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一企业改制千万资产被充公
检察机关建议再审
钱元良自己投资创办的常青粮油市场,在“红帽子”企业改制中,数千万资产被“充公”。他认为自己的企业未按区委文件规定转制,将村委会起诉至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常青村的钱元良做梦也想不到,和80多名员工建起来的常青粮油市场,在“红帽子”企业改制中,被当地基层组织——常州市天宁区常青村村委会“轻松”摘走“胜利果实”,数千万资产被“充公”。国家关于“假集体真个体”的“红帽子”企业改制原则明确,那就是“谁出资、谁所有、谁受益”。
多年来,钱元良带领职工们奔走维权,希望一次次燃起又一次次破灭。
误签集体资产转让协议
2016年12月,记者在常州见到钱元良。64岁的钱元良竟不知该从何说起:“我不想把欠员工的债背进棺材里。”
1988年10月,钱元良走出家门,远赴东北、内蒙古贩运玉米、大豆。由于当时国家对粮油市场没有放开,钱元良无法用个人名义办理各种证照,就与村委会协商,以村办集体企业常青实业公司第二经营部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1989年4月,他出资5万元,以常青村集体企业的名义申领营业执照,正式成立常州市常青农副产品服务部(以下简称服务部),向村里交纳管理费和土地租金。
这种名为集体企业实为个体企业的“挂靠”经营方式,被称为戴“红帽子”,在当时极为普遍,仅常青村就有3家。
1990年,服务部变更为常青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服务部所有资产转入该市场。1992年9月,又成立常州市常青粮油物资公司,注册资本追加至200多万元。
钱元良经常会忆起当初创业的艰辛,特别让他记忆犹新的是,他带领职工在冬天顶着零下20多摄氏度的低温,在黑龙江省收粮点之间奔走,逐袋清点大豆、玉米,发往江苏。
“从我们开始在常青村三角地搞市场,村委会每年收取24.5万元土地租金和管理费,别的事情从没管过。”钱元良告诉记者,市场建立后,一直都是他和职工负责粮油市场的经营和管理,负责与商户对接和收取摊位费,持续了近10年。
1998年3月5日,时任村党支部书记钱某紧急通知正在外面跑业务的钱元良回村,告诉他“集体企业要改制”,但改制原则却没有讲,也没有出示上级的改制文件,只是拿出一份《集体资产有偿转让协议》让他签字,并告诉他签完协议企业就是他自己的了,集体和个人的资产要进行分割。在钱某的劝说下,钱元良在没有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的情况下,签署了这份协议。
记者看到了当年签订的《集体资产有偿转让协议》,是以个人名义签的,没有加盖常青粮油公司公章,其中并没有按上级要求依法改制的内容。然而就是这份协议,让钱元良失去了对粮油市场的所有权,也让他的员工合法权益尽失,因为村委会咬定这就是改制协议,而协议中有如下内容:“除土地、大棚、房屋以及房屋装潢以外的固定资产、运输设备……有偿转让给常青粮油物资公司使用。”
钱元良想不明白,按文件规定,市场是他投资的,就应该归他所有,咋就成村委会的了?
村委会隐瞒区委“红帽子”企业转制文件,钱元良签署《集体资产有偿转让协议》替代了《企业转制协议》,钱元良失去对自己创办的常青粮油市场的所有权。
村集体分文未投
却获巨额收益
协议签署后,钱元良为法定代表人的常青粮油物资公司又在三角场经营了5年。2003年,常青村委会以道路改造的名义通知搬迁,常青粮油物资公司被扫地出门,失去了在市场内的经营场所。
常青粮油物资公司搬迁完成后,市场内一家全新的“金三角市场管理公司”彻底取代了常青粮油物资公司的职能。该公司以钱某为法定代表人,开始收取市场经营场所租赁费用,至今已经14年,目前由村委会实际控制。
钱元良算了一笔账,这14年中,按照粮油市场内店铺的数量和平均租金,村委会收入至少达到7500万元。“所谓的‘改制’把我们公司的场地和房子都改没了,好在土地证、房屋产权证还在我们公司手里。”
钱元良看到村里其他挂靠在村集体名下经营的公司都改制成了个人的公司,感到自己可能被“骗”了。他多次找到钱某和常州市青龙街道办事处,要求详细了解常州市乡村集体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和执行标准。钱元良说:“光是要文件,我找钱某就不下50次,他一直推拖。直到2008年初,我通过关系在常州市档案馆看到相关文件,才第一次知道‘谁出资,谁所有,谁得益’的改制原则,以钱某为代表的村委会‘骗’了我。”
记者到村里采访,了解这些年市场的收入和分配情况,现任书记吴军说,没有必要告诉你们。关于市场由谁投资建设和钱元良是否享有固定资产收益支配权,吴军说,市场是村里的,他(钱元良)当时签了合同,我们有证据。至于市场的固定资产分配是否合理,出资方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吴军表示,当时的村书记和工作人员已经退休,具体情况他不清楚。
记者采访了从1984年到2007年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钱某。对于钱元良提供的200多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证明,钱某一再说自己已经退休,不再管村里的事。他还表示,既然钱元良签了协议,就应该认账,《集体资产有偿转让协议》是公证过的。可是,钱元良并不买账,质疑公证书和协议的合法有效性。今年上半年,他和几个老员工曾经到档案局查阅过和钱某签订《集体资产有偿转让协议》的公证卷宗,发现公证书上写的时间地点他并不知晓。公证书卷宗13-15页缺失,分别是钱元良的身份证明、钱某的谈话确认记录。
关于公证卷宗缺少3页内容一事,常州市天宁区(原郊区)公证处负责人张仲良回复称,“很有可能是丢失了,在郊区转为天宁区的时候弄丢了”。这3页内容现在“肯定是没有了,但是原来肯定有。然而,缺失的这3页公证材料还是有法律效力的”。
检察院:新证据足以推翻
两级法院判决
2009年,钱元良认为自己投资创办的企业未按区委文件规定转制,被村委会以欺骗手段占有,将村委会起诉至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钱元良未能提供相关企业注册资本明确来源于其个人的证据”,且“村委会与钱元良就企业的资产性质、债权债务的承担、企业如何改制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只是尚未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在企业的清算、终止过程中,对企业注册资金来源、资产归属均无争议,并得到双方的认可”为由,不认可钱元良为常青粮油物资公司的出资方,驳回了钱元良的诉讼请求。
钱元良随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仍未获支持。
2011年8月,钱元良找到当初以第二营业部自有资金5万元注册成立服务部的银行付款委托书等证据,申请常州市检察院抗诉,常州市检察院立案审查后,报请江苏省检察院抗诉。江苏省检察院审查认为:常青粮油物资公司尚未办理转制手续,8200多平方米房产被村委会使用;常青农副产品服务部的注册资金系钱元良投入;常青粮油物资公司的注册资金及增加注册资金不是常青村委会投入,而是钱元良投入的。新的证据可以证明钱元良是常青粮油物资公司实际投资人,足以推翻江苏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2012年1月30日,江苏省检察院以苏检民再审建【2012】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提请江苏省高级法院再审。
拿到江苏省检察院的再审建议书时,钱元良以为很快就会讨回公道了,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拖了8个月之后,以电话通知的方式告知他不予再审,没有任何书面意见。
无奈之下,2013年底钱元良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审查后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江苏省高级法院未采纳江苏省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该案提起抗诉。遂于2013年12月30日以高检控转【2014】3号转办函,通知江苏省检察院依法核查处理。江苏省检察院民行处审查后认为,“此案申诉有理,应当提请最高检察院抗诉”。但时至今日,江苏省检察院未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我的身体状况很不好。与我共同创业的老员工走的走,散的散,有的已经去世了,我欠他们的情啊!他们陪我奋斗了那么多年,到头来还要陪着我维权……”钱元良说。
钱元良说:“江苏省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认定我是常青粮油物资公司的出资人,说明我的申诉没有错。我有信心把接下来的维权之路走下去,走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