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中法两国检察制度得到的启示

  6月,我有幸随中国法学会前往大陆法系的发源地法国进行司法制度的专题调研。短短三周的考察学习,让我对法国司法体系,特别是检察制度有了比较直观的了解,同时也从中法两国检察制度的对比中得到一些启示。

  一、中法检察制度的相通之处

  检察制度的产生是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其目的在于代表国家指控违法犯罪行为,并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

  1.检察制度源于特殊的时代历史背景

  从公元前1世纪开始,法国司法制度在罗马法文明的土壤中萌芽,在近两千年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历经封建时期、大革命时期、拿破仑时期、1958年以前时期、直到1958年以后才逐步建立起现代法国司法制度,而检察制度则产生于封建时期,并在之后不断发展完善。

  从夏商时期开始,中国司法制度就已经具有了最初的雏形,其后随着朝代更替不断充实完善。但近代司法制度是从清末才由西方引入中国,历经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时期、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才逐步建立起现代中国司法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也随之应运而生。

  2.检察职权范围广并且在不断扩展

  法国检察院的职权多样繁杂,有的源于习惯、有的演绎于法律基本原则、还有的由大量分散的法律文件规定,但其所有职权都与代表国家联系在一起。既有涉及刑事、民商事和行政诉讼领域内的职权;也有在行政管理方面,代表司法部长对律师、司法辅助人员、专家鉴定人员、监管场所等的监督职权。

  我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既要对背叛、分裂国家及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也要对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有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还要对其他司法机关的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执行刑罚活动等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随着时代的发展,中法两国检察院的职权在打击恐怖犯罪、维护城市安全和参与公益诉讼等方面都有了新的扩展。

  3.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时接受服从上级领导

  法国的检察官设置于各级法院内,法国的检察官具有双重身份,他既和法官一样属于国家的司法官员,享有法官同样的法律保障,同时又是国家公务员,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法律在规定检察院内部“上令下从”管理体制的同时,也给予检察官对案件的自由裁量权,并确保检察官依职权所作的任何决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我国的检察官设置于各级检察院内,检察官属于特殊的国家公务员。检察官的任免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下,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和罢免。检察官在检察院内部实行上下级的领导体制,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二、中法检察制度的区别差异

  检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体制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1.政治制度方面的差异

  法国是近代资本主义政治发展的典型国家,在其历史上曾出现过形形色色的政治制度。法国资产阶级为实现其以单一的中央集权制为核心的专政目的,交替使用过议会制、总统制和半总统制的共和政权组织形式和统治方法。目前实行的半总统制是介于总统制和议会制之间的国家政权形式,带有鲜明的资产阶级性。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这不仅是中国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而且也是被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事实和人民民主政治生活实践所证明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具有广泛的人民性。

  2.机构设置方面的差异

  法国检察机关的设置基于司法机构的设置,实行审检合署办公,检察院设在法院之中,即在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大审法院中设有检察院,但检察系统独立于法院系统之外,总检察长、检察长及共和国检察官是法院内各检察官的行政首脑。各级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均根据各自实际需求设立,没有集中统一标准。

  我国检察机关的设置实行严格与法院相对应的层级组织机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及专门人民检察院组成,具有比较明显的以追求案件事实真相为目的的特征。检察院内部组织机构呈现为领导机关、职能部门和下设处室的三元构架,上下级检察院内设机构基本对应,比较便于集中统一领导。

  3.选拔方式方面的差异

  法国检察官的来源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通过考试进入国家司法官学院并经职业培训被录用的;二是因满足某些法定条件获准参加职业培训后而成为检察官的(包括已在法律院校任教两年以上或从事3年以上律师职业的法学博士,具有法学本科学历的、从事司法、经济和社会领域职业的公务员等)。

  我国检察官的来源主要也有两条途径,一是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和国家及各省市公务员录用考试而被任命为检察官的;二是直接通过各级人大选举和批准任命为检察官的。以上两种途径均要求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非法律专业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以及从事一定法律工作年限的要求。

  三、对比中法两国检察制度得到的启示

  任何国家的检察制度都不能简单照搬他国经验,更不能忽视检察制度适用的主体性和时代性,中国的检察制度必须植根于我国国情。

  1.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共产党人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法制实践相结合,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伟大实践中,走出的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发展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对西方国家的法治理念我们可以采取开放包容的态度,取长补短、去伪存真,但同时也必须认清西方国家与我国在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上的巨大差异,不能简单的以西方法治理念来评判我国的法治道路。在原则问题上,我们必须坚守社会主义的根本,必须坚持“三个自信”,才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

  2.继续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世界各国都在进行着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探索,也时刻都在不断的变革中求创新、求发展。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不仅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承载起探索依法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路径的重要使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现有司法体制中的一些长期存在的弊端和不足,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把我国的法治建设提升到更高的水平。

  3.进一步强化内外部监督职能

  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比较注重外部监督,在内部监督方面更多是靠法律制度和职业道德的约束。我国检察制度始终将内外部监督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外部有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内部有各级党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领导干警的监督,总体上看我们的监督体系更加完备,但不足是监督力度不强。究其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全民的法治意识基础还比较薄弱,限制了监督作用的发挥;二是内部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影响了监督作用的效果。为此,我们必须在加强法治教育,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的同时,不断完善各种制度机制建设,从而确保人民群众的利益在检察权公正、廉洁、高效的运行过程中得到有效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