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检:将全面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展开监督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3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级检察院今年年底前,全面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据悉,2015年以来,最高检选择山西等10省市进行试点,1064个基层检察院、8370个公安派出所参与了试点工作。试点以来,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派出所立案5243件,对违法侦查活动提出纠正意见15162件次,促进公安派出所办案质量明显提高。
会议指出,检察机关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目标就是要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确保指控犯罪的效果,实现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两年试点工作已充分证明,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也有助于公安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公信力。各省级检察院要专题研究部署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分阶段确定目标,责任落实到人。原试点地区检察院要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上半年全面铺开;非试点地区检察院要在今年上半年完成对本地区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摸底调研,年内全面铺开。
会议强调,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要注重做好四方面工作:一要把保证证据合法性,确保指控犯罪的效果作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主要工作目标。二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监督模式。对主城区、城乡接合部、刑事案件高发等重点地区派出所,可采取设立派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或检察官模式;对办案量少小型派出所,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模式;所在地区大多数公安派出所不办理刑事案件的,可探索在区县公安局派驻检察室,统一开展对辖区公安派出所侦查监督工作。三要突出重点,聚焦侦查违法易发多发问题。重点监督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的案件,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案件,及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性侦查措施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四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优势,突出侦查监督部门的主力军作用,主动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相互支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