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不说的结案率

  在追求结案率的情况下,对年终受理的案件可能因结案率的要求而使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无法保障,在追求结案率与保障当事人诉权之间就会产生冲突,就会出现顾此失彼现象。必须对目前实行结案率指标作出调整,将结案率代之以审限内结案率,既符合审判工作规律,也符合法律规定,是当前的较好选择。

 

  

  又到岁末,结案率依然是各级法院绕不过去的问题,法官为之操心,领导为之伤神。这已不是个新问题,但年年岁岁都相似。所以,不得不说说这恼人的结案率。

  

为何要说结案率?

  谈论某事,或者因关注,或者因有争议。结案率或是二者兼而有之。关注是因为每到季度末或者年底,或者某个时间节点,领导、法官都避不开它。争议是因受其影响者有不同的看法。对于法院的结案率指标或者考核,也不是今天才有的事,很早甚至可以说从法院办案时起就已存在。特别是每年终更受关注,如同年终算总账,总得有个说法。

  结案率问题,不同时期不同法院表现有所区别,大致是:案件多的法院压力较大,案件数量较少的法院压力相对较小。但都受到特别的重视。一是领导操心。结案率是一年成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年年都要有进步,今年不能下降。为此多次安排、强调、研究、部署,要求提高结案率,年底尤甚。二是代表关心。今年结案率要比去年结案率高,工作成绩明显,结案率低,那么多案件未能办结,群众如何满意?三是法官忧心。为结案率“白加黑”“五加二”,案件多的法院即使如此,结案率还是不如意。四是当事人闹心。原告抱怨,“为什么不立案”“为什么动员撤诉”“为什么案件要中止”“明明是程序违法”。被告、被上诉人埋怨,“为什么答辩时间不给够”“举证时间太短程序违法”。法官对此有口难辩,“不说了,我还得结案去”。法官窘态毕现。

    

该不该要结案率?

  初看此问题,其与“人该不该吃饭”问题一样,没有结案率要求,何谈司法效率,何谈司法公正,“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法律人都知道,答案自然是肯定的。要不要结案率不是个问题,问题在于应该要什么样的结案率。这就需要对结案率这个法律人天天接触、但可能没有系统、深入研究的既熟悉又陌生、既爱又恨的东西深入研究一下。

  结案率是一定期间结案数与受理案件数的比率。期间可以根据需求确定,一般以月计,通常比较关注季度、半年、全年结案率数据。在法院,年度结案率被作为法院、法官全年工作成绩的重要指标,每年的人大代表报告结案率数据虽然只有一两句话,但其受关注程度可能影响对当年法院整体工作的评价,法院报告,代表关注,是每年人代会法院工作必不可少的内容。

  目前通用的结案率指标将其等同于一般的效率指标,没有将部分不可能完成的结案数量考虑其中,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以统计年度为例,从11日到1231日,每个月都可能受理案件,12月份也不例外。从诉讼法规定看,如果是12月受理的案件,对于一审民事案件来说,考虑到被告15天的答辩期,加上15天的举证期限,还有反驳证据或者补正证据需要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证据交换、排期开庭等正常情况,如果案件不能调解结案,这些案件12月份不可能审结,也就意味着当年无法结案。而且,12月份受理案件多少无法控制(也不应该控制),如果12月甚至11月份受理案件占全年案件数量较多,必然直接影响当年结案率。民事二审、申请再审案件同样必须保障当事人答辩等诉讼权利的时间。因此,一般情况下,无论民事一、二审案件,还是申请再审案件,除了上述必须保障当事人答辩、举证等时间外,考虑通知开庭、案件评议、起草裁判文书等办理案件的必要时间,更不必说法官在此期间可能必须参加有关会议等需要占用时间,所以,要在一个月内审结一件案件基本不可能。12月份受理的案件不能审结,如果数量较多,必然影响全年结案率。比如,某法院全年受理案件1000件,其中12月份受理案件200件,即使前11个月案件全部审结,一般情况下其全年结案率最高只能达到80%。事实上,案件除了法律规定的答辩期、举证期限、证据交换等一般必须保障的期限外,部分案件还会出现鉴定、管辖权异议、中止等情形,以所举例为例,实际结案率不会达到80%是正常情况,也是法律规定所允许的。当前的结案率指标,基本未考虑上述这些情况,简单以结案数与收案数之比计算,不符合审判规律。

  在追求更高结案率的过程中,各个法院采取各种办法提高结案率,加班是不二选择。但熟悉审判工作的人都知道,即使加班,不少案件还是无法办结。于是为了更高的结案率,各个法院各显神通:有的法院对当年无法办结的案件动员当事人撤诉,第二年再重新立案;有的将无法办结的案件裁定中止;有的法院从当年11月甚至更早时间开始不再受理案件,或者将当年受理的案件编成下一年案号,能结案的则作为当年收案,等等。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减少受理案件量,相对地增加结案数量,以提高结案率。

  最高人民法院曾连续几年通知各级法院不得年底人为控制收案,要求做到应收尽收。在信息化条件下,随着司法规范化程度不断提升,司法行为行为越来越透明,所有案件网上办理,每个统计年度从11日到1231日,使得原来通过人工方式技术处理的做法无法实现,于是又出现了新的变通办法,某段时间某些案件“人间蒸发”,查询不到案件,某一天业务庭又分到大批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时间过长怨声载道,办案法官只能解释“我刚收到案件”,但是显得苍白没有底气,因为当事人的意见并非针对法官个人,可能针对的是法院。

  更重要的是,追求越来越高的结案率,可能会影响案件质量,“萝卜多了不洗泥”。同时,也会误导社会公众,形成对完成招商引资、修路盖房等指标任务相同的认识,认为当年所有受理案件应当全部审结才是本分,只有100%才正常。岂不知,这种想法和做法不仅违背审判规律,而且有违审判常识。

  

应当以审限内结案率指标代替当前结案率指标

  司法公正、司法效率是司法审判的两大主题,关注结案率、考核结案率并没有错。关键是确定科学、合理的结案率指标。

  在追求结案率的情况下,对年终受理的案件可能因结案率的要求而使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无法保障,在追求结案率与保障当事人诉权之间就会产生冲突,就会出现顾此失彼现象。必须对目前实行结案率指标作出调整,将结案率代之以审限内结案率,既符合审判工作规律,也符合法律规定,是当前的较好选择。

  以审限内结案率指标代替目前的结案率指标,符合审判规律,最高人民法院也积极倡导,还可以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审判规律,形成良好的氛围。因此,应当尽快摈弃目前的结案率指标,代替以审限内结案率指标。

(作者单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