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审判改革艰难破局

  由于家事案件所特有的人身属性和伦理色彩,加之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的家庭财富类型多样化,使得此类案件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涉及领域广泛。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在家事审判方面出现了不适应。”这一观点在社会形成了广泛的共识,家事审判改革被视为势在必行。

  由于家事案件所特有的人身属性和伦理色彩,加之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导致的家庭财富类型多样化,使得此类案件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涉及领域广泛。

  而原有的“对抗式”审判模式弊病也日益凸显,2016年6月,在最高法院推动和指导下,全国118个试点法院开始进行家事审判改革,其方向是维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如果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不能解决,法院一般不能判决离婚;家事审判可以探索引入家事调查官制度……

  其首先需要改变以前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模式,实现变机械遵循辩论主义和处分原则为强化法官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当事人处分权适当干预。

  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教授姜丽萍看来,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往往是缓解和释放社会矛盾的一个窗口,司法审判活动运用得当则有利于吸收和化解社会的不满。

  她认为,时下改革强调的是法官作为公权力的一方更多地介入到家事纠纷中来,需要警惕矛盾再度集中到法院以及法官身上。

被忽视的家事审判

  4月1日,清明节前夕,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组织法院青年干警到八宝山公墓集体祭拜一名烈士,她叫马彩云。

  一年前的2月26日,随着两声枪响,昌平法院青年法官马彩云倒在自家的楼下,不幸殉职。

  4月4日,清明节当天,在法官朋友圈里转发着一首缅怀诗,“三尺庭台析法理,婆心苦口解烦忧。桑榆归隐犹息怨,岂料姻缘化血仇……”这首诗缅怀的人叫傅明生。

  今年的1月26日,广西陆川退休法官傅明生在其住所遭歹徒持刀杀害。

  这两起凶案都源自两起家事案件的判决,也是家事法官从业风险的真实写照。

  安徽马鞍山雨山法院法官周冰一认为,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相比,家事审判融合了更多的感情因素和人伦因素,这就决定了家事纠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合同纠纷,一旦毁约按照合同约定,毁约方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证据事实清楚就可以直接作出相应的判决,借贷纠纷,按照双方的约定在合法的范围内,借多少钱就还多少钱,这个法律关系并不是太过复杂。”周冰一说。

  但是家事案件却并不是法条这样简单,里面还包涵了许多感情的因素,一个判决可能令有的人对此愤怒悲伤,无法克制自己的情绪,一旦处理不当就容易激发矛盾。因此,在一些家事案件中,如果法官的业务技术运用不得当,就会大幅提高审理案件的危险性。

  多位从事家事案件审理工作的法官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现实中,更多的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某一方,一旦出现婚姻问题,并没有从自己身上寻找问题,而是将婚姻的不幸、婚姻的破裂归咎于法官的判决,认为不幸都是法官一手造成的,在这种思维的驱使下,法官的危险性也增加。

  周冰一也表示,不少家事纠纷法院判决,也常常出现双方当事人都不满意的现象。

  现实中,每一个家事法官可能都会遇到几个难缠的当事人,“当时,我就碰到一个当事人,我判她离婚后,她就到法庭里闹,而我正要去休假,她就跟我说,‘拿了我婆婆的钱去度假吗?’就是这样子。”周冰一无奈地表示。

  “记住这个人,是他害得你没有家的!”不少办理离婚案件的法官都表示,受到过这样的语言“恐吓”。

  另一方面,在法官队伍里,法官对家事案件颇有偏见。法官刘荣(化名)告诉记者,其实,不少法官对家事案件是很抵触的,他身边的许多法官都特别讨厌家事案件,不少人被调去办理家事案件时都会感叹,“什么时候我才能真正地像个法官那样办案啊?”

  南京师范大学教授陈爱武则表示,目前家事审判改革推出的完善家事审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建立家事案件心理测评干预、情况调查、婚姻冷静期、案后回访等制度,就是为了破解法官面临的这些问题。

  那么,家事法官的心理问题谁来关注?刘荣表示,目前大多数家事法官年轻化,每天面对着海量的案子,处理的还是一个个具有情绪的复杂家事案件,但是他们的心理健康问题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获取的一份资料也显示,在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不少法院在总结工作时称,法官自身心理疏导被忽视,由于审理的是涉及感情、复杂家庭关系的案件,当事人容易情绪激动,长期从事家事纠纷调解审理,法官也会不自觉染上负面情绪。另外,害怕当事人迁怒于法官,不少家事法官面临很大的心理压力,但并没引起重视。

  

理不清的夫妻财产制

 

  不少家事法官表示,婚姻家庭纠纷中财产处理方法不多,婚姻纠纷案件以及分家析产等家庭纠纷在家事纠纷中占绝对比例,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因为涉及面广、新类型多、情况复杂,使夫妻共同财产呈现多样化。但目前司法解释不能完全涵盖当前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客观上使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正确、及时予以认定、操作起来遇到很多困难。

  姜丽萍教授也认为,理不清夫妻共同财产也是中国人的一种通病。即使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也没有从根本解决这个问题。

  她举例自己曾代理的一个离婚案子,男方家里有几个姐姐,平时都特别疼他,不管是结婚还是买房都不遗余力地帮他,还帮他买了许多家具,当时女方的工资也不高。

  但是不过几年他们就离婚了,这时女方要求分房子,男方的几个姐姐就不乐意了。但是法官只能按照证据去判,房子、家具全部算共同财产,判决一下来,全家人都炸了锅。

  “你说这样的财产能分清楚吗?分不清楚。”姜丽萍说,他认为现在强调职权探知,让法官去调查一下财产状况,如果能调查清楚就好办,但中国人传统观念,两个人结婚往往是两个家族结婚,因此,还会掺杂很多其他东西。

  姜丽萍认为,即使婚前约定财产也并不是都行得通,她举例,很多国家是把妇女在家里的劳动给量化了。“比如日本或者韩国的妇女,可以安安心心地在家里当全职太太,她们在家里的劳动付出,是折算进丈夫的工资中去的,所以一旦离婚,除了分割共同财产,男方还得付高额的抚养费。”

  因此,姜丽萍认为,即使实行职权探知也很难解决离婚时产生的财产纠纷。因此,一旦当事人觉得不公平,法官还是成为攻击的对象。

试点改革暴露问题多

  与此同时,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暴露出来的问题,则让家事审判改革面临不小挑战。

  2017年2月18日,一场关于全国部分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在福建泉州召开。

  一位不愿具名的参会教授坦言,试点工作整体推进并不理想,在118个试点地区,亮点乏善可陈,“为什么今年3月份,各省密集召开工作推进会,就是很多地方根本没有动力去推进改革。”

  这位教授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他去调研,看到不少单位都只是做一些“花架子”,没有实质性内容的改革,“由于投入大,效果普遍见效慢,所以很多地方并不愿意投入,有的就是拿个个案出来渲染一下,其实并没有实质内容。”

  记者了解到,有的地方,因为家事审判人员能力水平不足,多数法官对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欠缺,在案件审理中,不能有效地引导当事人进行情感沟通和交流,从事家事审判的在修复家庭关系特别是修复婚姻家庭关系、治愈情感损伤方面,尚未找到卓有成效的方法。部分家事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感觉力不从心。

  有的地方在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对于家事案件涉及的情感纠纷,仍然出现处理方法短期化、简单化和程序化的问题。

  当然,也有地方提出,家事审判程序需要进一步探讨,如家事案件管辖外延到哪里;家事案件集中审理后如何最大限度地方便当事人诉讼;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范围如何确定;冷静期是否违反法定审限,家事调查报告是否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使用;离婚案件不如实申报财产是否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法官职权干预是否与现行的证据规则之间存在矛盾;家事案件调解前置程序是否违反立案登记制等诸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