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赔偿理论尚处起步阶段
《中国国家赔偿论》这部由我国既有理论素养又有司法实践的资深法学家陈春龙教授倾十余年之力推出的著作,在全面总结《国家赔偿法》施行20年经验与教训基础上,理论上有新的概括,实践上直指积弊,建议切实可行,并附有10年来披露的典型冤假错案国家赔偿重要案例,是一部雅俗共赏、专家百姓都值得一读的佳作。
作者在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结合中国20年国家赔偿立法、司法与守法实践,从新的历史节点出发,站在一个新的理论高度,将国家赔偿论高度概括为绪论、本体论、环境论、结论4部分:绪论总结归纳中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确立、发展和健全过程,本体论深入研究国家赔偿法基本内容之理论价值,环境论分析探讨国家赔偿司法实践之外部因素,首次提出国家赔偿法律制度是人类法治文明共同成果之结论。理论概括高屋建瓴,大气得当,提纲挈领,脉络清晰,自成体系,前无他人。
理论联系实际是本书的突出之处。作者注意克服纯粹理论空洞空泛书斋式研究之缺陷,每一种观点的推出,都有具体实践相对应。除在研究国家赔偿法基本内容之理论价值时联系实际外,还专门从国家赔偿司法实践中总结归纳出刑事诉讼程序遵守与健全,有罪推定、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刑讯逼供动因与对策,司法鉴定现状与改革,审判机关生杀予夺权力与责任,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健全与加强,严肃公正司法与排除地方干扰,执政党领导与独立行使司法权,公民素质提高与法律意识加强共九大现实问题,联系佘祥林、赵作海、呼格吉勒图等冤案解剖分析,提出相应对策。问题找得准确,探讨有理有据,对策操作性强。
作者还专门在附录部分收录近10年来披露的典型有影响的9个冤假错案与国家赔偿案例,从理论上将其概括分为标准冤狱型、疑罪从无型与分歧争议型3类。其中标准冤狱型又依据司法机关纠错之方式,分为被动纠错与主动纠错两种。疑罪从无型则依据元凶查获情况,分为查获元凶与未获元凶两种。分歧争议型案例,既有已决的呼格吉勒图、赵志红流氓杀人案,又有一而再再而三延期审理的聂树斌、王书金强奸杀人案,重现还原了国家法治建设的艰难曲折历程,对今天法治中国建设极具警示意义。
作者在总结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主观与客观、体制与机制、内因与外因等诸多因素后,以独特视角首次提出并深刻揭示人性中残忍阴暗面发挥的本质作用。但人之作为人对自己同类所遭受的痛苦与不幸,又具有天然的同情与不忍。这是人类平等、博爱与自由的最根本、最永恒的支撑点。在此支撑点上日渐发展的人类文明,逐渐对人性中的残忍面加以抑制,由此产生诸多制止刑讯逼供的对策。作者论证,从我国当前实际出发,首先应该转变观念。应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当作同我们一样的人,除依照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被剥夺的权利外,他们依然享有我们也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权利。还应从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转变,从情有可原向严格执法转变。
制止刑讯逼供的根本举措在于制度建设。严格实行庭审中的“言辞原则”,排除庭前刑讯逼供获得的非法证据,由控方承担没有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侦查、检察机关讯问嫌疑人时允许律师在场。重大案件全程不间断录音录像。以“人有不控告自己的自由”取代“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实行有限的“沉默权”制度。扩大辩诉交易制度试点等等。
作者在犀利指出存在问题的同时,也客观公正地对中国《国家赔偿法》作出中肯评价,明确指出,尽管中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和国家赔偿诉讼与决定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还需经历较长时期的发展与健全过程,但20年来中国国家赔偿立法与司法实践,已清楚无误地向世界表明,中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已经对世界国家赔偿法律制度有所增添、发展和贡献。这种贡献既是克服意识形态偏见、虚心向世界学习借鉴的结果,又非生搬活剥、全盘照搬而结合中国实际有所发展,有所创新。例如,将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合为一体的立法体例,对国际通行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丰富和发展,扩大赔偿范围、区分赔偿与补偿,增加举证质证、在世界上首次形成一个完整的国家赔偿程序,在法院系统设立全国统一的国家赔偿审理机构,利用立法时全民参与和平反赔偿案例普及宣传国家赔偿知识等等,都表明中国国家赔偿立法与司法实践,为丰富和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蓬勃兴起的世界国家赔偿法律制度,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本文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