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挂职“法官”争议

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仍在路上

    让律师去进行一次“角色转换”,换位思考法官职业的工作模式其实也未尝不是一次有益的尝试。这样的做法可能使得更多的优秀律师体验到法官职业的荣誉感与社会责任感。

 

  日前,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律师协会共同宣布,今年将继续选派一批优秀律师到政府部门以及司法系统挂职,此举一出,即引发了法律圈内不小的争议。

  据了解,本次挂职交流已经是山东省组织律师挂职交流活动的第四期。自2013年以来,山东省已经累计选派33名优秀律师到政府部门、政法机关和国有企业挂职锻炼。其中,参与挂职的律师在政法机关的岗位多为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和司法局局长助理等。

  对此,有专家学者公开发声,质疑这种挂职方式。他们认为,这样的活动涉嫌违反了《律师法》中规定的律师不得兼职从事其他行业的条文,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

  面对如此质疑,山东司法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迟丽华表示,“这项活动的初衷是加快我国的法律共同体建设,是司法改革的一次尝试,律师与司法人员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虽然角色定位、职责分工不同,但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通过选派优秀律师挂职锻炼,可以让律师体验与司法人员的角色异同,加强交流互动,让律师在更高平台上转换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

  随即,司法部等有关部门也纷纷发声,表示支持此种做法。

  其实,自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任务的具体化和制度化,加强我国法律职业之间的流动模式的重要思想以来,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已经得到了空前的重视。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一直在积极进行着各种尝试。2013年12月13日,最高法院向社会发出公告,拿出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研究室副主任、刑庭审判长、民庭审判长、司法研究处长五个职位,面向专家学者、律师、党政机关从事法律工作人员公开选拔,这是律师首次被纳入选拔范围。

  2015年4月,上海作为全国首批司法改革试点省份,率先试点从优秀律师和法律学者中遴选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

  此后,又有北京、江苏等地高级法院与律协合作,探索建立从律师队伍中遴选法官机制。从律师到法官、检察官的直接通道的建立,正在悄悄地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各成员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建立,加快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步伐。

  诚然,以往的交流多局限于内部或专职选拔,而这次山东的做法不同,他们采取的挂职,是偏向于“生活体验”的交流方式,这样的做法引发法学界的争议,专家学者担忧会打破司法平衡。在司法干预以及司法掮客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的今天,学者们的担忧并非没有道理。

法律职业交流困境由来已久

  法律职业群体内部流动不畅的困境,在我国其实由来已久。一直以来,虽然中央一直在积极出台各种政策,但至今也没有找到很好的解决办法。

  回溯历史,法律职业的交流尝试最早应该追溯到1999年。当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提出改革法官来源渠道,逐步建立从律师和高层次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的制度。

  尽管这份纲要当时被视为律师与法官群体交流的重要破冰之举,但从实践中来看,这份纲要在提出政策上的指导之后,具体的执行细则却迟迟未出台,这也直接导致了那几年由律师直接被遴选为法官的例子在全国寥寥无几。

  此外,在当时,律师任职法官不仅没有受到政策上照顾,在参加法官遴选的公务员考试中,却还面临着资格上的限制,原因在于法官是按照公务员体制管理,而律师是没有公务员编制的,组织身份很难调整。

  这种尴尬一直持续到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官法》中的“具有专业身份”解释为通过律师资格考试之后。

  两年后,即2008年,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视为基本资格。然而,这项规定又造成了一个困境,就是将2002年之前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律师排除在候选范围之外了。

  为了应对这种情况,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发布《关于将取得律师资格人员列入法官、检察官遴选范围问题的通知》,将已经通过律师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职业律师视为已经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国外对于

法律职业交流观点不一

  纵观其他国家,如何看待律师与法官之间的转换交流,世界上不同国家与地区的做法并不相同,不同的法律职业间的流动模式背后有着不同的法律职业理念。

  在英美等国家,法官的任命更强调法律经验。因此在律师与法官之间具有一脉相通的流动模式,具备律师资格与实践经历是担任法官的必要条件。在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法官的任职资格原则上包括三个条件:第一,美国公民;第二,在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JD学位;第三,通过律师资格考试,获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在英国,除了治安法官以外的所有法官都是从参加全国四个高级律师公会或者初级律师协会的律师中进行遴选,不同级别的法官所需要的从事律师工作的年限也不同,越是高级法院要求的工作年限也越高。

  而在德日法等国家,法官的任命更为强调专业知识,因此律师与法官之间的流动并不像英美那样紧密。如德国的法律教育系统更倾向于培养法官,在法律大专院校之间的培训课程高度一致,因此在德国有律师工作经验并不是担任法官的必要条件,而是要求接受三年半到五年的正规法学教育,并通过两次严格的国家考试,才能取得候补法官的资格,取得法官资格后才能去申请律师资格。

  在法国,法官的任职资格更为强调接受大学四年的法律课程,并通过政府主导的考试,考试合格后进入国立法官学院进行为期31个月的专业培训。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和法官基本相同,律师资格的获得则要在具备大学法学四年毕业证书或者同等学力证书后,接受地区职业培训中心为期18个月的培训,再去考取律师资格。因此,在德法等国,法官与律师在获得基本大学法律教育后就“分道扬镳”,接受不同的培训,走入各自的岗位。

  日本则采取了相对折中的模式,虽然在教育体制上,日本在法律职业的教育方面从校园内就开始对学生分别往律师与法官方向进行专业化培养。但是,在实践中,日本法律明确规定,每年至少要从律师队伍中选拔具有15年以上实务经验的律师到法官队伍中任职。  

法律职业交流需要制度性突破

  其实,相比于其他国家,我国大力推进法律共同体的建设与改革有着很大的必要性。

  因为,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来看,案多人少、部分不发达地区法律人才短缺的问题还十分严重。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打开律师与法官的交流渠道对于解决我国目前的司法困境十分必要。

  有学者统计,在2008-2015年间,平均每年流失法官1067人,2016年这项数字更是高达1074人,并且这类人群大多在40-50岁之间,属于业务上的骨干力量。对此,有学者表示,这是法官群体收入偏低、工作压力大所导致。

  其实并不尽然,近几年来,我国在大力推行员额制改革提高法官收入上成效明显,但是从实际效果上来看,这样的情形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遏制。

  纵观世界各国,法官的薪水几乎都无法与律师的收入相比。但是,从实践效果来看,即使法官的薪俸对律师并无太大吸引力,但是很多国家的律师依然愿意去做法官。这是因为司法机关以及司法官的权威和社会地位具有很强的吸引力。而相比之下,我国的司法机关面临着来自社会的种种压力,司法权威不足,司法公信力遭到质疑,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尚未得到完全保障;法官未能在社会上形成受到尊崇的社会地位,职业荣誉感不足;司法的行政化与地方化导致法官不能独立行使职权,尤其面临着严重的职业风险,这些问题都在影响着法官职位对律师和法律教育者的吸引力。

  以这个视角来看,让律师去进行一次“角色转换”,换位思考法官职业的工作模式其实也未尝不是一次有益的尝试。这样的做法可能使得更多的优秀律师体验到法官职业的荣誉感与社会责任感,促使律师人群更多地向法官群体流动,补充行业人才不足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