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集体跳槽”应回到法律轨道

  “医患集体跳槽”应回到法律轨道,有两个问题必须厘清:医生跳槽前是否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集体转院是否征得精神科患者及其监护人同意。我们乐见医疗行业竞争和人才自由流动,但这种竞争和流动应当是良性的、合理的,更要是合法的,不能因为追逐个体利益,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和患者利益。

 

  24日,贵航贵阳医院在医院网站上发布声明称,该院精神科主任私自带着64名精神科患者转至贵阳市第六人民医院。同时有4名医师、7名护士未履行相关手续离岗。(25日《北京晚报》)

  随着人才流动的日益频繁,跳槽早已不是什么稀罕事,尤其对于医院这种高技术行业更是十分普遍。然而,一个医院的精神科主任带着多名医护人员集体跳槽,还把64名住院患者一起带到了“新东家”,不禁让人大跌眼镜。此事经多家媒体报道后引起热议,被称为真实版的“飞越疯人院”。

  对于带病人集体出走,当事人原贵航贵阳医院精神科主任杨绍雷给出的解释是,自己和病人感情很深,这样做是为了让病人得到更好的护理。而贵阳市第六人民医院精神科的值班医生则坦言,该医院的工资待遇比原单位要高,而且医疗和住院环境也有大幅改善,这是医护人员“跳槽”、患者更换医院的主要原因。当然,人各有志,不能强求,“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也是客观规律。尽管这起医患集体“跳槽”事件,给贵航贵阳医院的利益造成损害,但我们并不能从道德的角度去评判,而应回到法律的轨道来审视。

  有两个法律问题必须厘清。其一,医生跳槽前是否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例外情形则包括,“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面对采访,杨绍雷表示自己是在129日将辞职报告交予贵航贵阳医院一名护士长,让其帮忙递交院方。从提交辞职报告到130日带领患者集体出走,仅相隔了1天时间,与法律规定不符,也未能达到双方协商一致。鉴于此,原劳动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其擅自跳槽属于违反劳动合同行为。

  其二,集体转院前是否征得精神科患者及其监护人同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对于病人及其家属来说,选择在哪家医院接受治疗,是否听从医生建议转院,这是他们应有的权利和自由。杨绍雷在此前接受采访时表示,在转院之前,他和患者家属取得过联系,在家属的同意下才将患者带离贵航贵阳医院。随后又对另一家媒体改口称,64人中有57人的家属与其签订了转院治疗声明,少数病人家属未同意转院。显然,如果监护人不同意转院,医生将病人私自带到其他医院治疗,就侵犯了病人及其家属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这起“医患集体跳槽”事件看似疯狂,却也折射出当下不同体制医院之间相互“挖墙脚”的现状。我们乐见医疗行业竞争和人才自由流动,但这种竞争和流动应当是良性的、合理的,更要是合法的。目前,贵州省和贵阳市卫生计生委已经组成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在期待事件得到妥善解决的同时,更希望给广大医护人员提个醒,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用法律约束行为,不能单纯因为追逐个体利益,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和患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