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专业服务,引导理性维权

  作为广东中立法律服务社的理事单位,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解决了多起疑难案件,真正做到了切实有效地帮助群众化解矛盾与纠纷,将专业法律服务的公益性最大化,引导群众理性维权,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自广东中立法律服务社成立以来,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参与解决多起疑难案件,尤其是“深圳某科技公司行政复议案”,结果令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双方均满意,避免造成进一步损失的同时,也保障了双方利益。

  中立法律服务社法律服务人员、经纶律师事务所主任蔡海宁介绍说,该起案件案情较为复杂,涉及企业与政府机关之间的利益纠纷。中立法律服务社的服务宗旨是,以第三方的身份站在中立的立场,不偏向当事人任何一方,帮助化解政府部门与民众的对立情绪,引导民众正确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分析解决问题。

  蔡海宁律师介绍说,该案件起因是深圳市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参加A市某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被A市财政局下达了《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对科技公司作出了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在一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对此,科技公司认为,由于其大部分业务均系政府采购项目,若任由A市财政局草率、违法作出处罚决定,就等同于让其停产停业。该公司负责人称,此次违法处罚将影响300多人的收入来源和上千人的切身利益,如果置他们的利益于不顾、处理不当,有可能引发群众大规模地到政府上访维权,将严重威胁社会稳定。

  2015年9月17日,蔡海宁作为中立法律服务社当时的值班律师,对该案件进行接访后,经进一步查阅案件资料、深入了解案情,向涉案科技公司提出如下法律分析:

  首先从主观上来看,科技公司并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主观过错。科技公司委托B公司为其提供关于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委托服务。B公司为履行与科技公司间的委托合同,依约向科技公司交付了C中心出具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由于科技公司不具备甄别相关证书真伪的能力,而上述B公司提供的证书明确载有C中心授权人的签名且加盖了C中心的公章,对于科技公司而言,科技公司有充分理由确信该证书为真实、有效的证书。并且在所涉政府采购项目及与之同类的其他采购项目中,科技公司对比同行业竞争者一直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没有必要为了对投标结果无任何影响的证书而去造假,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谋取中标的违法动机,也无提供虚假材料以谋取中标的主观过错。

  其次从客观上来看,A市财政局无证据证明科技公司提供的材料是“虚假”材料,科技公司也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此外,A市财政局涉嫌滥用行政职权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依法予以撤销。科技公司实质上具备成为相关招标投标项目中标方的资格,也具备履行相关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其中涉及C中心违规或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并不在科技公司的可控范围之内,无论基于任何理由都不可将责任推托于科技公司。且如今提出质疑的当事人已撤回质疑,科技公司迄今为止没收到中标通知书,更未与招标方签订相关政府采购合同或收取招标方任何合同款项,科技公司的行为并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蔡海宁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相关规定,得出以下结论:在科技公司既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主观过错,也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客观行为,且科技公司的行为也无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情况下,A市财政局不应对科技公司作出此等行政处罚。

  蔡海宁律师作为科技公司的代理人,在协助科技公司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同时,告知科技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1条相关规定,向复议机关提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以争取在行政复议期间,尽可能减少行政处罚对科技公司产生的不良影响。

  经中立法律服务社从中调解,该案件当事人同意通过依法遵循复议、诉讼程序解决问题。同时,经代理人蔡海宁律师的积极沟通与努力,行政复议机关最终也采纳了其意见,认为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可能对科技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于2015年10月22日下发了《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至此,科技公司的权益得到了维护,社会矛盾也得以及时解决。

  蔡海宁告诉记者,上述案件获得了“广东省法学会优秀服务案例”的殊荣。他表示,这是法学会领导对经纶律师事务所在中立法律服务社的法律服务人员工作的充分肯定。事务所全体工作人员将以此为准绳,再接再厉,继续为民众排忧解难,为中立法律服务社更好地服务社会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