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注重与刑法衔接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文华认为,更好地与《刑法》衔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之一。

    例如,《刑法修正案(九)》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畴。对此,《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对上述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王文华指出,对各类国家考试作弊的行为,对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提供帮助的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等,现行《刑法》及其修正案都作了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包含定量因素的特点,不可能一旦实施此类行为即构成犯罪,这种规定也太过严厉。因此,有必要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作出比《刑法》‘低度’,却能与之相衔接、进行过渡的规定。可以看出,征求意见稿较好地体现了这一特点。”王文华说。

    王文华同时认为,《刑法》中有累犯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增加对一年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三年内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从重处罚的规定,在处罚违法行为时增加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考量,有其合理性,也与《刑法》的立法精神相一致、相衔接。

    《征求意见稿》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仿真枪的行为,作了相应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管制器具或者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仿真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携带仿真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警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王旭认为,从立法目的来看,立法者是为了防止仿真枪给公众造成恐慌和一定程度上的伤害,仿真枪的真正威胁可能不是实际的危害,而是因其外形近似真枪给公众带来的威慑性。从现在的规定来看,将仿真枪管理纳入处罚可以起到一定作用。此外,实现目的的手段从警告到处罚,针对不同的情况留有了一定的空间。

    王文华指出,在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治安管理处罚法承担着比以往更多的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功能,也由于它所涉及的内容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覆盖面比以往更广。同时,在反恐形势依然严峻、治安状况不容乐观的态势下,征求意见稿呈现出“又严(法网严密)又厉(处罚力度加大)”的特点,有一定的必要性。

    例如,征求意见稿将结伙斗殴的罚款上限由500元提高至1000元,胁迫、诱骗他人乞讨的罚款上限由1000元调整至2000元,一般强买强卖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00元提高至5000元。(摘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