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赵县一农民胜诉后又败诉

案件中发现“双胞胎”证据

  河北省赵县一农民胜诉之后又接连败诉,随后6间房屋遭到了法院强行拆除。案件审结之后,当事人发现案卷中的证据竟然是“双胞胎”。当事人认为,其中一份加盖了当地政府办事处公章的合同,在案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致使案件出现转折并败诉。

土地转包引发官司

  1997年8月,赵县谢庄乡各南村村民韩素彬与另一村民承包了该村一块土地,并与村委会签订了《农场土地承包协议》,用于耕种或栽种果树,期限为15年。

  2007年6月19日,经村委会同意,韩素彬将承包地转让给鲁某,并与其签订了《转让土地承包协议》,双方约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由鲁某负责向村委会交纳承包金。同时,韩素彬此前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废弃。

  韩素彬在承包土地时,在临近公路的一侧,建起了6间房屋,用于看护农场和储存农场采摘的水果,后改为饭店经营。在与鲁某签订转让土地承包合同时,双方在转包协议中明确约定韩素彬原有房屋鲁某不得干涉。

  不过,这6间房屋所占的不足1亩的土地最终还是引起了争议和风波。

  2014年5月,鲁某以韩素彬在其承包土地中的6间房屋,严重妨碍了其对土地的耕种和使用为由,将韩素彬起诉到赵县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韩素彬排除妨害,拆除承包地内的6间房屋。

  同年11月14日,赵县法院裁定,此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韩素彬向记者介绍,其在原承包的土地上建起房屋,是经过村委会许可,在转让土地承包后继续使用房屋,具有使用的合法性,并且在转让土地承包协议中也有明确的约定。

合同引发案外案

  2014年11月21日,鲁某不服赵县法院裁定,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法院。2015年2月15日,石家庄市中院裁定案件发回赵县法院重新审理。

  2015年6月24日,赵县法院进行审理后作出判决,要求韩素彬拆除地块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将鲁某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期间,各南村委会一纸诉状,将鲁某起诉到法院。因为鲁某在起诉韩素彬案件中,提交了与韩素彬签订的《转让土地承包协议》外,还提交了与各南村委会签订的另一份承包合同。该合同所约定的土地承包范围,和韩素彬于1997年与村委会所签协议相同,落款日期为2007年6月1日,合同中盖有各南村村委会公章。

  各南村委会认为该合同有疑,请求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各南村委会认为,该合同签订时,未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并且有恶意串通签订该土地承包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严重损害了国家和村集体的利益。另外,签署合同时的甲方法定代表人之一的刘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已不具备代表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的资格。

  不过,各南村村委会的诉讼请求被赵县法院驳回。

  韩素彬不服与鲁某的案件判决结果,也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但被驳回、维持原判。随后,韩素彬向河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也被驳回。

  法院认为,各南村村委会诉鲁某承包合同无效一案,已经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了村委会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生效,据此,2007年6月1日鲁某与各南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应属有效。原审判令韩素彬拆除诉争土地上所有建筑物和附着物,排除相关妨碍、恢复原状并无不当。

  2016年11月,随着法院判决生效和执行,韩素彬6间房屋被强行拆除。但是,韩素彬一直心存疑惑。

谁盖了政府部门的公章?

  韩素彬发现,鲁某曾在2014年和2015年先后向法院提交过两次作为证据的《土地承包合同》,让人惊讶的是,两次提交的合同竟然是“双胞胎”。

  根据韩素彬提交的案卷材料记者注意到,两份《土地承包合同》内容一致,甲方为“各南村村民委员会”,乙方为鲁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承包土地的位置、承包期限、承包金等,落款日期为2007年6月1日,并盖有“赵县圪塔头乡(现改为办事处)各南村村民委员会公章”。此外,另一份合同上除加盖村委会公章外,还多加盖了“赵县圪塔头办事处”字样的公章,以及手写日期“2007年7月19日”。

  韩素彬后来了解到,案件2015年被发回重审后,鲁某再次提交的合同上,除了村委会的公章外,还多出了一个赵县圪塔头办事处的公章。但是,在案件诉讼审理过程中,并未注意到这份合同已经悄然发生了变化,因此“双胞胎”合同并未被发现。

  韩素彬认为,“就是这份加盖了办事处公章的合同,对案件审判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他说,因为鲁某非本村户籍,按照规定村集体成员以外的人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必须报该村上级政府批准,否则这个合同就无效。而鲁某的合同一旦加盖了办事处的公章,则意味着他与村委会签署的土地承包协议,是经过上级政府批准的。因此,法院才据此认可和采纳了这份证据,并最终导致重审判决与之前的法院裁定大相径庭。

  合同上公章到底是谁所盖?什么时间加盖?是否符合程序?公章是真是假?5月3日,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向赵县圪塔头办事处党委宋书记求证,但宋书记表示,因自己调入办事处时间不长,无法做出解释。

  4月25日,赵县法院院长梁某在接受采访时解释,两次案件非同一办案人员,并且在案件审理中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因此没有发现合同上出现的公章问题。梁院长表示,至于公章是如何盖的,应由纪检部门调查处理,如果办事处没有加盖该公章或合同上公章不是办事处的公章,则涉嫌伪造国家公章罪,应由公安部门处理。

  据悉,赵县政法委已对此事介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