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通过仪式体现正义

  “惊堂木,长六寸,阔五寸,厚二村又八。添堂威是也……”惊堂木出现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被很多人认为是现代法槌的雏形。到近现代,以击槌的方式主持重要的仪式活动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在重要会议与拍卖等商业活动中广泛应用,并使用在庄严肃穆的法庭上,被称作“法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最先使用法槌,主要目的在于显示庭审活动的权威性、程序性和裁判性,强化庭审的现场效果。

  2001年年初厦门市法院系统的一次开庭中,一方律师喋喋不休地讲述一些与主题无关的规则,审判长多次口头制止无效后,拍桌子让法警把这位律师带了出去,这名法官因此被指控行为不文明。这一事件,让思明法院的几个年轻法官意识到应该为法官寻找一种道具,寻找一种像哨子一样代表权威、秩序的东西。很自然地,他们想到了中国古代的惊堂木和国外普遍使用的法槌。

  确定了“试用法槌”的课题后,思明法院的工作人员开始大量搜集资料,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结果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赞同,群策群力,很快设计并制作好了法槌。2001914日,在开庭审理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邢维佳受贿一案时,思明区法院院长陈国猛在庭审中敲响了第一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20011224日召开的第1201次会议上正式通过了《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2002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正式文件,规定从61日起,全国法院统一使用法槌。

  在法槌的设计方面,最高法院多方征求意见,最终确认法槌两头为对称的半圆形,槌体顶部镶嵌象征公平正义的天平铜片,圆形和方形结合的底座形成强烈的方圆对比,暗喻方圆结合、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法槌槌身及底座的材质均为名木海南檀(又称“花梨木”)。与国外的法槌选材不同的是,我国的法槌底座采用硬木,敲击起来声音更加清脆。

  法槌的使用,是“通过仪式体现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