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车行政诉讼“第一案”济南宣判

客管中心行政处罚被撤销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记者从山东高院获悉,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被媒体普遍解读为“全国专车行政诉讼第一案”的原告陈超诉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处罚一案进行宣判,客管中心败诉。

专车司机被客管中心罚2

  201517日,两名乘客通过网络约车软件与陈超取得联系,约定陈超驾车将乘客从济南市八一立交桥附近送至济南西站,由乘客支付车费。

  当日11时许,陈超驾驶私人小汽车行至济南西站送客平台时,济南客运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调查,查明陈超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驾驶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运营证。济南客运管理中心认为陈超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对其下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暂扣其车辆。并于2015126日向陈超送达鲁济交(01)违通(20158716号《违法行为通知书》,认为其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拟处2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陈超其后要求听证。

  在听证过程中,济南客运管理中心办案人员陈述了陈超的违法事实、有关证据、处理意见等,陈超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执法程序均提出质疑。2015213日,济南客运管理中心做出鲁济交(01)罚(20158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陈超,以其非法经营客运出租汽车,违反《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为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陈超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市中区法院审理认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融合发展,市场上出现了通过网络约车软件进行客运服务的行为。该案系针对网约车运输经营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争议焦点集中于陈超的行为是否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另外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幅度是否畸重。

  

法院认定处罚明显不当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网约车这种客运服务的新业态,有助于在更大程度上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因此,不能一概将其排斥于市场之外,否则经济发展就会渐渐缓慢直至最后停滞不前。但是网约车这种客运行为应当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依法、有序进行,收到一定的监管。

  法院认为,陈超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但虑及网约车这种共享经济新业态的特殊背景,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行为可以依法进行处罚,但原告在本案所涉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中仅具体实施了其中的部分行为,在现有证据下,被告将本案行政处罚所针对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全部归责于原告,并对其个人做出了较重的行政处罚,处罚幅度和数额畸重,存在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精神,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此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需明确具体,载明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本案中,被告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载明原告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具体情节等事项,据此也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市中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于2015213日做出的鲁济交(01)罚(20158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负担。本案宣判后,原告当庭表示不上诉,被告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