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罪量刑引争议

  这起浙江特大贩婴案引起全国关注,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中央媒体纷纷进行了连续报道。本案中的量刑问题、案犯犯罪动机等问题,也引发了社会广泛讨论。

  关于量刑问题,本案主犯章某辉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针对这一判决,舆论反映量刑过低,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为像这样罪大恶极、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不应该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下列情形”指: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拐卖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本案中,为什么没有对章某辉判处立即执行死刑?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某辉、朱某拐卖儿童人数多,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但公诉机关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可以证实所涉儿童系被偷盗、抢夺、拐骗、绑架的证据,本案除已证实2名儿童系亲生父母出卖外,其余所涉儿童来源均不明,结合本案儿童被拐卖时年龄均系几个月大,部分被告人辩称来源于亲生父母出卖或李某春所在医院孕妇自愿流产(早产),无法认定被告人明知涉案儿童系偷盗、抢夺、拐骗、绑架等犯罪手段获得而参与拐卖,被告人章某辉、朱某、梨某妞等人归案后又如实交代,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尚不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那么,对罪大恶极的拐卖儿童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就能震慑犯罪贩子、遏制拐卖儿童行为的发生?显然,这样的因果关系不能成立。

  其实,这样的呼声一直不断。

  实际上,近年来,国家已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明显加大了惩处力度。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并不鲜见。如,20126月,公安部督办的云南蒋开枝重特大拐卖婴儿犯罪案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庭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蒋开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彭庆托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再如,2015126日,由公安部督办的防城港市“2011·6·8”特大跨国拐卖儿童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宣判。2016816日,广西防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主犯黄清恒执行死刑。

  不过,关于执行死刑问题,法学界、社会学界则多从专业角度提出反对意见。2015617日,新华社为此发文指出: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罪犯被判死刑,在我国不是没有先例;至于“是否该一律判死刑”,则成为争论的焦点所在。

  该文中,学界反对死刑的以知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教授为代表。他指出,对于非暴力犯罪判处死刑,要尽早争取废除。“刑法的威慑力实际上是有限的,杀人要偿命,但自古以来杀人的事从来没有断过。关键是作案的人没想到犯案后就会被追究。刑法的威慑力不是没有,而是不要把它神化了,它不是万能的。”而业界中,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表示,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当判处死刑,否则不足以震慑此类犯罪。就此话题,陈士渠在接受《广州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拐卖儿童罪的起刑点就是5年,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并不是说当前我国对人贩子的处罚不够严厉,实际上,这些年国家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一直都是从重处罚。自己提出这个建议的初衷就是,今后在处罚罪行严重的人贩子时应多使用死刑。

  另外,法律界人士指出,当前对买孩子的收买方处罚偏轻,也是拐卖儿童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全国人大代表王军表示,当前对“收买”被拐儿童方面的打击力度太小。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收养或收留方没有虐待行为,就可以免于处罚。只有加大对买方的处罚力度,拐卖儿童的主要渠道和动机就被卡死了,相信拐卖儿童的行为也会减少。

  全国政协委员许钦松曾在全国两会上提交了“关于打击拐卖儿童行为”的提案,他建议加快完善立法、增强全民“反拐”“治拐”的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