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出版书籍的法律管制
宋代是中国历史上出版业得到飞跃式发展的时期。宋朝在印刷术上随着雕版印刷技术的成熟,特别是在毕昇发明活字印刷术后,让书籍刊印效率极大提高。宋朝雕版印刷技术的成熟,让书籍成为一般商品。书籍出版的平民化,让整个社会知识与信息传播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影响着国家对社会舆论控制、改变着知识传播的路径和知识产生阶层分布。为了实现对出版业和书籍交易带来的社会舆论的社会治理,宋朝进行了大量的法律管控。
宋代对涉及国家机密事务“传报”出版物进行了规范。宋朝公开出版各类时政要闻的“传报”。各级官员和民间人士出于各种原因,都想了解中央各类政事时务的最新消息,于是民间版的“新闻”传报十分活跃。这些人为了获得信息,往往通过各种途径探听国家时政信息。
宋朝中央专门设立刊发传报的机构——进奏院,其职能是:“总天下之邮递,隶门下后省。凡朝廷政事施设、号令赏罚、书诏章表、辞见朝谢、差除注拟等合播告四方令通知者,皆有令格条目,具合报事件誊报。”建炎四年闰二月十二日规定,进奏院如将不合公开的时事政务擅自公开或录与其他探听人,“许人告,赏钱三百贯,犯人并重作施行”。
此外,进奏院在发行中央各部门时政新闻时没有得到各部同意就出版发行会造成新闻不实,或秘密泄露,乾道六年八月十九日尚书省称:“近来进奏院辄于六部等处抄录指挥,又将传闻不实之事便行转报,深属未便”,于是规定中央各部的新闻要由左、右司将中央各部合报信息写录成定本后,报宰相审查后再转给进奏院写入传报发行。“如违,依听探传报漏泄法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