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磊:法律人思维的两点论与重点论

  法律人是否具有一种独特的思维方式?

  在2013年,法理学界就发生了一场以此为主题的论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力和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孙笑侠基于“是否存在法律人思维(或者说独特的法律人思维)”展开了激烈地争论。

  美国人弗里德里克·肖尔所著的《像法律人那样思考:法律推理新论》正是一本关于法律人思维与推理的书,书中讨论的是律师和法官的思维、推理和论证方法。书中序言说:“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是否有别于普通人,这个问题尚无定论,尽管如此,人们还是认为某些推理技术是法律决策所独有的。”

  20166月,该书中文版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近日,本书的译者——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副教授雷磊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专访,畅谈了他对“法律人思维”的理解。

  记者:对于这本译著,您有什么样的定位?期待它能产生什么样的作用?

  雷磊:这本书在美国法学院的课堂上是指定的参考书,我当时的想法是西方法学院的学生在读的书我们的学生是不是也可以读。在学界曾流行着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法理学要么是冗余的,要么是无用的。产生这种观念的原因可能有法理学本身的一些问题,例如法理学通常围绕一些抽象的概念展开讨论,还有一部分原因可能是由于中国的法理学研究通常和政治结合的比较紧,学生会认为它充斥着意识形态或者政治性的色彩,认为法理学没有真正的价值。

  我希望可以通过研读美国法学院教授的论著来告诉学生,法理学和司法裁判是紧密结合的,任何法官或裁判的背后必定会持某种法理学的立场。就像美国法学家德沃金说的:“法理学是司法裁判的总论,任何法律判决的沉默序言。”同时,我也希望学生们明白,不能只满足于做一个照搬法条的“法律工匠”,而是要反思法条背后的道理。学习法律不是单纯知识的灌输,也包括法律思维的训练。

  就这本书而言,刚入校的本科生就可以去读了。首先,这本书是反思性的,它可能会挑战一些偏见和常识,对于尚没有接触到法学院“惯常模式”规训、也没有产生“路径依赖”的新生来说,可能会更容易接受。其次,它可以挑战常识,刚入校的法学本科生一般都怀有追求正义的美好愿望。而这本书告诉他们,实现公正不是一句空话,有的时候需要牺牲案件本身的公正去实现更长远的公正。因为司法裁判绝不仅仅为了解决纠纷,它的独特之处在于怎样去解决纠纷,它需要的是论证和说理。

  记者:您认为是否真的存在一种独特的法律人的思维方式?那是一种什么样的思维?

  雷磊:我认为法律人思维是确实存在的。在原作者肖尔看来,本书是基于对美国司法实践的描述提炼出的观点,就像他在序言中提到的,“有没有法律人思维是一种经验上的主张”。但在我看来,这种研究方式其实是有一定的局限的,因为司法实践和经验在不同国家可能并不相同,基于经验的判断不能作为一种普适的判断。相反,我认为要得出普适的判断就需要做分析性的研究,也就是从“法律人思维”这个概念本身内在的要求出发。

  法律人的思维,换做我们熟悉的哲学话语来说,是“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结合的思考。

  “两点论”说的是,法律人的推理总是在两种追求之间来回摆荡,意图取得平衡。一方面要追求依法裁判,另一方面要追求个案正义。如果说依法裁判是“向后看”,而个案正义是“向前看”的话,那么法律推理就是前后看和向前看的统一。

  “重点论”说的是,在这两方面中,法律人的重心在于依法裁判,也就是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则处理案件。如果当依法裁判和个案正义发生冲突时,通常情况下优先满足依法裁判。这也就是为什么作者说,法律推理的直接目的通常是为个案寻求一个法律决定,而并非总是最佳的法律决定的原因。当然,在例外的情形中(比如作者在书中提到的里格斯诉帕尔玛案),法官可以为了个案正义推翻法律规则的适用,但必须要进行“特别证立”。

  换言之,依法裁判是无需承担额外的论证负担的,而为追求个案正义破坏依法裁判却需要承担额外的论证负担。

  记者:法律人思维的价值体现在哪些方面?

  雷磊:法律人思维偏重于“重点论”,也就是依法裁判。依法裁判的价值首先体现在它能维护法律本身的安定性;其次,它有利于政治权力的功能性区分,立法权与司法权不能相互替代;最后,这当然还是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权利。

  重点论并不否认例外情形中为追求个案正义而破除规则拘束的可能,但必须为这种“例外”的做法承载负担。这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首先,如果法官想要抛开一个可直接适用于个案的规则进行裁判,就必须在法律体系中找到其他的规范依据,例如法律原则。其次,在找到规范依据之后,要说明为什么在这个案件中有必要破除规则的适用。最后,要承担论证失败的风险。主张破除规则的法官如果没法证明有如上“更强理由”来这么做,那么就必须承担失败的风险,也就是继续适用既有的规则。这些都是法律人思维的体现,同样也反映了前面所说的法律人思维的价值。

  记者:对于中国来说,书中提到的一些方法论是否具有借鉴意义?

  雷磊:这本书是从美国的司法实践出发的,对我们来说,可以透过其中经验式的归纳提炼出更普适的内容,而这些内容对于任何国家来说都是一样的。例如,对于中国来说,强调依法裁判同样非常重要。

  在我国,通常说司法裁判要做到3个效果的统一: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但到底谁该统一谁?换言之,当3个效果,尤其是法律效果与后两个效果相矛盾时该怎么办?这个问题很突出。例如,我们能不能为了片面追求社会效果而枉顾法律效果?裁判的社会效果的确是需要考虑的,但它的前提是依法裁判。其实不仅是司法哲学,我们的整个社会哲学长期以来对于规则在国家治理中国的作用都持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但如果没有对规则的尊重,没有树立起规则的权威性,那么过多强调法外因素,势必会瓦解法律,甚至会瓦解法治本身,因为法治最基础的条件之一就是必须要树立法律的权威。

  对于法律人的思维训练来说,在本科学习阶段多开设一些研讨课和案例研习课是有帮助的。例如,德国形成高度发达的法律体系和学说体系跟他们法学院案例研习训练的高度发达是相关的。德国课堂一般都很重视案例剖析,他们甚至根据特定的案件类型(如民事案件)提炼出以一套成熟和相对固定的“分析模型”:案件的程序问题是什么,实体问题是什么,程序问题上有哪些要点,实体问题上有哪些要点,一步一步往下分析,前一步不通过后面就不能成立,非常严格。但是中国的法官或学生还做不到这样的分析。

(单慧粉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