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灯式”处罚有悖法治精神

  111日晚,深圳交警开展体验式执法:严查乱用远光灯。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官方微博称:“今晚整治乱开远光灯,查到就坐这把‘绿椅子’好好体验一分钟!”随后,@深圳交警发布多条微博,并配有执法图片。从微博配图来看,确有违规者面对警车看灯。在执法过程中被查到使用远光灯的司机需坐在一把“绿椅子”上,面对着自己车辆,亲自感受远光灯,体验一分钟。(112日《法制晚报》)

  有车一族对乱开远光灯的诟病与厌恶久矣,此举对交通安全造成的危害更是不可小觑。2015年黑龙江省大庆市交警部门的相关统计显示,夜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比白天大1.5倍,60%的重大交通死亡事故发生在夜间,而其中缘于滥用远光灯的夜间车祸竟然高达30-40%。难怪深圳交警罚看远光灯的处罚“创意”,会得到外地同行们的纷纷点赞。微博被疯转近7万次及“大快人心”“一分钟时间太短”的网友力挺,道出了国人对此等违法行为深恶痛绝的治理诉求。

  尽管在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的《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远光灯的使用范围,并列举出包括“照明条件良好”“会车”“车辆在隧道、高架桥等地方行驶”及“停车或车辆停止前进”等四种禁止使用远光灯的情形,但在现实生活中,的确有部分司机漠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只图自己的行车便利而罔顾他人的内心感受及人身安全,甚至有人将开远光灯视为夜间行车的常态化动作。不管此举出自有心还是无意,其违法属性毋庸置疑,受到处罚当属咎由自取。

  不过,情绪归情绪,执法归执法。处罚交通违法不能止于“解气”和“泄愤”,还需保持理性、讲求文明和依法办事。冷静剖析“看灯式处罚”,其负面效应显而易见。其一有损健康。鉴于远光灯具有光线平行射出、光束集中且亮度较大,直视可伤及人的眼睛或导致瞬间致盲的特点与危害,这种以“亮瞎眼”促人改过的体验式处罚实不足取;其二有悖文明。让乱开大灯的违法者直视大灯,难脱“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以暴制暴之嫌,与其说是“处罚”不如说是“体罚”更为贴切;其三有违法治。矫正陋习,治理违规,当以法治为前提。既然国家法律只是对乱开远光灯列举出了“罚款”和“记分”的处罚规定,交警部门就当依法履职、按规施罚。“看大灯”显然有悖“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司法原则。

  也许,深圳交警使出“开大灯”的处罚狠招,或不无违法成本低和执法难度大的现实无奈,其本意也是希冀违规者受到从“刺眼”到“刺心”的深刻触动。但任何公权行为都需被严格限定于法律框架之下,搞僭越法规的所谓“创意”并不妥当。再说,看灯体验也只需瞬间“一瞥”便可心领神会,无需长达60秒的“目不转睛”。要提高乱开远光灯的违法成本,更当通过正当的立法程序增重加码或提档升级,比如将其纳入“危险驾驶”的处罚范畴。有悖法治的情绪化执法着实有害无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