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双判”背后的连环案

    一起普通债务纠纷,因借款人的突然离世,债权人冷旭东的权益屡遭侵犯。多次赢了官司,却又被一审做出的两份案号相同、判决结果相同的判决书,再次拉上法庭。

 

  “后悔有啥用!”吉林省农安县的债权人冷旭东做梦也没想到,一次顾忌朋友面子的借款,会引来一场接一场的官司。

  6年前,冷旭东应朋友请求借款70万元给他人。不料,借款人突然死亡,其家人拒绝还款。无奈之下,冷旭东将借款人家属及担保人告上法庭。法院依法查封了对方名下财产。

  但当冷旭东向法院主张执行相应财产时,多位案外人表示其享有部分财产所有权。法院依法驳回了案外人诉讼请求。冷旭东却在不同时间收到了两份案号、判决结果相同的判决书。

  这两份案号相同的判决书让冷旭东索债之路,开始变得有些遥不可及。

借款人殁引发纠纷

  事情的起因要从6年前说起。2011年1月15日,经单某介绍并担保,冷旭东借款70万元给郭某丈夫。双方协议约定:郭某丈夫应于2011年8月前连本带息偿还103万元。

  约定时间到期前,冷旭东多次提醒郭某丈夫要按期还款,但郭某丈夫并未偿还。冷旭东忙于生意,起初并未在意。不料,2011年12月,郭某丈夫突然因故死亡。

  见情况有变,冷旭东于2011年12月19日向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及财产诉讼保全申请书,要求郭某偿还借款,并查封借款人名下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以及单某名下的原农安县青山口乡中心小学28间房屋及7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2011年12月20日,农安县法院作出(2011)吉农民初字第6809-1号裁定,依法查封单某名下的位于农安县青山口乡街内的原青山口乡中心小学房屋及土地使用权。

  2012年10月10日,农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丈夫借款属实,冷旭东“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亦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郭某应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冷旭东70万元及利息33万元,单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该案判决生效后,郭某、单某并未履行相关义务。2012年11月1日,冷旭东提起执行申请,要求农安县法院给予强制执行。但几个月后,冷旭东收到了法院的另一份传票。

被告原告翻转始末

  农安县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收到案外人单某父亲、妻子、儿女联名提起执行异议称,原青山口乡中心小学房产共10个门分割,其中1-4门及沿街土地、门前土地为单某父亲所有,5-8门为单某儿女所有,10门为单某妻子所有,仅9门为单某所有,且有协议为证。

  (2013)农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显示:农安县法院经调查发现,该院依法查封的原青山口乡中心小学房屋,系单某于2005年7月6日购买,有校舍转卖合同、交款收据等为证,且“查封时被执行人及案外人并未提出异议”。

  经过法院审理,2013年3月29日,农安县法院驳回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5天后,2013年4月3日,单某父亲、妻子、儿女联名上诉,将冷旭东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终结执行原青山口乡中心小学校舍1-8门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并对其归属重新划分。

  单某家人起诉后,法院很快作出判决。据2013年6月27日,农安县法院出具的(2013)吉农民初字第974号判决书,该案同年4月10日立案后,由夏树忱担任审判长,与一位赵姓审判员、一名焦姓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冷旭东的印象中,2013年5月20日左右,他被农安县法院“打电话叫过去”开庭。当时,单某家人提供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称单某父亲利用卖掉房屋获取的7万元及存款共12万元和单某共同购买了上述争议房屋,并和单某签订了《房屋分割及赠予协议》。

  “大概1个月后,法院电话通知让去拿结果(判决书)。”冷旭东打开一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心里一块石头落了地。该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提供了分割赠予协议,但该产权没有办理变更登记,赠予没有法律效力,且“仅凭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这份判决书尾部明确写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字样。3个月过去了,冷旭东并未接到单某家人上诉的消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农安县法院出具的(2013)吉农民初字第974号判决书已经生效。

一个案号两份判决

  但2013年9月11日,该案继续在农安县法院开庭审理,审判长仍为夏树忱,审判员、陪审员与上次不同。当庭质证阶段,单某叔叔称,哥哥在妻子去世后把家里房子卖了7万元又添5万元,购买了涉案房产,并称嫂子在2005年冬天去世。

  冷旭东当庭提出异议,单某父亲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签订时间为2005年3月6日。这明显与单某叔叔说的哥哥在妻子去世后购买了原青山口乡中心小学房屋不相符,且单某父亲指认的买房人并未出庭作证,当事人也没有提供证人没有出庭作证的原因。

  当庭质证阶段,冷旭东辩护律师指出,单某家人提交的《房屋分割及赠予协议》,虽在2008年10月20日经青山口乡政府司法所进行了见证,但自2007年7月司法所归司法局垂直管理后,司法所不再具有见证职能,该职能由法律服务所承担。因此,见证无法律效力。

  2013年10月16日,农安县法院经审理再次认为,购买原青山口乡中心小学校舍系单某一人所为,单某父亲称其与单某共同购买学校校舍并要求确认房屋分割协议有效,证据不足。单某子女提出的确认《房屋分割及赠予协议》有效、分割房屋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官司又打赢了,但冷旭东没有注意到:2013年10月16日,农安县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与2013年6月27日已生效的判决书为同一个案号:(2013)吉农民初字第974号。半个月后,冷旭东再次成为被告,单某家人再次将冷旭东告上法庭。

  同一个案号为何下发两份判决书?记者多次联系农安县法院院长姚建新,对方始终未答复。该院调研室一位工作人员称,这是“工作失误”“因为这事,办案人也处分了”。目前,办案人已退休。但冷旭东发现,单某名下的涉案地已盖了新大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