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考入刑”,从严落实是关键

    “替考入刑”一年半以来,对遏制替考作弊等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但在执法过程中,仍需要从严落实。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代替考试罪是《刑九》新设的罪名之一。

  新规实施一年半,对遏制替考作弊等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而且,除了发生在高考中的舞弊行为得到严惩外,还对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驾校考试等涉及诸多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打击和严惩。

替考、组织作弊第一案

  2015年12月,单某在驾校学习,因两次未能通过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便通过驾校教练员赵某和李某找到学员赵某某,代替单某参加科目一和科目四的考试,并承诺每科给赵某某500元。12月2日,赵某某在候考大厅准备考试时,被辽宁省彰武县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监考人员发现。12月17日,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涉案的四人均被判定代替考试罪,被替考者单某和替考者赵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中间人赵某判处罚金3000元,李某判处罚金2000元。

  这是“替考入刑”实施后审理的全国第一起替考案件。

  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刑九》实施后第一个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这场考试中被查出的替考者和被替考者,成了新规实施后打击的第一波“出头鸟”。

  侯某替考生虎某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在进行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这是北京市首例因替考被提起公诉的案件。2016年1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判定替考者侯某和被替考者虎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1万元和8000元。

  《刑九》新规实施后,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北京市首例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件发生在2015年12月26日。培训班老师匡某在北京市房山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公共管理硕士高级研究生班任职期间,组织3名学生代替他人参加2016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随后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民警查获。

  2016年8月11日,该案在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依照刑法第284条关于组织作弊的新规,被告人匡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3名枪手和3名被替考人也分别被判刑。

2016年有69起替考案

  实际上,在《刑九》实施之前,另外几起多人参与的组织替考案件也是触目惊心。

  2014年6月17日,媒体报道河南高考有人组织替考,组织替考者自称,他们花钱可监考各个环节获得通融。组织替考者还自称是华中科技大学教师。媒体暗访发现,学校监考老师发现破绽却并未阻拦,枪手们顺利完成了替考。随后,河南省招生办公室针对此事发布情况说明称,已查实违规违纪考生165人,其中替考127人。

  2014年6月27日,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称,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九条规定,对6名被替考考生作出“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次成绩无效,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3年”的处理。同年7月30日,教育部公布,58名教师和职工受到开除公职、降低岗位等级或记过处分,另有10名有公职职务的替考学生家长受到撤职或降级处分。

  其后一年,江西南昌又曝出大规模高考替考事件。

  记者检索发现,《刑九》实施后,2016年全国因“代替考试罪”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共有69起。其中,以发生在云南省曲靖市的“替考案”最为典型。2016年7月,江某在河南郑州托请刘某为其代考2016年司法考试,并承诺给酬劳五千元。为顺利替考,江某使用本人身份证信息及刘某的照片找人制作了一张假居民身份证。9月25日刘某在曲靖市麒麟区代替江某进行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的考试时被巡考老师发现。

  近日,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对曲靖市首例“替考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代替考试罪,江某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分别判刑并处以罚金。

  替考人刘某2015年大学毕业就以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由于其行为触犯了《刑九》中新增的“代替考试罪”,被终身禁考。

从严落实立法是关键

  “替考入刑”正式实施已有一年半,究竟起到了什么作用?对此,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认为,从这段时间的实践中看,“替考入刑”是很有必要的。他表示,替考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诚信,也侵害了其他考生的利益。实践证明,这些年在如高考、研究生考试等重大考试中,依照有关规定,会对替考者和被替考实行考试成绩作废、几年内不能参与相关考试或考出学籍等处分。但一旦作弊成功,随之而来的利益好处却远不止于此。因此,处分的分量不足以遏制作弊行为,才导致替考事件屡屡发生。

  “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涉及的国家考试有200多种,但并不是每种考试都对个人前途、命运有那么重大的影响,如果‘替考一律入刑’便失之过宽。后来《刑九》将其限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这之中的‘替考’才入刑,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刘昌松说。

  据悉,目前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只有十几种,主要包括高考、研究生考试、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公务员考试、普通话考试、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驾驶证驾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目前未见法律或有关司法解释,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具体包括哪些进行列举,因为这些考试在有关国家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立法机关和有权解释机关不作归纳不影响适用。例如《注册会计师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国家法律,其第7条规定:‘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因此,注册会计师考试当然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刘昌松称。

  《刑九》是否真的遏制了作弊行为?对此,刘昌松认为,效果应该得到充分肯定,但也不能说完全遏制了。“北京、重庆等地仍有好几起‘替考’案例报道出来。但大面积地组织‘替考’案例未见报道。至于‘替考入刑’的远期效果,有待继续观察。”

    “我认为现行立法就很不错,但执法仍需从严落实。如果落实不到位,再严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刘昌松表示,“《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作弊新设了两个罪名,一是组织考试作弊罪;二是代替考试罪。前者的犯罪对象为组织作弊者,一般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但情节严重的,可处三至七年。后者的犯罪对象包括代替他人考试者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者,仅处拘役或者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可见刑法打击的重点是组织替考行为。以前每年都会有几起大规模组织替考事件曝光,现在已经很少见,甚至见不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