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正义隐藏在细节中

  从人类历史看,除非在剧烈的时代大变局下细节所起的作用有限,一般意义上的国家治理,细节的力量是惊人的,正所谓细节决定成败。

 

正义隐藏在细节中

  

  在英语里,司法和正义是同一个词(justice),因此当我们说正义隐藏在细节中的时候,其实就等于说,细节对司法是何等的重要。

  当前,我们正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一项完全符合司法规律、需要在健全和完善法庭细节上下大功夫的重要举措。我曾以兼职律师的身份代理过几起刑事案件,对法庭开庭的不规范、走过场等深有体会。以开庭不规范为例,有时在这个地方的法庭上,法官说你这个内容不要在这个环节讲,下个环节再说;等到另一个地方的法庭开庭,想在下一个环节讲,法官又说你这个内容应当在上一个环节讲,这个环节不能再讲了。再以开庭走过场为例,不要说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就是有的审判长,也决定不了,他还需要向主管副院长甚至审委会去汇报。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在法庭上再努力又有何用?恐怕这也是导致一些律师想方设法去搞案外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因吧。

  这让我想起2009年访问台湾地区时,发现他们的书店有好多关于交互诘问的培训书籍。当时正值台湾司法改革,各方都需要对法庭上诘问证人的技巧和规则进行训练。后来我通过登录法院网站,成功申请到了旁听审理陈水扁一案的机会,耳闻目睹了作为一门技术活的“交互诘问”,看那轮番的“主诘问——反诘问——覆主诘问——覆反诘问”,深感不经过专业的训练是扮演不好法庭上的控辩审角色的。陈水扁虽然也是律师出身,但由于以往不曾使用过这一套规则,所以他在诘问证人时屡屡犯规,不仅频繁遭到检察官的异议,也不断受到审判长的提醒。

  谈到法庭的细节,我还想起去年访问韩国时去法院旁听一个刑事案件的情景,当时我问陪同翻译,被告人坐在哪里,她特意侧身看了下文字,指着与检察官相对而坐的两个人,用汉语写着告诉我:被告人+辩护人。当我告诉她,在中国与检察官相对而坐的只能是辩护人,而被告人却被置于另外一个单独的受审席时,这位没有任何法律知识背景的女孩惊讶地说:“那怎么行呢?他要是想与自己的律师商量一个事情不是不方便吗?”我当时就深有感触,一个有悖常识的做法在我们的法庭里实行了几十年,却至今仍改起来困难。

  

走向精细化的司法

  

  格兰特·吉尔摩曾说过如下一段话:“我们的专业里有大量的枯燥的苦活;我们必须处理驾驭大量的琐碎的细节;我们必须极端重视具体细节。我们必须接受这一事实,即我们大部分的时间须花在乏味的工作上。”诚哉斯言,用它来说明司法细节的重要及我们应为此所付出的努力实在是再适合不过了。

  早在1979年,我们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就明令禁止刑讯逼供,为何至今屡禁不止?就是因为律师在场权等具体制度没有跟上啊。有人以为办案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实行录音录像制度就可以了,但实践中却不断爆出,要么关键时刻录音录像设备出问题,要么是有选择地录音录像,试想如果有律师在场不就能从细节上堵塞漏洞吗?

  细节的完善跟对一个问题的研究是否深入很有关系。我们正因为对某些问题缺乏深入研究,才会出现宏观上拥护、微观上反对的悖论。前述刑讯逼供是一例,如果从宏观上来讲,我绝不怀疑我们的任何公权力机关都是反对刑讯逼供的,但为什么具体到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这样的制度构建,有些公权力部门和人士就反对呢?关键还是他们没有真正认识到,如果没有后面这些制度的跟上,那刑讯逼供就不能有效地防范。

  2010年,全国人大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但正如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告诫的:“立法工作其实只是万里征途中最初的几步路,更艰难更复杂更细致的工作还在后面。”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进一步重申了将法治作为我们基本治国方略的决心。现在我们最需要做的就是按照四中全会的要求,以专业的精神来“极端重视具体细节”,凡有利于实现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的,就是再枯燥、再乏味也要保持定力;凡有悖于实现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的,就是再习以为常、再难以克服也要排除万难。总之,理念不等于现实,从宪法如何实施,到量刑指南如何规范各种量刑情节,直至裁判文书如何说理,我们的司法还存在太多的粗线条,还需要太多的精细化。(文章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