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协助法院划款义务 银行被罚款五十万元

  法律规定,银行在接到人民法院对存款进行冻结、划拨的协助通知书后,有必须办理的义务。然而,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农村银行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划拨通知书后,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划拨义务,被法院下达罚款50万元决定书后才不得不办理了划拨事项。划拨后,该行对罚款不服,申请复议。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复议决定书,依法驳回了社旗县农村银行的复议申请,维持了社旗县人民法院对该行罚款50万元的处罚决定。

  2016630日,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社旗县某珠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信用担保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社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法官查询到该信用担保公司在社旗县农村银行开设账户并有存款,遂依法进行冻结,并作出划拨被执行人120万元存款的执行裁定。可是,当执行干警携带相关划拨存款通知单等法律文书到该行进行划拨时,银行工作人员以“领导在南阳开会,无法授权划拨”为由不予配合,并称等领导回来后予以请示。当天下午,执行干警第二次到达该行执行时,该行工作人员仍以未得到行长授权为由拒绝划拨,在执行法官再三明确告知其有依照法律规定协助法院强制执行的义务,工作人员承诺第二天对该款予以扣划。

  可是,当执行干警第二天又赶到该行时,工作人员又以被执行人账户是开设的保证金账户为由,口头向法官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干警向他们释法明理,但仍被无理拒绝,致使长达半月余未划拨。为此,社旗县人民法院经研究认为,该行拒绝协助法院执行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执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对该行罚款50万元。该行在接到罚款决定书后,才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主动将执行款划拨至社旗县法院执行局账户,并以法院罚款缺乏依据,银行里并非拒不协助,不应被罚等为由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南阳市中级法院给予撤销。

  近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调卷认真审查并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该行在收到人民法院扣划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多次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社旗县法院依法对其处罚并无不当,为此,其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中院亦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了该行的复议申请,维持社旗县法院罚款决定。

法官说法: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詹兴合介绍说,人民法院的判决应得到执行和履行,这是我国三大诉讼法同时制定的一项制度。诉讼当事人自动实现判决内容,是履行。人民法院依据执行程序迫使被执行人员实现判决内容的行为,是执行。有关单位、个人根据实施执行措施配合执行判决是协助执行。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判决,权利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刑法还规定,诉讼当事人、协助执行人、法院以外的其他执行机关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或履行判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有着至高无上的强制权力,况且强制划拨后仍留有复议的权利,并非不给发言、陈述的权利和机会。《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第115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