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指控犯罪有力 诉讼监督有效

——专访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

    3月11日,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就议案相关内容、检察机关从源头防范冤假错案、提高检察人员责任意识、司法改革进展、保障检察官履职等问题,接受本社记者专访。

 

  “建议将刑法中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二十年,并对相关条款作出调整。”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检察院检察长蔡宁领衔提出的议案引发社会关注。

  3月11日,蔡宁就议案相关内容、检察机关从源头防范冤假错案、提高检察人员责任意识、司法改革进展、保障检察官履职等问题,接受本社记者专访。

建议将“有期徒刑上限

提高到二十年

    记者:您建议将“有期徒刑上限提高到二十年”,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蔡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中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刑罚的轻重应当根据罪行的轻重及刑事责任的大小设定,并构成一个轻重衔接、宽严相济、有机统一的刑罚体系。但由于有期徒刑上限偏低,使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之间跨度太大、无法合理衔接,影响了对某些犯罪行为的准确量刑。

    我国现行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实践中,蔡宁发现,某些单罪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偏轻,判处无期徒刑又过重,对其在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较为适宜,但由于缺乏这样的刑罚设置,只好就低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就高判处无期徒刑,导致罚不当罪。

    此外,司法中可适用的有期徒刑幅度过小,容易造成量刑失衡。例如,“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6年4月18日施行后,对于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下的,贪污、受贿几万元就有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数万元、数十万元就有可能增加一年有期徒刑,而贪污、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则是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才会增加一年有期徒刑,贪污、受贿300万元到数千万元的罪犯,一般在十年至十五年之间判处有期徒刑。“由于贪污、受贿罪犯的犯罪数额相差很大,所获刑期却差别不大,会造成贪贿犯罪从300万元到数千万元量刑差不多的负面效应。”

    另外,由于有期徒刑上限偏低,造成刑罚结构不够科学合理。如果从立法层面适当调高有期徒刑上限,可以使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在减刑、假释时的标准相应提高,避免实际执行刑期过短,从而使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之间的刑期比例更为协调,刑罚结构设置更趋科学合理。

    对此,我建议将刑法中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二十年。同时建议,对于有数罪并罚情形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现行刑法规定最高不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三十年(现行刑法规定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年)。此外,相应提高有关犯罪追诉期限,并对各类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通过减刑、假释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适当提高。

“二传手”

转变为“先行裁判”

    记者:十八大以来,3718名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如何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

    蔡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冤假错案发生,首先要转变司法理念,必须不断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全面贯彻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

    特别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证据裁判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黄金原则,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不得起诉、定罪。对于检察机关而言,要严格诉讼监督的每个环节,加强侦查、起诉阶段对证据的审查,确保进入审判阶段的案件都有强有力的证据作为支撑。

    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把关上,彻底从“二传手”的角色转变为审前过滤的“先行裁判”角色,要通过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及时过滤掉“不合格产品”,确保起诉的每一个案件都符合标准、质量过硬;在庭审的应对上,也要平衡好控诉和监督的双向职能关系,确保指控犯罪有力,诉讼监督有效,审判活动合法准确。

    同时,检察干警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要以客观事实为根据,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尊重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辩护意见。

“引导侦查”与

“监督侦查活动合法性”并重

    记者:今年规范检察机关司法行为,出台了哪些制度要落实?

    蔡宁:2016年以来,河南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重大案件相互听取意见和建议暂行规定》,制订了《关于审查起诉环节听取律师意见的若干规定(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并研究修改了《出庭公诉举证质证规则(试行)》,这些制度机制是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办案质量的基本遵循。

    当然,制度重在落实。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要贯彻“引导侦查”与“监督侦查活动合法性”并重的原则,在确保侦查活动合法的前提下,提出收集、完善和固定证据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受理前审查,对重大、复杂、敏感案件,视案件证据状况,就能否侦查终结的问题与公安机关进行会商。

    同时,证据合法性证明材料单独组卷、同步移送。对于无期徒刑、死刑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证明被告人口供、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的合法性证明材料单独组卷,在移送审查起诉时一并移送,实现证据合法性证明由事后补正向同步证明转变。另外,要细化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省高级法院联合制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实施细则》,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做了进一步细化。

首批县级检察官入额比例最高

    记者:2017年是司法改革的“决战之年”,员额制是此轮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河南检察院员额制改革进展如何?

    蔡宁:去年2月29日,河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启动,省检察院成立了检察官遴选工作办公室,出台了检察官权力清单,安阳、许昌两市6个试点院首批233名检察官入额工作在2016年10月完成。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组织全省三级院7475人参加检察官入额考试,目前,全省检察环节的入额选任工作已基本完成。首批检察官遴选入额工作已接近尾声。

    在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中,我们突出基层院的办案主体地位,分配检察官员额时注重向办案多的基层院倾斜,首批分配检察官员额总体比例县级检察院最高、省检察院最低。近期,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审核把关后,全省首批员额检察官就将产生,确保入额检察官直接司法办案,让入额的检察官真办案、多办案、办好案。

    同时,为进一步拓宽基层一线办案人员的职业发展空间,正在加快推进检察官职务序列改革政策的落实,着力打破基层检察干警职级晋升的“天花板”。

重大案件要集体研究决定

    记者:如何提高检察人员责任意识?

    蔡宁:首先明确执法权责。我们结合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案件承办人、员额检察官、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领导等不同执法主体的责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案件质量负责;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既不搞问题下放,也不搞矛盾上交,该是谁的责任就由谁来承担,该是谁的问题就由谁来解决;重大案件一定要经集体研究决定。

    同时,实行案件质量实时监控,改变目前主要靠报表、数字进行事后评价的做法,通过公诉案件质量评查、二审检验一审、赔偿案件反视、瑕疵案件实时通报等方式加强个案质量监管。

    特别是,对于重大敏感、疑难复杂、意见分歧较大、可能引发上访的案件,下级院要及时向上级院汇报,上级院必须给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或建议。明知难以定案而不提出意见,或协调后不及时向上级院汇报,造成案件质量瑕疵的,省检察院将全省通报,情节严重的,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此外,对已失去补查条件的历史积案,特别是命案,现有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尤其是基本事实都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的案件,依法适用存疑不起诉。对双方情绪对立严重、诉求差距较大的案件,尝试在检察机关主持下,召集双方当事人、律师、专家学者、人民监督员等进行公开听证。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纠冤防错”中的作用,积极提供条件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尤其是辩护律师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

建立履职评价奖惩

和退出机制

    记者:完善司法责任制是此次“司改”的核心。今年,河南省检察院在落实办案责任制方面有哪些措施?

    蔡宁:今年,首先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具体是研究制定员额检察官管理办法,明确职责任务,建立履职评价、奖惩和退出机制,离开办案部门、不办案或能力素质不胜任、业务考核不达标的,都应退出员额;妥善解决未入额检察人员的分流使用、权责界限、职业发展等问题;开展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归类转任工作,完善细化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职责分工,落实职务序列管理制度;完善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制度,搭建交流转任平台,畅通职业发展通道。

    这些改革任务,有的中央、高检院层面已明确相关政策,需要自上而下进一步推动落实,有的靠本级层面用心研究、发力解决,还有的需要上下携手、共同完成,各级院特别是“一把手”要切实负起责任。

加大对妨碍检察官履职

惩处力度

    记者:近期,一些政法干警执法时权益被侵犯时有发生,河南检察机关有哪些保障措施?

    蔡宁:河南制定出台的《河南省检察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专门规定要加强检察官的履职保障。明确了检察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官对法定职责范围之外的事务有权拒绝执行。检察官因依法履职名誉受损或者经组织认定不应追究法律和纪律责任的,应当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检察官的良好声誉。

    特别是,加大对妨碍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诬告陷害检察官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等。

保障基层干警

职级待遇和发展机会

    记者:您怎么看待近年来检察人员的离职现象?

    蔡宁:这只是个别现象。不仅仅是司法机关,各个行业都存在人员离职现象,这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人才的合理流动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体现。

    值得关注的是导致离职的原因,尤其是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发展机会、成长空间等问题,这些问题恰恰也在本次司法改革重点要解决的问题之列。中央有关部门已确定,基层入额检察官等级晋升将明显有所提升,这是对长期工作在基层的优秀检察官最大的褒奖。基层检察干警是检察工作的中坚力量,保障基层干警职级待遇和发展机会,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改革的内生动力。  

    在推动落实薪酬待遇过程中,我们要充分考虑到对相关岗位特别是综合部门人员产生的影响,注意研究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在职级晋升、绩效工资等方面予以倾斜,实现积极的动态平衡,充分调动综合岗位人员积极性,确保办案工作、综合工作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