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游县检察院办理的一案获评
近日,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方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受贿)》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2016年度全国羁押必要性审查优秀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后,浙江省龙游县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在第一时间即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到看守所对全体在押人员就《规定》的内容进行解释,并着重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做了详细的解读,慎重告知在押人员,凡是自己认为符合条件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均可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本案例中,犯罪嫌疑人方某于2016年2月18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该院对方某的取保候审申请书进行初审,发现其没有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也未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且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有关案件事实及证据有待进一步确认,故作出了暂不予立案并且加强跟踪的决定。
2016年3月2日,经向该院公诉部门了解,犯罪嫌疑人方某于2015年7月1日主动向县纪委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前,其能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减轻处罚。
2016年3月4日,龙游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过向承办法官核实相关情况,龙游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了解到该案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且方某在开庭时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通过讨论,2016年4月26日,龙游县人民检察院向县法院发出了对犯罪嫌疑人方某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函,法院遂于2016年5月2日同意对方其采取取保候审。
龙游县检察院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监督审查工作的开展,有效地防止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必要关押,充分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院检察人员对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案子,也依职权及时进行审查。2016年,该院共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28件,对其中的25件予以立案审查并发出检察建议,相关办案单位采纳了建议并对25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了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