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赴法国培训考察有感
6月5日至25日,我有幸随中国法学会组织的考察团赴法国培训,考察法国司法制度。期间,先后在法国国家司法官学院、法国比较立法学会、马赛大学法学院参加培训,历时21天,初步了解了法国基本司法制度,感受颇多,溢于言表。
管中窥豹:法国的基本法律体系
法国实行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两院制,拥有制定法律、监督政府、通过预算、批准宣战等权力。当前,法国政局总体稳定,社会党及左翼执政联盟掌控议会两院。法国司法机构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司法管辖体系,即负责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与负责公民与政府机关之间争议案件的行政法院。两个体系的法院都能对各自管辖的诉讼案件作出最终的判决。而且,每个法院系统都有自己的金字塔形的机构设置。普通法院系统由基层法院(违警法院、轻罪法院、重罪法院、大审法院、小审法院、商事法院、劳动法院、社会保障法院和农事借贷法院等)、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行政法院系统由(初审)行政法院、上诉法院(自1987年起)和最高行政法院组成。由于两个法院系统均有各自的管辖范围,因此法国还专门设立了权限争议法院,以在两个法院系统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作出裁决。现代检察制度发轫于法国后被德国等欧洲国家引入,为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继承。法国实行的是审检合署制,即国家不设立与各级法院平行的检察院,而是由司法部向各级法院派驻检察官。法国检察院设在法院中,但并不表示检察系统依附于法院,法国检察院由共和国司法部领导,全国检察院内部实行垂直的一体化管理。
法国是一个创新能力很强的国家,她的法律体系也一直在创新发展中,从上世纪70年代以来,法国的民法典和刑法典一直在修订中,以适应国内外形势和社会结构深刻变化的需要。特别是近年来法国加大司法改革力度,它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进一步健全法律机制,简化诉讼程序,制止办案拖沓,使司法更加快捷,更加清晰,更贴近人们的需要。
他山之石:
法国司法制度的特色亮点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法国司法制度中的一些法规和做法值得参考借鉴。
一、法国的司法官制度。凡通过司法官考试录取的,基本全部可以进入司法官队伍,考生录取名额与分配名额一致。这种员额法定的制度,使得国家对司法官的管理井然有序,不仅对司法官队伍的人员心中有数,而且疏通了司法机关人员进出的渠道,从根本上避免了人事管理上人为的干扰,杜绝了进人的随意性。法国宪法第64条规定,一旦成为司法官,其身份具有不可撤销性。
参加司法官会考的考生分为三种:学生;国家公务员、军人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从事法律职业活动或做过地方民选代表的人。考生须具备的共同条件是:具有法国国籍,享有公民权利,精神健康,具备为国家服务的正常条件,身体状况良好,未受损伤或可给予长期病假的所有疾病均已痊愈。此外,2001年5月30日的司法组织法允许对一些专门人才开放会考,并作为司法官辅助遴选形式固定下来。
司法官的培训具有鲜明的法国特色。在法国,所有加入司法官队伍的人都要在法国国家司法官学院进行培训。这样,从国家司法官学院毕业出来的司法官,均是实用型人才,是完全具备司法官素质的合格人才,一旦分配到法院,便立即可以独当一面,开展工作。这与我国有很大的差异。
二、法国的律师管理。在法国,律师是由律师公会管理的,全国各大审法院管辖区域内均设有一个律师公会,负责对该地区律师的管理。律师法第21条规定,律师公会系独立自治的法人。各地区律师公会互不隶属,有独立的预算、内部规范及组织机构。律师公会内设全体大会、理事会及一名公会会长。1990年法律改革后,法国还设立了全国律师公会,负责全国律师行业的一般运作事宜以及向公共权力机构反映律师的意见。
法国律师法第1条第3款规定,“律师职业系独立自由之职业”。但“独立”“自由”的职业特质并不能排除行业纪律的约束。法国律师公会设立的初衷便是为了协调律师“独立性”与“规范性”之间的关系。2004年法律对律师的纪律惩戒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新法规定,法国在各上诉法院设立纪律惩戒委员会,负责受理所在地律师公会登记律师的违法及过错案件。利害关系人对惩戒裁定不服的,可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三、法国的刑事政策。(一)诉讼交易的引进。诉讼交易是一个非常新的概念,在传统法律体系中是没有的,但是诉讼交易可以方便减轻法庭负荷。诉讼交易减免了已认罪罪犯的庭审,这个程序需要检察官来提出。诉讼交易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必须承认犯罪并且接受处罚。如果没有这两点,必须进行正常的庭审。但严重的案件是不能使用诉讼交易的。如果检察官觉得诉讼交易是可行的,检察官召集嫌疑人来讨论这个交易,嫌疑人需由律师陪同。检察官可要求嫌疑人接受以下一种或多种惩罚:罚款(数额不得多于应该处罚的款数),一年以内有期徒刑。如果嫌疑人不同意则回归原有庭审流程。如果嫌疑人同意检察官提议,还需要再经过本案法官同意听证会。法官在这个听证会上有权作出同意或者拒绝检察官的提议,但法官不能对这个提议作出任何改动,这个听证会是面向所有人的。如果法官同意检察官的提议,那么法官要给出同意文件,效力和法院正式判决一样。嫌疑人必须全程知晓并参与,而且诉讼交易不妨碍嫌疑人获得应有的赔偿。
(二)轻罪快审制度。法国于2003年通过了成立速裁法庭的改革方案,速裁庭的法官是非职业法官,主要人员构成为退休法官、检察官、大学教授等法律工作者,速裁庭的法官可以工作到75岁。速裁庭大多设立在小审法院内,受理民事案件仅限于自然人之间争议标的金额不超过1500欧元的简单民事纠纷,采用独任制和一审终审制,对诉讼程序也进行了相应的简化,办案法官不仅依据法律法规判案,而且更加注重运用生活经验法则、生活常理来断案,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提高了司法效率(类似于我国诉前调解)。法国对于轻罪快审的机制设计也很特别。法国将刑事犯罪划为3类,即违警罪、轻罪、重罪。违警罪由违警法院审理;轻罪由轻罪法院审理,管辖法定刑10年以下或者罚金3500欧元以上的犯罪案件,轻罪法院设在大审法院内;重罪由重罪法院审理,管辖法定刑10年以上、终身监禁、死刑案件,重罪法院设在上诉法院内。违警罪、轻罪的审理统属矫正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名之轻罪快审。所谓轻罪也就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情节轻微,有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认罪、控辩双方无多大争议的案件。轻罪快审制度的特点就是审理案件快、时限短,最长时限不超过2个月,法官有时1天就可审结10多起案件。
建议思考:
法国司法制度与改革的启示
法国的司法制度曾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典范,但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的深刻变革,法国司法制度也暴露出种种弊端,近年法国也加大了司法体制改革力度。通过这次考察,不仅拓展了视野,更坚定了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信心。
一、必须始终坚定四个自信。虽然我们在改革中也遇到困难、遇有阻力,只要我们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的决策部署,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上下协同,全面把握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重点问题推进改革,深入总结借鉴世界各国司法制度的精髓和我国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突出公正与效率,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获得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一定能构筑起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作出新的贡献。
二、必须始终遵循司法规律。规律是客观存在的。司法也有其自身的规律。只有建立在司法规律基础上的改革,才能充满活力和生命力。首先要坚持公平正义;其次要坚持司法的人民性;第三要坚持文明司法。在改革中,要重视人文精神,强调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
三、必须始终重视道德养成。与法国司法官接触,给我印象深刻的是他们专业素质强,工作敬业,有着强烈的职业荣誉感。其实法国司法官工资在法国仅处于中等偏上一点水平,工作条件也很简陋,虽然经济待遇不高,但法国司法官主动离职的几乎没有,违法犯罪率极低。所以,司法官的道德责任是依据一个比较清晰的准则和一套原则产生的,这很值得我们在司法改革中学习借鉴。
四、必须始终坚持协调推进。改革动一发而牵全身。法国司法改革首先是从上位法开始修订,比如,先修订宪法、民法典、刑法典,再进行配套司法制度改革,兼顾各方利益,引发动荡小。司法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不同,首先要顶层设计,自上而下进行,否则,下位法的改革有的就会涉嫌违反上位法。其次要确保队伍稳定,必须强化司法保障,提升司法人员职业的尊荣感。如果自身队伍不稳定,必然会影响改革的实效。第三要抓紧配套措施制定。在实践中,我们有一些改革举措难以落地,根本原因就是缺乏相配套衔接的措施。因此,改革要做到上下同步,协调推进,相互配合,形成改革的整体推动力,从而不断把司法体制改革推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