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赴法研修培训心得体会
法国作为西方现代法治思想的发源地之一,在西方法律体系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孟德斯鸠和卢梭的法学学说是现代西方法学理论的奠基石之一,法国的民法典在西方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法国是成文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其立法、司法制度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能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这是不争的事实。
我们先后到位于巴黎的法国国家司法官学院、法国比较法学会和位于艾克斯—普罗旺斯的马赛大学欧亚研究所参加了培训,培训内容涉及:法国司法官(检察官)制度、法国行政诉讼程序、刑事诉讼辩护程序、法国律师情况及法国刑事立法的新变化等问题,先后到位于巴黎的法国司法部、巴黎大审法院、艾克斯上诉法院就中法司法合作、法国法院庭审概况等问题进行了公务考察。本人通过参加这次培训对法国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对于法国的司法官(检察官)培训制度有了一些系统的了解。下面,我结合本次培训的主题,重点从司法官的培训方面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对法国司法官(检察官)培训工作的几点认识
1.法国目前实行的是司法官检察官培训一体化的制度
法国目前实行的是司检培训一体化的制度(与其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相适应),所有的司法官(含检察官)都由统一的国家司法官学院培养(全国只有唯一的一所),大多数人要经过每年一度的考试(极少数不参加统考)进入到国家司法官学院学习,进入国家司法官学院后即成为司法官享受相应的待遇,所有学生经过毕业考试合格后再分别进入司法官或检察官的具体岗位,无论是司法官或者是检察官其待遇基本上是同等的,司法官与检察官属于同一体系,只是具体岗位的分工有所不同。也就是说法国的国家司法官学校既培养司法官也同时培养检察官。司法官(检察官)的在职培训也由国家司法官学院统一负责。这也是可以说是法国的特色。
法国之所以具有上述的特色除了法国司法制度是法国大革命时代的产物外,还基于其现实实行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制度,司法官与检察官同属于国家的司法系统这样便于其他部门实现对其权力的制衡。
2.司法官(检察官)来源广泛、渠道畅通、国家根据实际需要选拔相关人才
法国司法官(检察官)的来源主要有如下几种渠道:
(1)通过统一考试获得司法官(检察官)资格。取得司法官考试资格的共同条件是,具有法国国籍,享有公民权利,精神健康,具备为国家服务的正常条件,身体状况良好,没有刑事犯罪记录。依照情况不同又分为三类:
第一类:学生。(年龄低于31周岁。有一个法律本科的文凭)。
第二类:国家公务员。(低于48周岁。有4年的公务员工作经历)。
第三类:其他。(律师、大学教授、从事私法领域的法务人士等,须有8年在该领域内的工作经验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以上人士是法国司法官(检察官)的主要来源。他们均需要参加每年一次的全国司法官统一考试(不同类别的考生分别参加不同场次的考试)。
(2)根据1958年12月22日的有关法令规定,下列人员可以不经过统一的司法官考试直接进入国家司法官学院学习。其条件是:27周岁至40周岁的法国公民,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1.在经济或社会司法领域已经从事过4年司法工作的法律专家。2.法学博士,同时还具有其博士学位专业以外学科的高等文凭。3.在公立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从事教学和科研职业的人员,且从事该工作3年以上。符合这些条件的人员无须经过统一考试便可直接进入国家司法官学院培训。
(3)还有极少数(每期10人以下)人士是由于各种推荐材料的推荐进入司法官队伍的,有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对材料的审核,被推荐者都是某一领域内的专家。
(4)补充性的统考:在适当的时候,当司法官非常需要的时候才进行。这部分人培训5个月。学成后只能做某些特定的司法官行业。(2-3年只有20多个人从此渠道进入司法官系统)。
从以上法国司法官(检察官)的来源上看,是以统考为主,不同类别的考生分别参加不同场次的考试。司法官的来源是广泛的,国家根据实际需要招收司法官,特别要关注第二类的生源,即从国家公务员中招录的人员,目前有比例增大的趋势。尽管考试和录用的形式并不完全统一,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司法官的考试是独立进行的与律师资格考试等没有关系。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够更专业、精准的选择适合司法官(检察官)工作的人员(也有法国权力制衡原则的因素,司法官与律师在不同的体系)。
律师、法学专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参加相应场次的司法官考试或经过推荐进入到司法官的队伍,这是一个常备的系统(它同时也是相对公平和公开、渠道畅通的)。
3.司法官(检察官)的起点较高
法国的司法官(检察官)入职门槛和起点较高。无论是通过什么渠道进入到司法官(检察官)的队伍,首先必须事先具备一个高等学校的毕业文凭,大多数是要求具备法律专业的文凭,要么就要拥有相当的司法实践经验和资质。这就说明,任何人在进入司法官队伍之前必须首先具备最基本的科学知识和法学理论基础,司法官学院的培训是对其法学理论基础知识的再提高。
4.学习、培训内容广博、教学内容注重实践
法国对司法官的培训主要以司法实践为主很少涉及基本的法学理论方面,因为进入到司法官队伍中的人员均已完成了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具备了最基本的法学知识。这样做可以节约教育资源,最大化的发挥培训的效果。
司法官培训所涉及的内容是广博的,以司法官的初始培训为例,主要科目有:(1)人文化司法(司法官制度的历史、法官誓词的意义、法庭礼节等);(2)民事方面(民法、诉讼);(3)刑事方面;(4)司法攻关(如何与当事人的沟通等);(5)司法行政(怎样管理一个法院等);(6)国际化的司法;(7)司法环境;(8)其他方面。
大多数人要经过31个月(100周)的培训。先进行2个星期的课堂学习(学习司法官的历史、宣誓词的意义、法庭礼节等),之后到法院实习2周、在律所实习5周,然后再回上理论课,之后去监狱实习,之后在法院实习9个月(参与性的学习)。然后进行8-9个月的外部实习(国外或企业、法国驻外的使馆等)。然后回来参加毕业考试。
根据生源的不同情况,其他人员也要经过28个月—36个多月的培训。
任课教师来源广泛,不一定都是司法官,但均为相关方面公认的专家。
国家司法官学院有21名培训协调人,负责培训课程的协调工作,他们大都是司法官。
从上述司法官(检察官)培训课程的设置及教学方式上看,是理论教学与实习相交叉的,更多的是教方法论和实践。而且学制是根据不同基础的生源因人而异。这样的课程设计和教学方式有着极大的优势,可以最大化的整合教育资源,节约教育成本,使学生能更好、更快的融入到他们将要从事的业务中。
5.考试严格,平时成绩权重较大
法国司法官学院的毕业考试是严格的且注重平时成绩,毕业考试的成绩只占全部成绩权重的三分之一。考试科目主要有考民事判决书、公诉词、面试(题目非常广泛,不限于法律方面)。
学生根据毕业成绩排出名次,在由司法部提供的职位候选名单中挑选相应的职务。选择职务后进入到专业的培训(1周的业务学习和10周的实习)。然后即正式上岗工作。
考试不合格者是极少数,一般做留级处理。
6.培训带有强制性、制度性
在法国对司法官(检察官)的培训是经常的,培训带有强制性,司法官(检察官)的职务晋升、职务变更都要经过考试和培训,每年还规定了一定的培训时间(每年5天、脱产)。
二、几点思考
法国作为西方法制体系的发达国家,在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培训等方面已有了一整套成熟的制度,学习这一制度,取其精华为我所用,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事业的发展能起到很好的促进、借鉴作用。
思考一:我国目前实行的司法考试制度有待进一步深化改革。现有的司法考试是把律师、法官、检察官考试融为一体的考试,这样不便于区分律师、法官、检察官的行业特点,太笼统了;是否可以照顾到律师、法官、检察官各自的特点分别进行考试,或者在统一的试卷中根据不同的岗位分别加上与其专业相关的题目。
思考二:中共中央办公厅最近发出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的通知。近年来我国也开始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相信这一通知的出台会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而建立一套科学的选拔制度已迫在眉睫,培养造就一批政治合格专业素质过硬法官、检察官队伍也提到了议事日程。
首先,建议国家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常备的、完整的法律、法学专家人才库,以便形成一个随时可用、方便、权威的法律、法学专家人才的蓄水池和智库。
第二,国家要注重对法官、检察官专业素质的培养,提高法官、检察官的入门门槛。加入到法官、检察官队伍中的人员,首先应具备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毕业文凭,在其正式入职之前应当接受过相当时间的司法业务培训。拟任法官、检察官的人员在入职前必须参加相关业务的培训。我们的司法官、检察官学院不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培养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或法学理论人才上,而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对法官、检察官的业务培训上(无论是对未来法官、检察官的培养还是对在职法官、检察官的岗位培训)。
第三,应该建立一套科学的法官、检察官的培训机制。使法官、检察官的岗位培训制度化、常态化、科学化。编辑一整套标准化、具有权威性的法官、检察官的培训教材。
中国法学会作为党领导的中国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学术团体和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其职能的优势,积极参与到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工作中来,为国家法律法学专家智库的建设多做工作。中国法学会要与有关方面联合建立一个向国家输送法律法学人才的科学的可行机制。
要充分发挥中国法学会在法律培训方面的优势,建议学会与相关单位合作向国家申请项目资金,利用专家智库的优势,编辑出版统一的司法官、检察官培训教材;举办高质量的培训班以培养未来即将任职法官和检察官;同时也对在职的法官、检察官实行岗位培训,这种培训应该属于公益性、非盈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