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须依法依规

“新规”三大亮点提高行业门槛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明确指出,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都应该依法依规进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互联网系列重要讲话中提到,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利用网络进行欺诈活动、散布色情材料、进行人身攻击、兜售非法物品等,这样的言行也要坚决管控,决不能任其大行其道。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中国的互联网直播近几年发展特别快,现在网络直播出于野蛮生长的环境,因为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一些直播行为是没有底线的。特别是在网络直播的盈利环境下,完全以“网红”经济和眼球经济为基础,在追求盈利目标的时候,严重侵害了公众的知情权、他人的商誉权等。

  11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促进互联网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定》明确,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都应该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规定》出台后,几大网络直播平台纷纷贴出公告,将提高监控力度,对直播不良内容的主播进行封号处理。快手直播发出声明,将保持不间断监管,对查实的播出包括但不限于伪慈善、吃异物、砸车、约架、假死等不良内容的用户,根据违规级别予以相应处理,绝不姑息。也将邀请专家、网友和机构组成自律委员会,共同监督。

“双资质”提高行业门槛

  “此次《规定》的第一大亮点是明确了时政类消息的‘双资质’。最大程度提高了门槛,把虚假消息挡在门外。”朱巍称。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表示,“双资质”即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都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具体《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许可内容,是依据2010年广电总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规定,由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

  这一要求在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被强调。“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及个人,包括开设互联网直播间以个人网络演艺形式开展直播业务但不持有《许可证》的机构,均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上述所列活动、事件的视音频直播服务,也不得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直播间)开办新闻、综艺、体育、访谈、评论等各类视听节目,不得开办视听节目直播频道。”韩骁称。

  然而,目前我国从事互联网直播的平台多达数百家,其中绝大部分的直播平台不仅业务主播没有新闻资质,甚至连平台本身也不具备新闻资质。“这些不具备法律资质的网络直播活动,严重违反了法律对时政类新闻的规定,造成了互联网新闻采编和发布活动的混乱;另一方面,大量以片面追求点击量和商业效果,忽略新闻真实的‘标题党’和‘谣言党’充斥互联网直播市场,严重侵害了公众知情权,危害了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朱巍认为。

  因此,为保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专业性和真实性,《规定》明确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直播平台的“总编辑负责制”。要求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平台必须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应对本平台发布的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杜绝了“标题党”“片面党”“歪曲党”等严重损害新闻真实客观,侵害公众知情权的直播违法行为。

信用和收益挂钩是一大进步

  朱巍认为,我国网络直播实践中,广泛存在有追求商业利益、网络主播忽视法律和道德底线,以及网络直播已经出现蜕变成违法违规表演的显著倾向。大量所谓的“网红”靠网民关注度生存,无视法律法规,大量发布虚假广告,甚至以“做电商”“搞公益”“组建社团”“交友”为幌子,从事传销、网络诈骗、卖淫嫖娼、网络赌博和其他侵害网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同时,现阶段网络平台的商业模式完全建立在“网红经济”基础上。因此,个别直播平台忽视法律和道德责任,放任甚至鼓励网络主播的违法行为,已经对产业、社会和网民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后果。

  针对网络直播中出现的这些问题,结合网络直播的即时性、广泛度和控制力等特点,《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网络直播平台应该担负起“主体责任”。网络直播平台不单纯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更应对利用其平台服务产生的内容履行勤勉监管者和技术控制者责任。

  “我认为这里所谓的‘主体责任’包含几个方面:一是监管制度上的责任。《规定》对症下药,明确平台应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和信息安全制度,完善‘值班巡查’‘应急处置’等管理措施。监管制度上的完善,将最大程度肃清利用网络直播的违法行为,维护网民特别是青少年受众的合法权益。”朱巍表示,“二是技术上的责任。互联网技术本身就是‘双刃剑’,对于网络直播来说,技术用得好不好,就是区分互联网直播是‘宝’还是‘病’的分水岭。还有真实身份认证制度责任和信息安全责任。网络的虚拟性不代表网络就是法律的无疆之地,每个人应该承担自己在虚拟世界的所有言行后果。”

  《规定》首次将互联网信用纳入到网络直播治理模式中来,开创性地将网络主播的信用等级与平台对其的管理和服务直接挂钩,建立“黑名单”制度和“信用机制”,朱巍认为这对今后的其他互联网领域法制建设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行业的整体门槛提高了。把信用和收益直接挂钩,而不是把权限和关注度挂钩,这是一个特别大的进步。”朱巍称。

“新规”具有强制性

  有网友质疑此次新出台的《规定》是否具有强制性。韩骁对此持肯定态度。

  他解释说,《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是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的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互联网信息监管机构,根据国务院通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不另设新的机构,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加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牌子。而新闻办是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所以可以说这个新规既不属于行政法规也不属于部门规章,而是属于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也是具有强制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