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词”的语言力量
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是制衡调控社会生活秩序的两种基本制度规范。在中国这样有着深厚的“礼治”历史文化传统的社会,尤其如此。在此传统法律文化背景之下,各种民事诉讼案例的判牍,往往体现为法律与道德裁判的混合文本。
国际法律语言学协会第三任主席、美国纽约布鲁克林法学院副院长劳伦斯·M.索兰曾以其自身的法律事件深有体会地谈道:“法官在一些情况下扮演语言学家的角色。任何一名慎重对待自己和自身所处位置的法官都要面临双重任务——做出决定与语言表述。”(见其所著《法官语言》,中译本,法律出版社2007)民事案件审判的判词,尤其是直接关联人文色彩的敏感文本。
司法文书判词有道德教化功能
明清以来的官书吏训或地方志书,常常用“珥笔健讼”这个词来形容地方的恶俗,这几乎成了惯用语。应该说,透过所谓的“健讼”现象本身,反映出人们关注法律、期求通过法律保护自身利益的积极动机和意识。同时,这也是一时一地社会风尚和社会治安状况的写照。殊不知,作为判案例行的司法文书判词,往往也会产生道德教化的文化功能。
推行法治,倡导法治精神,提高社会公民的法律文化素质,是预防社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也是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涵。法律文化,尤其应体现法治对公民的人文关怀。其核心,体现在判词上,就是入情入理、平等和公允。对于社会弱势群体而言,这一点特别敏感和重要。
对于许多民事诉讼来说,出于对当事人切身利益的考量与选择,适当地采取劝解、调解手段使之“和息讼争”,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即如清代黄六鸿在《劝民息讼》中所说,“息讼之要,贵在平情,其次在忍以情”,除所谓“私了”之外,并非一概都是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反而也是法律文化的一种人文关怀体现。同“讼争”一样,都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的公正严明。同时,既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又可预防、减少社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基于此,清代吴宏《纸上经纶·词讼条约》提出的“凡民间口角细事,亲邻可以调处,些微债负,原中可以算清者,不得架词诳告”,不无道理。且看有清一代著名怪才郑板桥出任山东潍县(今潍坊市)知县七年里的部分判词片段。
“据称王小胖外出五年不归,究在何处?作何生理?有无音讯?夫妇大伦不便因贫而废。着王振先同原媒据实复夺”,强调了“夫妇大伦不便因贫而废”;“妇必恋夫,尔子相待果好,焉肯私自归家?应着尔子以礼去唤,不必控”,面对公婆诉讼儿媳离家不归,主张应“以礼去唤”而非由官判归来,在于可以保持亲情;“同堂兄弟视为仇雠,无怪乎于茂勉之不理于尔也。仍自央人理说”,强调了应关照和维护兄弟亲情;“孀居寡妇,应善尾抚恤,何得纵子逼嫁?姑从宽准息,再犯倍处”,姑且“从宽准息”的目的,在于既保护了弱者的利益,又给家庭重修旧好留有余地;“本县不忍尔等同室操戈,批令族长支众理处。仍抗违不理,可恶已及,准拘究”,由于不忍坐视讼者“同室操戈”,劝之自行调停息讼重修旧好,但若“仍抗违不理”,则将视为“可恶已及,准拘究”。凡此判词,用意皆在于执法之际施以“道德教化”,力求尽可能地化解矛盾纠纷,预防、减少违法犯罪,足见其用心良苦。
富有浓厚人情味的
“判后语”具有教化作用
据报道,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对裁判文书进行重大改革,出台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试行规则》,以强化事实论证和裁判说理为重点,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具体体现诉讼的全过程。
裁判文书除要求写清双方当事人名称、案由、合议庭成员及审判长和主审人、是否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出庭应诉等基本要素外,还要突出依法论理。紧紧围绕争论焦点,逐一展开说理,逐一进行评述,把情、理、法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使裁判文书全面体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不仅使胜诉的当事人满意,还要努力使败诉的当事人对司法公正充满信心。
由此,2002年8月30日,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的结尾部分出现了首例“判后语”,而且是一份“充满人情味”的“判后语”。据报道,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惠丽在审理一起解除同居关系案件时,有感于父母双方均不愿意抚养他们同居期间所生孩子而写的。当事人郝某和许某因不到法定婚龄,未经登记而同居生活。当双方因感情破裂而在法庭相见时,都不想抚养年仅5岁的儿子。父母的无情使王惠丽法官感触颇深。在综合各种因素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后,她在判决书的结尾部分写下了语重心长的“判后语”,希望通过“判后语”对双方当事人给予劝喻,使他们能尽父母之责。
这个民事判决书的结尾部分写道,“每一个孩子都有在父母的呵护下享受幸福童年的权利。孩子是无辜的,既然给了他生命,无论有何困难,都应该将他抚养成人……”报道说,这“判后语”对双方当事人的触动确实很大。原来不准备抚养孩子的女方当事人看到民事判决书上的“判后语”后痛哭流涕,表示自己一定要尽力照顾好孩子。而作为父亲的郝某看了“判后语”后也惭愧地说,自己不想要孩子的想法确实不对;虽然孩子判给了女方,但今后自己也要从多方面去关心孩子,真正尽到自己作为父亲的责任和义务。在庄重的判决书上写下富有浓厚人情味的“判后语”,在法理之外对当事人进行道德教育,这是一种值得提倡的德治与法治有机结合的全新办案方式。
《沈阳日报》2002年9月2日刊登的李全毅的文章中写道:“今年5月开始在我市法院系统实行的《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试行规则》规定,在有条件和必要时,法官可视情况在裁判文书后附设法官判后语,体现法治与德治的结合。”
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两者密不可分,这是中国政治文化与法律文化传统这个国情所决定的。无视这个历史与现实,就难免促生或助长社会风尚的“失德”现象滋生乃至泛滥,导致各种相关的社会犯罪、社会生活失序化倾向。可以说,这是一份充满人文关怀的判决书。其人文关怀的具体体现,在于其中的“判后语”。
本来,法律的严肃未必就是冷冰冰的判决文字。与之性质相同的古代的“判牍”,一向多有“人情味”,也是讲究文学色彩的一种独特的公文文体。其“判牍的语言力量”,来源于注入判词的法律内容和法律文化。判牍是法律文化的重要载体与体现。一份质量上乘的判牍,可以更充分地体现法律的威严,同时也以化解众多矛盾,还可以对当事人乃至社会各界发生不可估量的“教化”作用。即如上例报道中说到的,在庄重的判决书上写下富有浓厚人情味的“判后语”,在法理之外对当事人进行道德教育,发挥了古来倡导的“和息讼争”的积极作用,“化干戈为玉帛”,是一种值得提倡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关注“判牍的语言力量”,看似细微小事,但作用不能低估。
在有些案例中,最后的判词或许完全符合司法文书的规范,但是,完全例行公事的“官样文章”似的判词往往缺乏力透纸背的法律文化所应有的人文关怀。
法律文化包含着法理与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规范措施,同时也包括着法理外的道德教化这种文化功能。且以判牍为例,判牍是法律文化的重要载体与体现。高质量的判词既可体现法理的公平与法律的威严,也是对当事人进行道德教育预防社会犯罪的特殊形式,可谓一种德治与法治教育的有机结合。
(作者系辽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