省重点线都要同时相等,我从网上查阅过全国的重点线,至少十几年以来都还没有出现过两个省重点线相同的情况,在2008年,‘5·12’灾区以及其他省区,都不可能与该校所谓的折合分录取线(531.30)保持小数点之后的绝对相等。”

三名调剂生源指标

该如何分配?

  有关于本案的另一个焦点问题,即三名调剂的生源指标是否应该向灾区考生倾斜的问题,庭审过程中,双方也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古明月认为,当年额外招收的这3名考生,高考折合分数是低于古晓军的,加之其又是灾区考生,按教育部的规定,理应受到政策照顾,机动名额无论如何都应该优先给灾区延考区的古晓军。而校方对此并没有执行,存在重大的招生黑幕。

  对此,中国传媒大学表示,该校存在对于该3名调剂名额的自主招生权利,而且按照教育部规定的“专业考试前10名的考生,可依高考成绩适当降低分数录取”有关政策,校方在招生过程中不存在不当行为。

  古明月对于校方的解释不能理解。他表示,“校方说调剂指标录取的这3名属于专业前十而降低标准录取,这样的解释既违反招生简章的规定,又让人匪夷所思,因为按招生简章的规定,专业前十的降低高考分数录取,是应该包含在40名录取计划中的,是不应该再占用调剂指标的。”

  此外,在庭审中,古明月向法庭提交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调整2008年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的紧急通知》,该通知中表述,对各高校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专业及特殊类型招生,非延考区考生参与全国同步录取;延考区考生达到学校相应专业或特殊类型招生最低录取要求的,高校应增调计划录取。在录取政策执行、机动计划使用等方面,在兼顾其他省(区、市)招生工作同时,尽力向四川、甘肃、陕西省倾斜。

  古明月据此认为,中国传媒大学应该将这3个调剂名额优先或者预留给灾区考生,没有用于灾区考生古晓军是“弃高录低”显失公平的行为,属于违规,侵犯了延考区考生公平接受国家灾区招生政策录取的权利。

  对此,中国传媒大学表示,该校对延考区艺术类考试的录取政策为,该专业投档考生只要达到该校该专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即予以录取,不受招生计划限制,各省报考该校且专业合格的考生全部投档。根据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后,未被录取的考生在退档理由中均列明“名额已满”,因此学校不存在“不为四川及灾区预留名额”问题。

  针对古晓军一直质疑的3名调剂生源当年的专业课成绩问题,其在庭审过程中也向法院申请了调查取证,法院当庭未予以答复。

    古晓军告诉记者,这3名考生的成绩可以说明当年校方在招生过程中存在问题。

    截至发稿前,记者从古明月处得知,他已经代表古晓军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这3名考生成绩,目前法院已经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