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当事人可自行抄录裁判文书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张伟研究国民政府刑事审判改革与实践后发现,抗战时期,为了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国民政府曾不断对刑事审判进行调整及改革,如准许当事人抄录裁判文书,推行公设辩护人制度、细化禁止使用的讯问方法等。
“民刑诉讼,程序繁重,最易失之于纡缓松懈,在平时已影响于行政效率,而在抗战期间,关系尤为显著。”1937年7月7日,日本挑起卢沟桥事变,发动全面侵华战争,中国军民奋起抵抗。日本侵华战争全面爆发后,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院长居正也倍感压力。
据《抗战与司法》记载,在接近战区的地方,有时受战区扩大影响,一案未决,地方已经沦陷,这常导致“人民与政府之间俱感困难”。由此,居正认为应“改善诉讼程序以增加审判运行速度。”抗战初始,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制定了《非常时期处理刑事案件暂行办法》。在该《办法》中,国民政府最高法院表示,限于人力财力,法院刑事积案达8000多起,加之“各省法院看守所不时有敌机袭击之虞,尤难期在押人犯之安全”,故建议简化案件审判程序。
1938年9月,国民政府司法院通令各级法院,在法令许可范围内,务求诉讼程序敏捷、裁判及其他书类制作简单。1941年1月,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通令各省司法机关:若案件合于适用简易程序者,应厉行简易程序。同年7月1日,公布施行《非常时期刑事诉讼补充条例》。但由于战争形势所迫,该文件对缓解“案多人少”压力十分有限。
1942年1月,为了应对物价高涨、法院经费紧张、人手不足等情况,国民政府司法院提出4项变更诉讼法规的办法:一是,改变裁判文书正本送达机制,以节本送达,准许当事人抄录全文;二是,改变检察官配员出外勘验机制,由法律学校毕业的书记官代替;三是,改变执达员、法警分别执行送达承办事务机制,准期互相替代;四是,改变传统送达传票机制,可以电话等便宜方法行之。
张伟研究发现,1942年3月11日,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发文将上述4项办法进行细化。如:起诉书、不起诉处分书均以节本送达;应受送达人可随时自行抄录全文或缴费声请法院代抄等。
此外,为节省人力物力,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还指示各级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言词辩论终结时,能即时宣判者应即时宣判。同时,大力推行以面告送达方式代替传票送达,称“经面告诉诉讼关系人命其到场时与送达传票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