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完善执行规范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黄墨白) 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保全规定》)、《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两个司法解释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终本规定》)一个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将于2016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介绍,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着力解决执行中法律资源不足、法律空白点多、法律规定不明确、执行行为失范等现象,切实把执行权力关进制度之笼。
《财产保全规定》共29个条文。包括合理调整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数额。规定中明确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30%,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成本。同时,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有权责令当事人追加担保,对担保数额予以调整,以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司法解释还明确了财产保险机制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保全实施阶段的应用。对于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涉及弱势群体以及公益诉讼等案件,明确规定可以不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
在财产保全规定中,也明确了解决保全乱的各项措施。如在确保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依法保护债务人产权;财产保全期间,在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允许债务人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查。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共35个条文,对法院在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的规范,填补了此前法律、司法解释的空白。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首次在司法解释层面,通过8个条文,明确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因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发生概括继受,或者因债权转让、离婚分割等发生特定继受时,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以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还增设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情形,主要包括变更追加瑕疵出资有限合伙人、对瑕疵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发起人、出让瑕疵股权的股东、违规注销企业的清算责任人、承诺对被执行人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无偿接受行政命令调拨财产主体、财产混同的一人公司股东等,以对逃避、规避行为形成精准打击。
据孟祥介绍,实践中,各地法院存在适用标准过宽、程序过于简化等不规范问题,一些本不该进入该程序的执行案件被当作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处理,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公信力。《终本规定》的出台,将有效防止为片面追求结案率而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规定》全文共19条,其中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性要件和实质性要件做了严格要求。
《终本规定》明确,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执行人可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另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人民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恢复执行。
《终本规定》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还要进一步完善对此类案件的救济管理。规定中明确异议制度,充分权利救济;明确单独管理,继续财产查找;建立案件信息库,接受外部监督;强化执行联动,防止恶意逃债;理顺衔接机制,畅通执行转破产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