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正栩:建议将“扰乱法庭秩序罪”改为“扰乱诉讼秩序罪”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正栩表示,最高法院发布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实施办法,已经对维护司法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她建议应将“扰乱法庭秩序罪”修改为“扰乱诉讼秩序罪”。
“你给我老实点,要不我整死你……”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法院在准备审理一起案件时,另一起案件的当事人走进来,对法官作出了如此威胁恐吓。
近日,皇姑区法院认定该当事人的行为违法,对其罚款5000元。这是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官人身安全保护令”以来,辽宁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针对这类公然威胁法官事件,3月4日晚,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正栩接受本社记者专访时表示,最高法院发布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实施办法,已经对维护司法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她建议应将“扰乱法庭秩序罪”修改为“扰乱诉讼秩序罪”。
法庭外扰乱诉讼秩序
没纳入刑法
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于扰乱法庭秩序罪进行了修改。
2016年7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明确规定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要依法迅速从严惩处。
2017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实际上,法官的审判工作不仅仅是开庭,在基层法院还有大量的工作是负责调解、下乡送达等工作,朱正栩说,有的法官下乡送传票时甚至遭到当事人殴打、辱骂,这些不在庭审中出现的状况已成为扰乱正常司法秩序、破坏司法权威不可忽视的因素。
“特别在基层法庭,法庭以外发生的冲击法官,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目前并没有纳入到刑法的打击范围中。”她指出。
作为全国法院系统中唯一一位来自基层法庭的全国人大代表,朱正栩对扰乱法院诉讼秩序的行为深有感触。
“前几年,我的同事下乡送达传票的时候,遭遇当事人暴力阻挠;而临近我们县的鲁山县有一位法官在下乡办案中间还被打伤。由于基层案件基数太大,许多案件是涉及婚姻家庭的,而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又很容易起冲突。”
对此,她向记者提起江苏最近公布的保障法官权益典型案例。2月26日是“江苏法官权益保障日”。当日,该省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公布了6件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发生在法院诉讼文书送达、开庭审理、案件执行等环节,涉及破坏法庭秩序、暴力抗拒执法、侮辱诽谤法官、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等不法行为。
记者了解到,2016年10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王某某诉妻子周某离婚纠纷案。在送达传票的过程中,周某一直躲避、拒收邮政部门的送达。去年12月30日,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来到周某单位办公室,周某不仅拒绝签收送达材料,还将传票撕毁、丢弃。法官进行法律释明,并安排书记员用手机拍照存证。周某指使下属抢夺书记员手机,法官发觉后迅速向所在法院汇报,并再次进入周某办公室进行劝说。周某指使属下将办公室前后门均关闭,辱骂、殴打法官。东海法院依法对周某处以司法拘留15日。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对于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但朱正栩表示,在实践中,拘留当事人的情况非常少。“而且我们内部审批流程非常复杂,导致在训诫和相应罚款之下能解决的,就不再进行拘留,甚至不再提请公诉机关进行处理。”
在她看来,随着当前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法院需要处理的案件更加复杂。法官作为纠纷的裁判者,矛盾的解决者,处于利益对抗和矛盾化解的风口浪尖,其职业风险也日益凸显。
“其实法官下乡遭遇的暴力情况还有很多,我们现在保障的力度还不够,建议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朱正栩说。
建议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
诉讼秩序本身就是司法权威的一种体现,在国外有藐视法庭罪,但在中国还没有立法。
朱正栩进一步解释说,对于一些没有发生在庭审过程中,而是发生在除庭审之外的调解、送达、证据交换等其他诉讼活动中间的一些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严重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没有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打击力度仍然偏弱。
她指出,事实上,在人民法院目前的实际工作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并不常见,这一罪名在审判实践中适用率非常低。相反,在开庭之外的其他调解、送达等其他诉讼程序中,特别是在一些婚姻家庭等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因情绪过激而发生的严重扰乱诉讼秩序行为大量存在,对于司法权威造成了很大的破坏。
去年,河南省宝丰县法院受理一起83岁老人起诉子女不赡养的案件。庭审中,老人被丢弃在法院。“开庭后,老人的四个子女在法庭上争吵不休,情绪都很激动,以至于审理还没结束,子女们都跑了,将母亲一人丢在法院。”朱正栩说,“中午,我们给老人买了饭,安抚她。”
最终,在法官们的劝说调解下,子女们又回到了法庭。
类似这样的事件,在基层法院还有很多。
因此,朱正栩建议修改《刑法》的现行规定:第一,改“扰乱法庭秩序罪”为“扰乱诉讼秩序罪”。把发生在庭审之外的调解、送达、证据交换等其他诉讼活动中间的一些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毁坏法院办公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严重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之中;第二,对于除目前《刑法》309条已列出的扰乱法庭秩序以外的其他严重扰乱诉讼秩序行为,如围堵、冲击人民法院办公场所或以静坐、示牌、打横幅、散发传单、张贴或铺设大小字报、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遗弃在人民法院、拦截人民法院车辆或其他交通工具,阻碍人民法院车辆正常出入等严重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也纳入扰乱诉讼秩序罪的调整范围。
谈到履职全国人大代表这几年,她表示很有成就感。“去年我提出的修改法官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法院已经对这个问题开始调研,建议设立的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现在各级法院开始实施,要求有专门人员承担这项工作职能,我很欣慰。”
2013年,朱正栩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第一年,肩上更多了一份沉甸甸的责任。“以前我作为基层法官,办好个案就可以,而作为人大代表,我更要关注基层群众遇到的法律共性问题,更加积极主动地走访,尽可能多地了解群众的声音,把基层群众的呼声带到两会上。”她说。
履职4年来,朱正栩提出了近20件议案和建议,包括取消劳动争议纠纷中的仲裁前置制度,实行仲裁和诉讼“二选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官依法履职的权益等。她最大心愿就是希望能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切实解决一些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