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过时”政策法规废或修
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2016年的简政放权政策红利给老百姓的生活提供了实实在在的便利,其中修改和废止“过时”的政策法规更是让大家拍手叫好。
2016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以下简称《决定》)公布,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2016年6月2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严重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设立的审批事项已取消或下放,或不同文件对同一事项重复要求、规定不一致等506件国务院文件宣布失效。
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协宪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张鹏认为,下一步行政许可法审批改革还要坚定围绕行政许可法,在以前以政策为导向的情况下转向以法律为导向,所有违反法律的行政许可都应该做出清理,才是改革最终的目标。
修改66部行政法规条款
对于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夏勇此前介绍,《决定》修改涉及的具体内容有四个方面:在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方面,一共修改47部行政法规,取消了物业管理师注册执业资格认定等45项有关生产经营活动许可、资质资格认定核准,把29项审批项目的审批权下放到地方人民政府。在工商登记“先照后证”改革方面,修改31部行政法规,将57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三是在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方面,修改了6部行政法规,放开了药品等领域的竞争性价格,取消了企业注册登记费等一些收费项目。四是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增加了一些后续的监管措施,强化了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以后对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管。
张鹏表示,修改66部行政法规条款实际上是对这几年行政体制改革作出审批调整之后统一的法律渊源的修改。“表面上看只是一个简单的文件,但深究其原因是之前已经取消和调整了行政审批事项,所以才出台了666号文件。并不是因为这个666号文件而简政放权了,而是因为之前已经做了行政审批体制的改革,取消和调整了一批审批事项,2016年3月1日对之前一系列调整事项的法律渊源做了一个相对应的修改,是一个前因后果的关系。”
截止到2016年12月26日,一共取消了2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还有10个子项,取消了2项中央指派地方实施的许可事项,新增的项目只有3项。这是2016年整体审批事项的成果。
“结合2015年的情况来看,取消和下放的项目一共有94项。由此可以看出,这几年在行政体制改革中,中央做了大量工作,是值得肯定的。”张鹏称。
“从行政法角度而言,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务院有权限修改及废除相关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定要求的形式,符合程序正当性;其次,对政府而言,通过对存在问题或不符合目前形势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可以让政府的权力边界更清晰,从而明确政府该做什么,即‘法无规定不可为’,这是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进而全面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提高政府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北京市华泰(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玲儿告诉记者。
她表示,从市场的角度来说,废止这些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利于建设公平公正的市场体系,利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促进新经济、新动能成长;对企业及公民个人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通过对存在问题或不符合目前形势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企业及公民个人更明确不该做什么。“办事更加便利,成本更低,从而促使经济更有活力,社会更加和谐。”杨玲儿说。
废止“三不”红头文件
2016年6月25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宣布失效并停止执行506件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不利于办事创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三不”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高小平表示,这次宣布失效506件国务院文件,加上之前国务院宣布失效的文件,占改革开放以来以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名义颁布的政策性文件总数的近六分之一。“此次国务院做出清理和废止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充分体现了中央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坚强决心和铁一般的手腕。”
作为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国务院近年来已经清理和废止了政策性文件近千件。检索发现,2010年4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主要针对中央国家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该《通知》印发预示着清理文件工作正式拉开序幕。
2015年12月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宣布前一阶段清理的489件文件失效。该文件还提出,自当年起,用3年时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国务院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杨玲儿认为,废止“三不”红头文件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社会发展的形势及时代特征的客观要求;二是本届政府面对社会发展的客观情况而作出的决策,即本届政府致力于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提出建设一个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至于什么样的文件会被废除,这是国务院内部审查的问题,是一个巨大的系统的工程。清理的范围主要应有两类:一是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二是不利于办事创业,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杨玲儿称。
“这些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没有被废止之前,办事成本会更高,办事会没那么便利,我认为这是一个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的体现,作为老百姓是没有办法改变而只能去适应的一件事。”杨玲儿告诉记者,现在国务院对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使之失效,确实会给企业或个人带来一些便利,降低办事成本。
“比如对企业而言,《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6条删除:‘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年检费。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变更登记费、年检费的缴纳数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该规定的删除,企业法人无需再花时间去年检,也无须缴纳登记费、年检费,大大降低了企业的时间和经济成本的支出。”杨玲儿进一步解释。
“再比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根据清查显示,在工程建设领域除依法依规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4项保证金外,各地还设立了诚信、廉政、文明施工、道路卫生等24项保证金。既然‘依法依规’的只有4项,那么其他这些名目繁多的保证金,其设立依据多半是各地区、各部门自己的‘红头’文件,此次都在清理之列。”
改革应依据
国家行政许可法进行
张鹏表示,目前改革还应该继续深化下去,关键点是行政审批改革在方向上一定要做到依据国家行政许可法来进行改革。
“因为我们看到在国务院2004年行政许可法出台之后,国务院曾经出台过一部412号令,国务院要保留的行政许可有500项。随着近几年行政体制改革,大概有200项从法律渊源上来说已经不遵循412号令了,不排除有些已经制定的新的法律法规,但审批的事项还未取消。”张鹏介绍说,“412号令一下子就设定了500项行政许可,而且这些行政许可实际上是没有明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依据。这样一来,可以说这500项许可只是一个临时性的。但至今,这个临时性的500项许可仍有大量还在起作用,至少有200—300项还得以保留,这就与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不相符。所以412号令是个源头,考虑这个源头如何进行改革,才是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关键点,就是必须按照行政许可法来规定。”
除此之外,他还提出,随着经济时代不断发展,应该注意到一些新生事物的行政审批。“典型的就是网约车的行政审批,通过交通部规定,把权利下放给各个地方。前段时间,各个地方也出台了一些关于网约车的规范,这里面实际上就产生了新的行政许可,对网约车的车辆、驾驶员和平台这三个事项分别设定了行政许可。虽然这个行政许可来源依然是412号对出租车的行政许可,但是如果把网约车都视为出租车的话,这样设定倒是没有问题,但不能把行政许可的权力下放到地方,这与行政许可法的原则不相符。”张鹏告诉记者。
“导致出现了一些问题,社会争议比较大,也是对新的经济模式的制约。所以我认为在取消行政许可审批的同时,对于一些新增设的行政许可,是不是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来设定的,是很重要的一点。”
张鹏强调,下一步行政许可审批改革还要坚定围绕国家行政许可法进行,在以前以政策为导向的情况下转向以法律为导向,所有违反法律的行政许可都应该做出清理,这才是改革最终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