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白驹:加强防治未成年人犯罪
目前普遍实行的对发生严重危害行为的14岁以下未成年人由学校、家长进行教育或者送入工读学校,以及由家长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的做法,已被实践证明效果不彰。主要问题是,这些措施缺乏足够的惩戒性、威慑性;有些家长没有能力或者拒不进行管教,或者管教不当。
今年是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刘白驹第15次参加全国两会,多年来他立足于自己的工作和专业,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社会治安治理等主题建言献策,提出了40多个提案,有些提案产生了一定的影响。2017年的全国两会,刘白驹的提案主要围绕加强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和加强防治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等问题。
建议完善触刑未成年人
收容教养制度
近几年,未成年人发生严重危害行为的问题受到社会关注,特别是不满14岁未成年人发生触犯刑法即刑法禁止的严重危害行为如杀人、伤害、强奸、抢劫,但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成为舆论热点。《未成年人保护法》甚至被一些人讥讽为“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
刘白驹说,面对这一状况,许多人主张《刑法》适当降低刑事责任起始年龄(如12岁),扩大犯罪主体范围,但他认为,“这种意见虽然自有道理,但缺乏对14岁以下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程度的整体科学评估作为根据。而且,追究发生严重危害行为的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使其成为有‘前科’之人,对其一生影响甚大,并不一定有利于其改邪归正,反而可能令其‘破罐破摔’,走上反社会的不归之路。”
刘白驹认为,目前普遍实行的对发生严重危害行为的14岁以下未成年人由学校、家长进行教育或者送入工读学校,以及由家长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的做法,已被实践证明效果不彰。主要问题是,这些措施缺乏足够的惩戒性、威慑性;有些家长没有能力或者拒不进行管教,或者管教不当。
因此他表示,为加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未成年人,对不满14岁未成年人发生触犯刑法行为,应当在刑罚和一般教育之外找寻另一种惩戒模式,而利用和改革已有的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是比较可行的选择。
刘白驹建议,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完善触刑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建议改称“未成年人收容矫治”)制度,确认其非刑罚的刑事强制矫治措施的性质,并且通过司法程序决定实施。同时,加强未成年人收容教养专门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建议制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主要是指强奸罪(含奸淫幼女)、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等。性侵害犯罪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性权利,破坏社会秩序和社会风化。
刘白驹认为,成年人针对未成年人特别是不满14岁儿童实施的性侵害犯罪的危害性尤其严重,不仅残害未成年人生命或身心健康,毁坏他们未来的生活,对他们的父母和家庭造成沉重打击,而且引发群众的恐慌情绪和对有关部门的强烈意见,极大降低社会安全感和治安满意度。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加害人人格低下、心理变态、道德败坏,犯罪的主观恶性大且难以改变,犯罪手段卑鄙恶劣且后果严重,往往多次或者连续作案,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率很高。有些加害人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如长辈、监护人、教师等,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实施性侵害,虽未使用暴力,但悖逆人伦和师德,亦不容恕。”刘白驹说。
在我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及其防治问题受到高度重视。《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均有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还在2013年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但是,刘白驹认为,我国的有关规定侧重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的法律适用问题,而在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事前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害人的矫正和刑满释放后的管理等方面存在薄弱、空白之处。
因此,为更有效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刘白驹建议在《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防治法》,创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防治机制,重点加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加害人的刑中矫治和刑后管理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