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朝刑事立法与治安立法双管齐下

    周朝的刑、禁与罚,总结来说,就是:刑事立法与治安立法双管齐下,各尽其用。古人懂得:刑事立法与治安立法不同,刑以惩非,刑可导禁,而禁是用来“左右刑罚”的,共同作用于社会而各尽其用。

刑事立法以“五刑”为核心

    从语源学上讲,“刑”有三项基本义:其一,刑者型也,使之接受规范而成形,即塑造秩序社会的范型。《礼记·王制》记载:“刑者型也,型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礼记·礼运》称“刑仁讲让”。

    其二,刑者法也,指法典条例,即国家对暴力手段所做的理性规范。例《易·丰卦》:“君子以折狱致刑”。《尚书》:“夏刑三千”;夏有《禹刑》,商有《汤刑》,周穆王有《吕刑》。这里说的“刑”均指“法”,指律条。

    其三,刑者杀也,政府惩处犯人的暴力手段。古有五刑:黥刑、劓刑、刖刑、宫刑、大辟。又,《论语·为政》:“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这最后一个义项,与民生民命的关系最为密切,故特别受到重视。

    夏商时代有五种法定刑:墨、劓、剕、宫、大辟,构成了一个以“肉刑”为特征的刑罚体系。这是从原始状态下的习惯性刑惩报复手段中脱胎而来的,自然带着野蛮而血腥的胎记。西周立国后,政府以“五刑”“五禁”“五罚”为主干,开展了刑禁狱审活动。

    周朝在“五刑”基础上增入“流、赎、鞭、扑”为法定刑,合为“九刑”,这就相应地大大压缩了原有“肉刑”的判处空间,降低了惩罚的烈度,这当然是一种进步。再说,“流、赎、鞭、扑”的广泛适用,对保存社会劳动力也有益,尤以“流刑”的适用为妙:为蛮荒地带的开发提供劳力资源,可以变消极因素为正能量。

明确“五禁”之法和行政处罚“五罚”

    “五禁”为规范的治安立法九刑之外,周人明确了“左右刑罚”的“五禁”之法,指宫禁、官禁、国禁、野禁、军禁等。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五类禁止性规范,由系列性的条例、规章组成。

   “宫禁”,是宫廷禁卫条例。“官禁”是官府机关、要害部门的禁卫护卫守卫与警巡条例,这二禁都要防火防盗防谍,责任重大。“国禁”是城邑内公共生活的警巡管制条例,是维护城市公共秩序的治安守则,如禁止非法通过或开闭城门、坊里门,禁止出入不时,衣服不正,所携不物;禁止宵行,禁止非时用火,禁止径逾邪行,禁止喧呼呜叹于市,禁止扰乱市场秩序,禁止奸淫、酗酒等等。

   “野禁”是关于郊野农田管理的禁令与规约,如禁止非时焚荒,禁止非时砍伐、渔猎,禁止踩踏毁损禾苗,禁止追逐围观喧闹国宾等。“军禁”是关于军队之兵员、兵器的禁止性条例,以及兵器的制作、配置、储存、使用方面的禁令,以及不得私自调用军用物资之类。

    总之,周人把“刑”与“禁”,即国家大法与各方面的管理条例清楚地区分开来又联系起来了,是法治意识明晰化、法理思想周延化的表现。今人或许有刑禁一体之感,但这怪不得三千年前的立法者。

    “五刑”“五禁”相配套的还有以“五罚”为准则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当局对犯纪违禁者的罚款或使其赎罪的五个等级,而“罚”“赎”又可以用“限期监督劳动”去代替。这样做,体现了政府主观上希望被罚者能“不伤体、不亏财”,这是一种宽仁。

   “五罚”进一步压缩了肉刑的判处空间,更多地保全了生命体和社会财富,也降低了法治成本,相对于此前的普施肉刑、刑徒满目的情景而言,它对培育社会宽松氛围也十分有益。

   “五刑”“五禁”与“五罚”的推行,反映了周人定罪量刑的宽仁化、适当化,这就远远突破了“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的原始习惯法,古罗马有“十二铜表法”,法律肯定了“同态复仇”的合法性。

    公元前510—前27年是古罗马共和时代,古罗马于公元前451年制定出了“法律十表”,第二年又补充了二表,后经森图里亚会议批准,公布于罗马广场。这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简单,明确,扼要,适用。可惜公元前390年,高卢人入侵罗马,在战火中十二铜表被全部销毁,原文散佚。现在只能从其他古代著作中略见梗概了。其第八表“私犯”规定:“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形体。”也初步走出了唯“肉刑”是用的历史困扰。刚从夏商千百年“肉刑”中走出来的周代庶民(不包括奴隶)的心中,当然会充满了“解放感”而誉其为“德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