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签”掷地有声
描写古代历史题材的电视剧中经常出现一个情节,县官审案后,当堂判决,并从签筒中抽出一支签掷向案犯。这个签就是令签,盛放令签的叫签筒,签筒上写着“某某正堂”,正堂就是衙门的知县或者知府,是正印官,衙门签筒是为其发号施令所专用。
上文描述的从签筒中抽出一支签掷向案犯的动作称为“掷签”或“飞签”。关于“掷签”,《清稗类钞》中记载有清朝顺治年间淄川无头尸案:“甲叔不肯,飞两签下,再辩,又一签下,甲叔惧,应之而出。”
这段话是什么意思呢?知县让甲叔办某事,甲叔不乐意,“飞签”两次,甲叔还是拒不执行。于是知县再次飞签,甲叔不敢不办了,因为他知道,他再不听,接下来就要挨三十大板。通常来讲,一个令签顶十板子。
这个案子在淄川很出名,后来淄川有一个文人把这个案件润色整理了一下,写出名叫《折狱》的小说,细节细致入微。这个作者就是蒲松龄,这个案子正是他的老师费祎祉在淄川当知县的时候所审。
“掷签”和拍惊堂木的目的相同,正所谓“掷地有声”。令签扔下去,还有一个意思,就是所谓“覆水难收”。清代时,衙门公案上放置两个签筒,分别放着红头、绿头签牌(又称火签、签票),绿头签是缉拿签,红头签是用刑签。
签牌与签筒还有一个特殊作用,一个签筒的容积刚好是户部额定的一斗,而一只签牌的长度则刚好是标准的一尺。若所审案件是有关缺斤短两的纠纷,主审官可当堂用签牌、签筒加以衡量。(摘自文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