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买菜被通报”不能止于撤销

  近日,一份由福建省宁化县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签发的通报,在网络引发热议。通报中称,该县两名小学老师,因为“在占道经营摊点买菜”被面向全县通报。1026日上午,宁化县委县直机关工委针对此事公开回应,承认“部分要求过于生硬”“通报方式不妥”,撤销上述处理决定。

  失误者有错必纠、立行立改的明智态度固然值得肯定,但“撤销”之后的教训反思和务实矫正更不可或缺。

  应该说,当地县直工委的“通报”批评并非无据可考,其文件支撑就是宁化县委出台的《关于机关党员干部在城市管理中严格遵守“三带头八不准”行为规范的通知》,且其中也明确载有“一经查实,一律通报”的字样。而所谓“八不准”的第一条即为“不准在占道和流动摊点买菜、就餐等购物行为”。由此说来,县直工委也不过是在照“章”办事,抑或是代人受过。真正需要反思和汲取教训的当为执行者背后的决策者。

  透过“不准在占道和流动摊点买菜、就餐等购物行为”的禁令,人们不难窥测其不合情理和有悖法规的“用力过猛”之处。

  一个有悖常理和并无法律依据的奇葩规定,缘何能顺利成文并被付诸实施,究其原因,其病根就在于对践行法治和公权约束的认知缺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是行政治理的应有秩序,“不准在占道和流动摊点买菜”,明显缺乏对消费者权利的基本尊重,也是对政府部门履职不力和监管失效的责任推卸,当属对公权力的滥用行为。引领公职人员关注城市管理,甚至鼓励其积极举报和劝阻占道经营行为,并不为过;让公职人员不购买占道商贩出卖的商品,也不无倒逼商贩依规经商的制度本意,但这种“说不”只能是倡导性的要求,而并非生硬的文件“规定”,甚至处以某种罚责。

  规避先“通报”后“撤销”的行政尴尬,必须恪守依法行政的法治理念,学会善待与制约公权及尊重与保障私权,尤其要防止越权决策和滥用红头文件。只有将“通报”建立在决策正确无误、案由证据充分、批评经得起质疑的基础之上,才能确保其严肃性、震慑力及公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