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者有罪”谁之过

 河南农民采三株“野草”获刑

 

  近日有媒体报道,河南三门峡卢氏县一村民在回家途中采了三株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因此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64月,河南三门峡卢氏县村民秦某在回家途中,采了三株类似兰草的“野草”,被当地森林公安查获。经鉴定,他采挖的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

  201612月,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该案被披露后,有网友质疑法院判决太重,罚不当罪;也有人认为,随便一挖就是重点保护植物,秦是不是故意盗采?此案引发社会热议。

  

采三株兰草获刑三年

  

  “我从小在山上长大,那种小草很常见的。”秦某说。

  201642215时,他和同乡一起,骑摩托车上山采药。走到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八里坪组柿树沟林坡时,无意间发现路边有几株开花的小草,就挖了三株放在布袋里。“那种花很香,什么颜色的都有,很好看。”秦某本想采几朵回去观赏。

  返回途中,口袋里的小草被森林公安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采挖的是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随即,公安机关对其行政拘留7日。

  据此前媒体报道,2016829日,卢氏县检察院检察官在查看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的行政处罚信息时,认为秦某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卢氏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对秦某立案侦查,并顺利移送起诉。

  20161222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秦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3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秦某没上诉,但觉得冤枉。他说,当地人只知道那种草叫“兰花”,开花时有浓郁好闻的香气。有时候在路边见着了,随手摘一朵边走边闻花香。但没人知道它的学名,更不知道,那生长在野地里的小草竟然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记者检索发现,在卢氏县,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获罪,秦某是第四例。

  第一例案件的被告人是卢氏县的农民黄某。20158月,黄某在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挖掘兰草四丛八株,并将采挖的兰草在其家中种植。20161010日,法院一审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一个月后,两名叶姓男子在卢氏县五里川镇温口村林坡上挖掘兰草也被森林公安查获。一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人民币5000元;另外一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64月,农民陈某也因采伐兰草涉案。他在卢氏县徐家湾采挖兰草一丛三株,装在编织袋内准备带回家种植。途中被森林巡逻民警查获,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这些案例,秦某是在出事后才听别人说起的。

  直到现在,每当有人问起这件事时,秦某说得最多的词依然是“不知道”。

  他说:“我采了几株花,就被告知说违法了,我就认了。究竟是不是违法,我也不知道;周围没有警示牌,也没有人和我们说,这个是重点保护植物,不允许采。我也不知道。”他甚至不清楚自己触犯了哪部法律哪个条款。“没有人给我看法律条文,我不知道。”

  三年缓刑考验期间,秦某不能外出。为了维持生计,妻子外出打工,他只得在家务农。

  421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秦某非法采挖蕙兰一案的情况说明,称目前正在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秦某也在等结果。“目前执法人员还在研究该案如何处理,最终结果会不会有转机,现在还不清楚。”

律师:不应构成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此案一出,人们对蕙兰究竟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产生了质疑。查阅发现,网上流传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二批)》显示,蕙兰属于一级保护植物。但从国家林业局官方网站的数据库中搜索不到这份名录。

  国家林业局保护司植物处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国家只发布了第一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网上公布的第二批名单没有经过正规机构认证,并不是正式的名单,因此上面列举的品种并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按照《野生植物条例》,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名录上标注的品种,二是要求在源生地天然生长的物种,人工栽培的同品种植物都不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范围。”

  对此,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王永杰认为,该法院认定蕙兰是“珍贵树木”,而实际上,蕙兰并未被列入我国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目前,我国也没有规定华盛顿公约的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家贸易附录中的植物品种被自动列入我国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因此,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采伐蕙兰不应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知情之下,故意盗采?

  因“无知”获罪,秦某并非第一例。在法律实践中,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关认识是关键问题。

  此前,卢氏县检察院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曾表示,秦某被森林公安查获时,还有两个同行的人,其中一个供述自己从2015年开始就以贩卖兰草牟利。因此,检察机关认为,从同行供述中可以印证,秦某并非不知道自己所挖的野草实际是兰草。但秦某一直辩解,自己并不知情。

  王永杰表示,如何界定当事人是否知情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专家们之间也有分歧。这个问题要综合每一个案件来综合认定。以本案为例,首先当事人秦某是个农民,他说自己不认识、不知道是兰草,而且当地也没有警示标志,没有设置保护区。因此通过综合判断,按常理来说,秦某不太可能知道兰草是国家珍贵的保护植物。“从常识上来讲,长在路边的植物是不是兰草,普通的百姓是不一定知道的,因为他们毕竟不是专业人士,不知道植物名称,甚至不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都是很正常的。”所以应该推定他是不知道的。

  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推定一个人有罪,必须有证据证明他有罪,否则一般推定为无罪。所以,如果办案机关无法证明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关知识或知情,那么就应该做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解释。当事人是否有相关知识,要按照普通人的认知标准,而不是专业人士的标准,法律不会也不该强人所难。

  王永杰称,具体到本案,如果秦某确实不知道所采的小草戴着“国家二级珍稀保护植物”的光环,误认为是野草,则属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不应当被追责;但是,如果他明知道惠兰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还进行采挖,就涉嫌犯罪。

  有人认为,林业部门宣传、防护工作不到位导致这个事件的发生,王永杰表示,如果是珍贵树木,林业部门应该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而不是随意堆砌摆放。想要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相关部门需要把容易忽视的法律法规在当地及时公示,及时提醒广大百姓注意,普通百姓也要及时学习法律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