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交易习惯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及交易活动中,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当事人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没有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时常发生。当出现纠纷以后,当事人往往因为双方之间没有约定而各说各的理。其实,在这种情况下,交易习惯就应当成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标准和依据。

一碗“蛋花汤”引起的纠纷

  张老板的儿子张某的婚礼在县城最高档的酒店举行。张老板亲自敲定婚宴菜单,共24道菜,其中最后一道热菜是按当地风俗的一盆“蛋花汤”。因为是最后一道菜,这道菜上来上菜即告结束,所以当地的人们又俗称为“滚蛋汤”。尤其是大型宴席,在有两拨客人的情况下,“滚蛋汤”上来后,客人便要主动离席,好为下一拨客人腾出时间和地方。

  婚宴上,“蛋花汤”被当做第7道热菜上来,且过了六七分钟,再没有其他菜上桌,许多客人感到疑惑,有的人开始离席或议论,在上第8道热菜时,客人已经走了近七成。

  张老板的心里很是不爽,酒店方面与张老板结账时,主动提出每桌减免100元,35桌共减免3500元,但张老板认为至少要减免30%。双方就到底该交多少钱谈不拢,酒店将张老板告上法院,要求张老板支付全额款项3.85万元。法院开庭审理后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由张老板一次性支付原告酒店3万元。

点评:

  这是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酒店和张老板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酒店提供菜品的服务是否构成违约。酒店方面认为,双方在议定菜单时,并没有约定上菜的先后顺序,酒店提供的菜品也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被告接受了服务就应按合同约定付费。

  原告酒店的这一观点是偏颇的,对上菜顺序虽然没有约定,不等于可以由一方来任意决定。按照《合同法》第61条关于“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规定,在当事人有争议时,就应当按当地上菜的习惯顺序来上菜。原告酒店没有按当地习惯最后上“蛋花汤”这道菜,显然,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后,双方达成了由违约的原告承担近四分之一菜款8500元的协议,应当说这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也是比较合情合理的。

自助餐的剩饭剩菜谁买单

  孟某领着11岁的孙子孟涛进城看病,二人进了汽车站附近的一家自助餐厅吃20元一位的自助餐。孟某嘱咐孟涛说:“你喜欢吃什么就自己取什么。”祖孙二人各取了两大盘菜和饭。孟某不一会儿就吃完了,但孟涛只吃了不到一半儿就吃不下去了,表示自己不想吃了。孟某知道孩子有病,胃口不好,也就不再劝他吃。

  当二人起身准备离开时,一名女服务员走过来说道:“请交10元钱,我给您的饭菜打包。”孟某解释道:“我这个孩子平时吃这些是没有问题的,今天是他身体不舒服所以才吃不下去的,你们不应当再收一次钱。”这时又走过来一个人,说道:“我是这里的负责人,吃多少取多少这是我们自助餐的规矩,不论什么原因,你剩下了就要按量付款。”为了早一点儿到医院看病,孟某不想再计较下去,交了10元钱后就离开了。

  给孙子看完病还不到中午,想起早饭吃自助餐的事儿,孟某领着孙子走到消费者协会讨公道。在听了孟某对事件过程的介绍后,消费者协会的两名工作人员细心给他讲道理,孟某听后连连点头说:“这钱我该交,该交。我这一趟也算没有白来。”

点评:

  这是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作为顾客的孟某是否应该交剩下饭菜的10元钱,这取决于在自助餐这种特殊的餐饮服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认定。

  在自助餐服务合同中,顾客进到店里,交了钱,双方的餐饮服务合同就成立了。有的自助餐店里写有顾客“吃多少取多少”“吃剩下的饭菜要如数付款”等字样,而本案店里没有写。在这种情况下,当然不能认为是双方有这样的一个约定,那么,饭店又凭什么要求顾客对吃剩下的饭菜如数付款呢?这就是一个交易习惯问题了。自助餐这种特殊的餐饮服务形式自一出现就是这样一种服务:顾客交了款,饭店里现有的饭菜吃多少都是可以的,但是不能剩下。这已经被人们所熟知和遵守,已经成为一种交易习惯,在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就应当遵守。本案孟某没有与饭店就吃剩下的饭菜另有约定,当然要遵守这个交易习惯,对剩下的饭菜要如数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