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朵: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大势所趋

  在法治环境下,高校如果还是将自身摆在高高在上的位置,处处以管理权来压制学生是无法适应新时期的管理要求的。因此,如何对高校的学生管理权进行限制,让其在法治思维的指导下运行,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要任务之一。

 

 

  

  20172月,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同一时间,复旦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上海政法学院教师江朵所著的《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研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

  江朵认为,对于高校来说如果和学生产生纠纷,甚至涉及到诉讼的话是非常让人头疼的一件事情。管理过程中学生如果出现状况,对于辅导员这个群体来说也会面临极大的压力。

  因此,她希望这本书能为处于学生管理第一线的辅导员们、管理者们提供一些指导和帮助,通过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提供一些理论资源,促进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推动法治的改革。

  近日,江朵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专访,对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法治化是高校管理的方向

  记者:您怎么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高校学生管理?高校管理法治化有什么意义?

  江朵:高校学生管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一种大势所趋,是依法治国的理念在学生管理领域的推进,也是我国高校管理改革的方向。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是在不断变革之中的,高校管理权从趋势上来看,是逐步扩大的。

  在现有的情况下,权力并没有受到比较好的规制,从而导致权力行使不规范,从而使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经常出现学生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的情况。

  在法治环境下,高校如果还是将自身摆在高高在上的位置,处处以管理权来压制学生是无法适应新时期的管理要求的。因此,如何对高校的学生管理权进行限制,让其在法治思维的指导下运行,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要任务之一。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意义有几点:一是能够在学生管理领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二是能够对高校自治权的实现起到促进作用,同时也是一种保障。三是顺应了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新形势以及高校与学生法律地位的变化。

  

高校管理行政化倾向严重

  记者: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其中又有哪些是急需解决的?

  江朵:一是国家层面法律法规过于抽象和原则。如对于高校与政府之间、高校与学生之间、高校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当然这也是和我们当前社会处于转型期,各个法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必然会有新的特点,也必然是一种复杂多变的状态有关。

  二是学校内部制度的失范。高校及其内部机构越权立法。一般都是由学生处制定学生管理制度,由于上位法的宽泛,从而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在实践中直接导致下位法在内容上与上位法相悖,或者存在明显不规范,不合理的现象。尤其是在违纪处分的设置上超出了现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范围。如很多高校规定,在校期间,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未能通过则不能授予学位;很多高校要求硕士论文、博士论文必须加入某种公开的论文库,实际上都是很值得商榷的行为。

  三是程序瑕疵明显。一是缺乏严格的程序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比如修订与学生密切相关的管理办法时,学生对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并没有太多的话语权。二是在作出与学生自身重大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时往往不告知其应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如知情权、辩护权、选择权等。有的学校则仅仅把正当程序的履行当作是一种免责的手段,因此程序往往就是走过场而已。

  记者: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问题?该如何解决?

  江朵: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很多,简单来说,从外部来看,我们国家“法治”传统的缺乏,法律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从内部来看,高校管理行政化倾向严重,高校学生管理者的法治观念不强等都是原因。

  解决的路径就包括:高校管理者要树立法治思维的管理理念,大学生要有守法意识,要有民主参与热情,要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要建设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的正当程序制度,还要建设多元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等。

  

高校处分权的自由裁量不应过大

  记者:现行的法律法规在促进高校学生法治化管理方面是否存在不完善或者空白之处?您认为还有哪些是可以修改或者补充的?

  江朵:现行的法律法规在促进学生管理法治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不完善之处一是对于高校相关法律主体关系的界定并不明晰。比如政府与高校之间的关系,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当然学界对此争论很多,对于现实的影响是如果这种界定不明确,就会导致后续的复杂和混乱,这也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进程中目前难以逾越的障碍。

  二是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高校的处分权缺乏细致的规定,如缺乏对于处分期限的规定。学生受了处分之后,污点往往要伴随终身,对于尚处于人生起步阶段的青年学生是很不利的。

  处分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导致的诉讼占目前高校诉讼的绝大部分,所以对于处分权的行使应该进一步细化,对权力行使的条件、权力行使的期限、救济的方式等应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进一步予以明确,换言之,高校处分权的自由裁量部分不应该过大。

  

“管理法”向“控权法”转型

  记者:20172月,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您对新《规定》有什么看法或解读?您认为它将对高校的法治化管理产生什么作用?

  江朵:对于高校以及高校的管理者来说,新修订的《规定》是一种管理行为的准则,管理行为要更加规范、合规,对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大学生来说,也有一点权利声明的意味,所以对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促进意义不言自明。

  第一,从法规制定的背后的理念上来看,此次修订的《规定》第一条新增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表述,第五条再次强调学生管理工作“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可见,新《规定》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作为高校管理学生的根本目的之一和实施学生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光这一点,就凸显了高校学生管理理念的变迁。

  北大的湛中乐教授提到这次修法对立法宗旨的修改,体现了从管理法向控权法转变的思路,我深以为然。2005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强调高校的管理权,本质上是管理法,而教育行政的法治化,要求规范、控制、监督高校行使权力,从“管理法”向“控权法”转型蕴含深刻的法治精神。

  第二,更加注重保护学生权益。在总则部分新增第五条,规定“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完善公平的奖励制度,规范对学生的处分程序,专门新增“学生申诉”一章,完善申诉制度和程序,强化了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责,增加了教育部门对学校行为的监管措施。健全休学创业的弹性学制,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了休学批准程序等,这些既是一种对学生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一种与时俱进的精神。

  第三是促进学生自我管理。充实了有关学生权利义务的规定,强化学生自我管理机制和行为规范,规定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其四是推进高校依法治校。进一步健全学籍管理的制度规范,增加了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的要求,明确了入学复查的内容,防止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获得入学资格的现象。健全了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补充了关于转学的禁止性情形和程序规定。

  

司法的介入促进高校管理法治化

  记者:您认为依法管理和高校自治之间如何平衡?对于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这一现象您怎么看?

  江朵:自治是高校永恒追求的目标,但随着我国法律体制的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高校学子开始利用法律手段解决自己与高校间的争端和矛盾。“田永案”开创了高校行政诉讼的先河,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先例公告,这是学生维护自身权利的体现,也意味着高校自治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现行高校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虽对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也让高校在行使自己的纪律处分制度时显得畏首畏尾:处置过重会引发学生告高校的事件,处置过轻又难以起到警示的作用。两者相权衡,导致高校面对学生的某些行为时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这样一来,反而使高校处于弱势地位,不仅不能严格执行自己的规定,而且损害了大多数学生的利益。既保障高校的自治,又维护学生受教育权,从而构建和谐校园成为目前众多学者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要实现这种平衡,首先还是要充分肯定高校的自治地位,也就是说高校是法律赋权对学生进行管理的,接下来就是怎么管的问题,如规范高校的校规校纪,建立健全学生申诉救济系统等。

  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是对高校“象牙塔”的一种打破,当内部没有足够的压力去变革时,外部的压力是很好的一种方式,所以司法介入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程度的。当然司法并不是万能的,介入的范围也是有限的,比如对于纯粹学术的行为也是没法进行干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