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真相难认定 测谎结果为依据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通讯员 辛成)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根据测谎结果宣判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案情原本很简单,但因原被告说法截然相反,难以判断事实真相,后经当事人申请原被告进行了测谎,江干区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参考测谎结果作出了判决。

  贾先生因所建仓库与郑先生房屋相邻,影响郑先生正常生活,经多次争吵协商,双方达成贾先生补偿郑先生贰万元的协议(纸质),由贾先生的店员吴小姐作见证人签字。可不久后郑先生就把贾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贾先生支付2万元补偿款。诉讼中贾先生称签订协议时就已经支付郑先生15000元,仅余5000元未付,并申请吴小姐当庭作证,但没有提供郑先生收钱的收条。吴小姐在法庭上对时间地点人物事件一一进行了陈述。贾先生称因为吴小姐见证了签协议和交钱的过程,所以才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但郑先生坚称没有收到过贾先生所说的15000元,并当庭发誓。

  法官正在纠结如何判断之时,贾先生申请对双方关于“是否支付了15000元”的陈述进行测谎,郑先生也同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照测谎的结果作为判决依据,江干法院准许了贾先生的申请。

  经过测试,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心理测试室作出了心理测试分析意见书,结果是贾先生在测试时出现了说谎生理反应,其对与郑先生的相邻权纠纷的陈述可信度较低;郑先生在测试时未出现说谎生理反应,其对与贾先生的相邻权纠纷的陈述可信度较高。

  该结果与根据证据优势所体现的事实一致,最后江干区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参考测谎结果作出了贾先生支付郑先生补偿款2万元的判决。

  法官认为,原被告双方就相邻权纠纷达成的补偿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应属有效,双方应当遵守。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支付了15000元补偿款。本案中贾先生并未举出直接证据证明其向原告支付了15000元,参照其申请进行的测谎测试的结论,法院最终认为贾先生未支付原告15000元补偿款,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对郑先生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