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新政出台
本报讯(刘菲菲) 近日,国家交通部发布新修订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与新修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并对其中相关条例进行了修改与删除。《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将于11月1日起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自10月1日实施。
新规明确规定,10月1日起,网约车司机将被纳入出租汽车驾驶员范畴进行统一资格考试,出租汽车驾驶员如出现交通肇事犯罪等,将被撤销从业资格。同时,相比7月28日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新《规定》的罚款金额大幅度提高。
根据修订后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如下条件:具备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同时,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以及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才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根据《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此外,与7月28日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新规对于“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金由原来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提升到“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违反新规,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对于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等出租车8类违规行为,将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提高了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某些违规行为的处罚额度。对于驾驶员而言,如存在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等行为,且行为严重的,将被延期注册,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出租汽车份子钱问题,《规定》还要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等,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加快推进传统行业转型升级。