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穆王召开首次国家立法大会

  《尚书·吕刑》篇记载了我国上古史上的第一次“国家立法大会”的情景。文中,周穆王周详地讲明了建立法度与实施法律的基本原则,要求臣下奉纪守法。讲话中有规劝,有告诫,有指示,有说明,而又贯穿着严格的司执法精神。人物语言软中透硬,符合周穆王的身份与个性。从中我们可以想见当年周家朝廷上君臣们立法讨论时的一派严肃认真的气氛。

  在大会上,周穆王对与会者说:“吁,来(咳,过来)!有邦有土,告尔祥刑(有邦国有土地的诸侯们,我来教给你们如何正确用刑)。在今安尔百姓(在当今要想安定你的百姓),何择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要考虑哪些人事安排是不确当的?哪些事严肃办理了却并不合于刑律?哪些设想和策划还达不到国法的要求)?两造具备,师听五辞(诉讼双方都到场后,审理的狱官要听取双方的五类陈述:指控、辩白、申诉、供述、证词等五类)。五辞简孚,正于五刑(所有陈述经过验证若符合事实,就按国家颁发的五等刑罚去判处)。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等刑罚不适用于本案的话,就按五等经济惩罚的法规去处置。倘若五罚适用不当,就要追究审判者的五种职务犯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造成五过的错误原因不外是:只看官势、私仇报复、内亲插手、财货贿赂、人情托请等五个方面)。其罪惟均,其审克之(五过的罪责与其所出入的罪名均等,将实施反坐。你们可要严肃对待它)!”这段话强调了区别定罪、区别量刑的必要性。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五刑、五罚、五过”的存在,正是周代政刑扬弃神断与同态复仇而走上理性轨道的标志。总之,他要求严格依现行法律论狱:“上下比罪,无僭用辞,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其审克之!”此番讲话中初次出现“法”的概念,值得注意。

  这番话,对我们认识上古法律思想之健全,办案程序之明晰很有帮助。它向世人明确宣告:周代政刑已经从法理上告别了简单的同态复仇、神断、司法决斗之类的“普世做法”,而提出了“惟察惟法”的狱审原则,提出了听审、辩护、对证、定罪、量刑、执行等狱审程序及调剂措施。这应当引起法学界的高度重视。

  这次讲话中所说治狱用刑之事,贯彻了亲民设教、应时制宜的法治精神。其德教领先,刑典助成、罪疑从轻、惟察惟法、哀敬折狱的司法精神,其提醒司法人员“非佞折狱,惟良折狱”、认清避开“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之类的法纪修养,都是商周以来千年实践的丰富经验的高度凝结,充满了“法理辩证法”。尽管历史条件限定了上古奴隶制刑罚的严酷性、残忍性,这是穆王时代的人所难以改变的;而穆王所阐述的系统主张,颇有历史的超前指导作用。它出现于2700年前,尤为可贵。

  我们注意到:在先秦文献中,首先系统阐释犯罪、诉讼、狱审、刑惩、罚锾、赦免等概念的,就是《尚书》,就是本文。先秦百家中,老庄没有提过“罪”、“刑”等相应概念,墨子也没有正面论述过司法执法问题,只有后起的法家,才在其“法、术、势”的理论体系中阐述了自家对刑法的主张;而我国古代刑律中的“恤刑”“慎狱”“八议”“五刑”“五罚”“五听”等基本概念,都系统地出现在《吕刑》一文中,并得到详细的阐释,操作性很强。这样的文献资料,在世界法治史上也是弥足珍视的。

  总之,《吕刑》的出现,为后世法治活动提供了范型,为中华法系的建构预制了基础构件,为形成中国风格的法学话语体系打下了根基,也为后人的“引经决狱”提供了可供遵用的经典文本。对它,怎么评价也不算高。

  (本文节选自《中华法治史话》,作者系中国公安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