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答谢会上抽奖获5000元奖金归抽奖人还是公司?

  肖某是某装修装饰公司的一名出纳员。20161226日受公司领导指派到某建材家具公司参加由该公司组织的客户答谢会。在该答谢会上有一个抽奖活动,肖某抽中唯一的一个一等奖,获奖金5000元。肖某没有告诉公司领导和公司其他任何人,自己占有了这5000元奖金。一周以后,公司领导询问此事,开始肖某否认自己抽到奖了,后来虽然承认了,但坚持认为这是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得的,不同意公司领导令其交出5000元奖金的要求。

  公司领导经过研究认为,肖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的“禁止以各种理由侵占公司的财产”的规章制度,决定在其工资中扣除5000元并解除与肖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在公司向肖某送达扣除其5000元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肖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扣除的工资5000元并确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在未获劳动仲裁支持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请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也驳回了肖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

  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其实质是劳动者肖某是否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更具体地说,其受公司指派在参加的答谢会上抽奖获得的5000元奖金是应当归公司所有还是应当归参加会议的肖某个人所有。如果该笔奖金应当归公司所有,作为公司职工的肖某既不向公司领导汇报且在公司领导知情后先是不承认后又拒不同意交出,其行为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的“禁止以各种理由侵占公司的财产”的规定,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与肖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扣除5000元工资弥补损失的行为合法有据;反之,如果该笔奖金应当归参加会议的肖某个人所有,则肖某不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公司的决定当然就是应予纠正的错误行为了。

  5000元奖金究竟应当归谁所有,当然是作为组织方的某建材家具公司最有发言权,如果在抽奖前或者抽奖后,其明确表示归抽奖的个人所有,那当然就应当归抽奖的个人所有。问题是,组织者没有这样的表示,但不等于该笔奖金的归属就不清楚。从会议的性质上看,其名为“客户答谢会”,其答谢的是客户,谁是客户,是肖某个人还是肖某所在的公司?显然是肖某所在的公司,会议组织者是向公司发出的邀请函,要答谢的是公司,肖某也是受公司领导指派去参加此次会议的,肖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抽奖行为当然也是职务行为,那么,其抽到的奖金当然由其所在的公司所有,这是清楚的。当然,如果某公司有规定或者有这样的惯例,参加会议的个人抽奖一律归个人的话,这当然也是可以的。本案中的公司没有这样的惯例和规定,而类似肖某这样抽奖得到的奖金就应当归单位所有。

  综上,肖某所在单位对肖某作出的决定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肖某的仲裁请求和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