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文帝与《开皇律》

  公元581年,北周外戚杨坚夺得政权,建立了隋王朝,称隋文帝,改元开皇,建都长安。杨坚曾在北周从政多年,亲眼看见严刑酷法的弊病。他当皇帝后采纳了刑部侍郎赵绰提出的“行尧舜之道,多存宽宥”即实行轻刑恤罚的建议,定为立法的指导原则。

  开皇元年,隋文帝适应时势要求,继承了“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指派尚书左仆射高颎、上柱国郑译等人制定了《开皇律》。《开皇律》删去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杖等罪1000多条,留下500条,共12篇。《开皇律》是自秦以来历代法律中比较轻简的法律。唐朝及以后各朝的法律,在篇章体例上都沿用《开皇律》,它的影响是很深远的。

  《开皇律》的修成是中国古代法制史的重大转折,它使古代法制定型化。表现在:篇目定型。起初《法经》六篇,后来《汉律》60篇,魏晋南北朝各代法律篇目或多或少,变动不定。到隋《开皇律》定为12篇后,为唐、宋、明各代所承袭沿用。刑名定型。秦律中的刑名繁杂,以后几代发生变化,趋向简化,到《开皇律》时定型在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上,除辽代外,一直沿用到清代,基本没有多大变化。确定“十恶大罪”的罪名,自唐至清一直沿袭未改。规定的“八议”“官当”制度也为后世法制所仿效。总之,《开皇律》起着承前启后的重大作用,从此长达1200多年的时间里,中国封建法制基本上定型化。

  隋文帝杨坚力主刑以辅德,甚至“以德代刑”,并把这些思想注入法律之中。在他即帝位之初,便下诏天下学礼,作为保证法律实施的一个前提。他除了强调用法律严厉镇压劳动人民的反抗外,还强调官吏守法执法,对违法失职的官吏,一经发现,一律依法论处。例如,晋州刺史、南阳郡公贾悉达和隰州总管、抚宁郡公韩延等因犯贿赂罪被处死。他对王公贵族也要求极严。例如,上柱国刘旭的儿子居士倚仗其父的权势,结伙成帮,为非作歹,侵凌百姓,被处以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