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列玉代表:设立环境警察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刑事打击
本报讯(记者李张光) 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重大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层出不穷,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事件也居高不下。而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制度不完善,存在治理投入不足,执法力量薄弱,监管不足,环境执法难、环境执法软的问题。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议,修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增加对环境警察的规定,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刑事打击。
朱列玉认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污染行为主要以民事和行政责任为主,刑事责任为辅。一般的行政处罚只会判处罚款,对于大中型企业也构成不了多大的影响,对于中小企业虽然有影响,但相对于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情况,污染者都会选择继续污染环境。
而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在设置职权方面,赋予了环境保护部门间接强制权,但没有赋予环境保护部门直接的强制执行权,而真正享有直接强制权的是公安机关,这往往导致环境保护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存在一定的被动性,导致执法力度弱,执法效力低,甚至导致一些环境污染案件得不到惩罚,案件也不了了之。
朱列玉表示,基于这些原因,我国应建立环境警察制度,增强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的联合协作,极力打击环境污染行为,对污染者形成震慑作用。建立环境警察制度,使得环境保护部门能够获得直接强制执行权,无需在执法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
因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环境保护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才能够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样更有利于打击污染环境的行为,形成警示作用。
他介绍,设立环境警察,不但能确保办理环境侦办所需的警力,同时还能让侦办环境污染事件更加专业。
他建议,环境警察的设立可以仿效海关缉私警察的体制。他表示,环境警察可以将其设置于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同时纳入公安系统,执行与警务有关的活动受公安部的业务指导,在环境技术保护方面受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做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对接,增加行政执法的权威性,进而从环境保护监管体制和执法权力上解决原来存在的执法手段不足和刑事处罚软弱无力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