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由知情权诉讼引起的争议

  河南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保集团)创立于1969年,是国内最大的一家专业生产冶金功能保护材料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当地名副其实的“功勋企业”,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孰料一纸股东知情权诉讼却令该企业面临危机,不仅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受到严重影响,而且企业的“商业秘密”也存在泄露的风险。

股东身份

  据悉,2000年3月,赵某入股西保集团成为股东,于2010年10月辞职离开集团。赵某为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并维护自己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委托律师向西保集团及其法人邮函查询,但被拒收。其后,赵某将西保集团起诉至西峡县法院。

  据了解,2010年10月8日,赵某向西保集团提出辞职申请,同年12月6日,西保集团根据赵某的申请,作出解除赵某劳动合同的通知,赵本人签收。依据赵某签字认可的2008年8月西保集团公司章程第21条之规定,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退休、退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离开公司的,丧失股东资格。赵某自和西保集团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便不是西保集团股东。

  但西峡县法院认为,赵某持有股金证,并且2013年西保集团股东花名册当中仍有其名字,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并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西保集团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说,依据公司章程,赵某已不是公司股东,其缴纳的出资额必须按照章程规定予以转让,但是集团多次催促其转让股份,其一直不履行公司章程,拖着不转让,故其在向法院主张知情权时,仍持有股金证。至于2013年公司股东花名册中为何会出现赵某的名字,这是因为赵某一直未转让出资额。

  后经多次审理,2015年9月10日南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西保集团向赵某提供自2000年成立至2013年全部财务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凭证供其查阅,查阅复制期限为30日,交由西峡县法院执行局执行。

  对于该案的审理和执行,西峡县法院领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知情权案件对于基层法院来说是新型案件,该院非常重视并请示了上级法院,对于案件的执行,该院执行部门将竭尽全力尽快将该案执结。

知情权变味被指“别有用心”

  西保集团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对于该案的判决和执行虽有异议,但该公司还是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2016年4月25日,赵某在法院执行人员带领下来到西保集团。该公司提供了将所有2000年至2013年历次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及2000年财务会计账簿、原始记账凭证工期查阅和复制。赵某和其委托的会计师、审计师在对提供的材料查阅3天后,便走了,没有任何回音。

  2016年8月15日,赵某以部分资料不是原件为由拒绝查阅;2016年9月5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一同到工商局查阅公司注册档案;2016年12月10日,赵某以缺少部分账本和凭证为由拒绝查阅;2017年1月9日,赵某以缺少一本账本拒绝查阅;2017年3月7日至今仍在查阅中。

  发现某张凭证没有,申请知情权执行人立刻终止查阅,并重新计算查阅时间,就这样,在被“折腾”多次后,执行仍在继续,原定30天的知情权查阅时间硬是拖了1年仍未执结,西保集团的正常秩序受到严重滋扰,这令西保集团负责人很是头疼。

  该负责人介绍说,在公司积极配合执行情况之下,还是被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此企业的融资、招投标等活动受到了严重影响,如果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能取消,西保集团将举步维艰。

  据知情人透露,赵某等人所谓的知情权诉讼“别有用心”。赵某曾在西保集团任职,从西保集团离开后便进入与西保集团同行业、有竞争关系的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其与同样提起知情权诉讼的杨某,二人是离开西保集团股东团体的代表,在离开人中,以王某、谢某、许某为主的几人成立了与西保集团同行业竞争的某冶材有限公司,其目的就是为了“折腾”西保集团“损人利己”。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股东知情权应得到充分保障和支持,但利用知情权搞扩大化“审计”存在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风险,应得到管控,同时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也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能无休止地“折腾”企业。类似改制企业的股东若纷纷效仿,不仅危及企业生存,还将损害当地经济发展大局。

  据西峡县委田姓领导介绍,改革开放以来,以“宛药、西保、龙成三大集团”为龙头,西峡工业经济已形成了四大优势产业群体。西保集团前身是西峡县城关镇集体企业,在2000年改制之前,年产值不过几百万,如今发展成为如此规模的企业实属不易,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企业的发展环境建设,为企业发展提供帮助和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