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解读新民办教育促进法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日前,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对修法的相关问题加以解读。

  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针对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现有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均为非营利性办学。义务教育体现国家意志,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这种性质决定了义务教育阶段不能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如果允许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根据教育部回应,修改决定不设置统一的过渡期,有利于各地依据法律,从实际出发解决相关问题,一校一策、稳妥处理。修改决定自201791日起施行,是要为各地制定具体办法留出较为充分的时间,保证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可依照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和用地政策,还可以享受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此外,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所有民办学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收费等措施予以扶持,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