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显春:应建立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晋级制度

    向中央政法委建议改革司法考试制度,连续三次在陕西省两会上递交关于制定陕西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提案。林显春对法治中国建设颇有思考。他常说,法律人讲话,要有思考、有担当。担当、敢干比达标更重要。

人物档案

  林显春,山西汾阳人。西安交通大学法学专业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陕西省法学会理事。陕西省第十一届政协委员、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陕西省律师协会规则委员会主任、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先后被授予“陕西省优秀律师”“西安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等荣誉称号。

 

  “要建立B证、C证,向A证晋级的机制。”陕西省第十一届政协委员、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显春称,自2002年国家统一组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来,司法考试制度已走过15个春秋,当年确立的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颁发ABC三类证书的制度亟须改进。

  林显春称,现行政策下,申请C类法律职业证书的人,在偏远地区从事律师工作三年后,不一定比刚取得A类证书的人对法律知识的综合掌握、运用能力差,实际工作能力往往更强。但是,由于司法考试没有设计C证向A证晋级的机制,使得大量可以申请C证的法律人,为确保自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只能放弃C证的申领,直接考取A证。

  另外,现行制度使得报考时学历为法学专科的第一批(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不能重新参加司法考试,终生只能持有B类证书。“即使后来取得了法学本科学历或更高学历,也不能晋级为A证”。这显然有失公允。但其真实法律水平并不一定比持A类证的人差。

  林显春建议,司法考试制度应建立C类、B类法律职业证书向A类证书过渡晋级的机制。如:获取C类证书的应试人员,在国家指定的偏远地区连续工作3年,且没有不良律师执业记录,即可申请晋级为B类证书;获取B类证书的应试人员,在连续从事律师执业工作2年以后,并取得了国家认可的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可申请晋级为A类证书。

  “具体晋级办法可以再商榷,但必须重视法律职业资格晋级制度在依法治国、基层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林显春说,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职业资格晋级制度,不但可以有效调节法律人才向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快速流动,而且能更好地推进基层社会的平安、法治建设,解决基层法律工作人员严重不足的现状。

  这是林显春以陕西省律协规则委员会主任身份,向中央政法委有关领导提出的建议,也是践行他提倡的“法律人要敢讲真话”诺言行动之一。2017年1月14日,陕西进入“两会时间”,林显春又一次递交了《关于制定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的提案。

  

立法:不能过分强调参考性

  太强调“参考性”等,使陕西地方性立法、政策制定裹足不前

  “今年,我又提了制定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建议。”这是林显春第三次递交有关制定陕西省律师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方面的提案。2013年1月,林显春当选陕西省第十一届政协委员,提交的《关于改进基层作风,切实化解矛盾的建议》,荣获“陕西省政协优秀提案奖”。

  一年后,在陕西省第十一届政协二次会议上,林显春一口气递交了五份提案。其中三份涉及陕西省律师行业发展重大问题,首次正式建议修订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递交了《修订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已刻不容缓》的提案。目前,这三份提案,已有两件落实。

  2015年1月24日,林显春再次荣获陕西省十一届政协颁发的“省政协优秀提案奖”,又提议制定陕西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但他建议“陕西省物价局立即制定《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或委托陕西省律师协会代为起草该指导价格”的提案,至今并未落实。

  “每次提议,有关部门答复的都很好,正在调研、落实”“态度无限好,一直未落实”,林显春颇显无奈。在该提案中,他对现行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依据、现状进行了详细介绍,也对现行制度带来的明显弊端进行了深入阐释。

  现行陕西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根据2006年陕西省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群众生活消费水平、律师传统服务项目等实际情况制定,主要有《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两份省级规范性文件。2007年9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超过9年。

  依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上述文件已超过5年有效期,理应修订或废止。林显春调查显示,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与全国内地30多个省(市)相比最低。比如:陕西涉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计件收费最低标准为500元,北上广高于陕西5倍。

  林显春表示,尽管我国律师执业范围不受省级行政区划限制,但是收费标准由律师注册地省级物价局、司法厅统筹全省经济状况、法律服务市场制定而成。这造成相同工作量、同一案件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因律师注册登记备案地不同,而收费标准不同。

  2008年至2017年初,我国大部分省份陆续对律师收费标准进行了修订,有的省份已修订过三次。陕西至今仍在执行2006年制定的标准。其超低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不但严重挫伤律师办理中小案件的积极性,也导致大量律师因此而离开陕西,前往他地注册。

  “陕西出台一项新政策,常常要等全国半数以上省份都出台了,才会动,太强调‘参考性’了。”林显春说,他初次提议修订陕西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后,陕西省物价局相关领导很重视,但有消息传国家拟将律师业纳入高新服务业、全面市场化时,遂将其搁置。

  党的十八大将律师业纳入国家法治建设队伍的一部分后,陕西有关部门领导以中央政策尚未明朗为由,搁浅了《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修订。2014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对律师服务收费提出意见后,陕西陷入了无休止的讨论。

  “地方性立法一定要解决区域内的问题,适度超前。”林显春说,西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在一定程度上裹挟了陕西人的思想。求稳、求平安,不积极、不主动,导致近年来陕西在地方性立法、政策制定等方面始终裹足不前,过分强调“参考性”。

  

执法:一定要做最好的自己

  法律人,一定要有担当。担当、敢干比达标更重要!

  “作为一名职业律师,一定要做最好的自己。”林显春称,法律人,一定要有担当,讲话要以自己的认知和良心为出发点,慎重思考,大胆发言。一个法律人如果认为自己言论还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可以选择保持沉默,但是自己言论错了,要敢于担当、认错。担当、敢干比达标更重要。

  今年陕西两会召开前,林显春调查发现,由于法律援助机构对办案过程监督不到位、对指派律师办案质量不跟踪等,导致部分陕西法律援助律师不严格履行执业规范,不重视受援人请求,不完全阅卷、不按实际情况安排多次会见、官话套话起草辩护词,以至于当事人有意见不敢提,无处提。

  于是,林显春在陕西省第十一届政协五次会议上,递交了《修订〈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已刻不容缓》的提案。他建议,陕西省人大启动上述条例修订工作,完善法律援助监管机制、规范工作标准,扩大受援对象。

  在该提案中,林显春表示,法律援助也是一项民生工程。它对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司法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陕西省人大2008年修订的《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已难以满足党的十八大确立的依法治国要求。

  林显春建议,新修订的《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不但要包括陕西省法律援助受理、审查、指派、承办、归档、回访等组织实施环节的业务规范和工作标准,还要加大移动互联网技术在案件质量监管中的应用、适应弱势群体多层次服务需求、简化审查程序等。

  “除建立一支强大的志愿者法律援助队伍外,还要组建一只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律援助队伍。”林显春认为,应在陕西省内各市、县(区)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以确保法院重视法律援助工作,依照法定程序指定辩护人,以避免部分法院在开庭时临时指定法援律师。

  林显春还建议,《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时把受援对象从低保人群向低收入人群扩展。不仅涵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在社会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人员等六类群体,还将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食药及环境侵害等侵权的相关弱势群体纳入援助。

  此外,环境污染造成公民合法权益损害的公益侵权,因见义勇为、社会公益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请求,因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工伤赔偿等,也应包含在援助范围内。同时,司法机关要提高办案效率,“没有及时公正的裁判,也是不公正。它对当事人的伤害非常大。”

  从2000年加盟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到2014年起担任该律所主任,林显春获得过多项殊荣,参与过陕西省人大、政府组织的多次调研,组织论证、亲自执笔撰写的《关于终止陕西省义务植树条例立法工作的论证报告》《关于至少暂缓两年制订陕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立法工作的论证报告》,开创了陕西律师给立法机关提供专业服务的先河。

  但林显春依然平和。在他眼里,当下法律界最缺少的是担当,务实者寡,务虚者众。法庭对抗,本应该是证据的对抗,但往往一开始就掺杂了人为因素。“许多地方,检察官一亮工作证,不用安检,即可进入到法院,但律师不能。”

  “律师进入法院、出示完律师证,还要出示身份证,公文包更要过安检,和诉讼当事人没什么两样。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程序细节,很容易让当事人心理失衡。一旦司法机关办案效率不高,又没有合法合理的解释,很容易引起当事人的猜疑。”

  另外,按照有关规定,律师应着律师袍出庭,但目前我国很少有法院为律师提供可以体面更换律师袍的地方,极个别基层法院,律师只能在厕所更换律师袍。这迫使许多律师只能选择穿西服上法庭。

  林显春自诩,只有讲真话,才有价值。他表示,雾霾是个坏东西,大家应该重视它,但它并不一定是每个地方政府的头等大事。“它不应该绑架各级政府的决策者。好的管理是超前的。常常是政策先行、积极引导,而不是路堵死了,才想办法修高架、挖地道,那不叫管理,叫动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