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监察制度

    监察制度在中国诞生已久,普遍的观点是,最早可追溯至秦朝,当时就有监察御史制度,代表国家行使监察权。


    

    监察制度在中国诞生已久,普遍的观点是,最早可追溯至秦朝,当时就有监察御史制度,代表国家行使监察权。

    行使监察权的机构也是主要的反腐机构,它跟我国古代集权专制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当时,监察机构的任务就是维持国家的纲纪,也就是维持封建专制政治体制的大经大法。纠弹官邪,保持官僚队伍的素质。

    其最主要的特点是权大位重、垂直独立并被不断强化,对于其快速高效地履行职责、整肃腐败和廓清吏治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在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艾永明看来,也正因为这些特点,造成了一系列弊端和恶果。

历代演变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所研究员张宏杰认为,中国古代监察机制形成于秦汉,成熟于隋唐,明清时达到顶峰。

    其实关于监察制度的起源,史学家的观点并不一致,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张晋藩认为,监察制度形成于战国时期,到秦汉时期初具规模,中央设立了御史台。

    在汉代监察活动中,以监察地方长吏与豪强势力为重点。监察机关通过对官吏的监督,加强了国家机器的效能,有助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因而职权不断扩大。

    到唐朝时,监察制度化,形成了“一台三院”的体制。“一台”为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有权弹劾百官、参决大狱、监督府库支出等。御史台下设有“三院”:台院、殿院、察院,既分立,又互相配合。台院执掌纠弹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付的重大案件;殿院负责肃整朝廷礼仪;察院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地巡察地方。

    到了明清时代,御史台则转变为都察院。由于明朝不设宰相,六部提高地位,为了加强对六部的监督,还专门设置了六科给事中,来监察六部。

    在国家体系中,监察机关处于权力制衡机制的位置,以使国家机器得以正常运行。监察机关又是以弹劾“官邪”作为重要的执掌,以确保官僚机构职能的正常发挥。由于监察机关对国家的稳定起着一定作用,因此,历代皇帝都很重视。

    比如,元世祖忽必烈就曾说过,“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的。”这说明,中央最高的军政长官也要接受御史台的监督。

    因此普遍表现出监察官员位卑权重的特点,但作为皇帝的耳目之司,权力却十分显赫。“汉朝时,十三州刺史的官秩不过六百石,与县令相当,但却可监督秩二千石的郡守。明代也是这样,明代监察官的品秩很低,给事中和御史均为七品左右的小官。这些小官却被赋予重权。”中国人民大学清史所研究员张宏杰说。

    另外,系统独立,垂直管理,直属皇帝领导,也是历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因此,监察机构只是皇权的附属,并不能监督皇权。

诸多弊病

    艾永明认为,古代监察制度常常混淆监察职能和行政职能,扰乱正常的行政秩序。

    在中国古代许多统治者的心目中,监察机关和行政机关有明确的分工,相互分立而各司其职。

    然而,由于监察机构是朝廷的宠信之司,监察官员是皇帝的近侍之臣,因而赋予他们广泛的权力和职责,导致监察与行政相混淆。

    从汉朝的《监御史九条》《刺史六条》,到唐朝的《监察六法》,再到明朝的《宪纲条例》和清朝的《钦定台规》,历朝历代莫不为监察机关法定了巨大的权力空间。

    因此,监察权许多时候就变成了行政权。 

    同时,古代监察制度对监察职能和审判职能也常常不分,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审出多门,审判权不能划一行使,这一问题与监察职能的无序扩张有密切联系。中国古代的监察机关虽然属于司法机构,但不是审判机关。

    由于拥有巨大的权力,监察官员自身严重腐败。

    艾永明看来,从制度设计的宗旨而言,中国古代设立严密而庞大、位重而权大的监察机关的首要目的是纠察百官、防治腐败,事实上也收到了相当的成效,但是也带来一个严峻的问题,即监察官员因拥有过大权力、凌人威盛和特殊地位而自身严重腐败。

    明朝从立国之初就十分重视监察制度,朝廷赋予御史的权力远超前代,也正因为如此,明代御史贪墨成风,尤其在中后期,他们俨然成为贪赃枉法的一支主力军。

    对于监察官员自身腐败不堪,各朝都采取一系列措施,如重罚厚赏、监察机关和官员互相监督纠举等等,但收效甚微。

    艾永明认为,古代监察制度弊端根源于权力一体化,缺乏外部有力的监督力量,这是历史的局限性。因此,每个朝代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就会出现监察制度失效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