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三中院:“家暴认定低,受害者仍需提高维权意识”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通讯员刘晓蕾)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和具体操作问题,结合家庭暴力多出现于婚姻家庭类案件的现状,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类案件审理开展了专题调研,分析归纳出该类案件的基本特点及审理情况,并结合法律规定,就家庭暴力的认定规则及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11月1日,该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基本特点、审理难点通报,并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如何维权提出建议。
据北京三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次仁卓嘎介绍,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三中院审结的婚姻家庭类二审中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共有213件,主要集中于离婚案件。而且案件中主要体现为男性对女性实施家庭暴力,占比高达89%;家暴中殴打为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比例高达71%,谩骂、恐吓、威胁等语言暴力位居其次。
然而,次仁卓嘎指出,在实际审理中,较少案件被法院认定构成家庭暴力。213件案件中,经法院审理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仅为22件,认定率为10.3%;另外就损害赔偿而言,相关诉请获得法院支持率较低。213件案件中,当事人以家庭暴力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的有73件,仅有17件得到了法院判决支持,支持率仅为23%,且赔偿数额多在5万元以下。
当事人就家庭暴力的事实举证不充分、家庭暴力的法定构成要件难以确定、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不明确是涉家暴案件审理中的难点。
次仁卓嘎认为,法院认定家庭暴力,应当结合侵害方式、持续时间、反复频次、伤害后果等方面予以综合审查判断,但不宜将造成轻伤、轻微伤或精神抑郁等“伤害后果”作为必备要件。对在一般人看来也属于轻微的家庭纠纷或推搡,或双方偶然的激烈争吵,法院不应认定为家庭暴力。在案件审理中,一旦法院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即会涉及相关法律责任的问题,主要包括离婚案件中对婚姻关系、财产分割、损害赔偿、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处理;抚养纠纷案件中对抚养关系的判定;探望权纠纷案件中对是否准予探视的考量等。
从家庭暴力案件认定比例中可以看出,当前反家庭暴力的维权意识尚未深入人心,维权知识尚未普及到位。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向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了维权建议。如提高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寻求社会机构与公权力机关的干预与救助、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
另外,法院还呼吁公安机关与其他社会机构等共同发力,承担起预防、干预、处置家庭暴力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